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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knuukyo (我无所能因敌成体)》之铭言: : 三、前次事件的水桶期间,系属板务处置。 :   如有疑虑,应先去信板主方表达需求, :   待沟通无回应或无共识後,再於组务板提出。 以下引用 PTT 申诉制度的规定: 可申诉到小组长层级的申诉: 对下列板主行使的权力 (*) 有异议者可向小组长申诉 1. 看板文章管理权 请参考 2. 制定板规权 #1348aPLp (SYSOP) [ptt.cc] [公告] 板主权力义务规范 3. 看板隐板权 申诉案所负责板主需要回避时 (**) 小组长代为处理 若非特殊事由,上列情况外的申诉案小组长得不受理 (***) 组务在这边做出不受理的解释应该是依据(*)与(***),然而根据 PTT 使用者违规及申诉 处理规则: 第十五条(检举提出对象) 看板违规行为之检举,於违规行为发生之看板向版主提出。违反群组规范之违规行为, 或板主於管理板面上之不当行为,於群组事务看版向小组长提出。 (****) 其他违规行为或小组长管理群组上不当行为之检举,於本站「违规检举中心」 (Violation)看版提出。 在我的理解中,在我的申诉中所指明的事实,也就是公告水桶7天,实际却水桶8天,应该 属於上列(****)所规范的“板主於管理板面上之不当行为”,此外,在原本Buddhism板 的判决中,因为板主是在处理的事件中被指称滥权的当事人,我认为这个事件基本上也 符合上面(**)所说的负责板主需要回避的情况。所以无论如何,我不认为小组长在这一 点的判断上是符合站规相关规定的。你主张板务公告是有讨论以及修正的空间的,虽然 这一点与我过往的认知(公告如君子一言既出驷马难追,所以有异议时只能上诉)不太一 样,但是既然你对於公告的认知是如此,那我就在这边采用你的认知标准,在这边提出 对於不受理申诉的讨论,希望你能够更正原先决定。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25.227.37.163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HumService/M.1474276782.A.B4E.html ※ 编辑: yogi (125.227.37.163), 09/19/2016 17:20:47 ※ 编辑: yogi (125.227.37.163), 09/19/2016 17:26:28 ※ 编辑: yogi (125.227.37.163), 09/19/2016 17:28:27
1F:→ nknuukyo: 组务这里并不认为此事系属『管理板面之不当行为』,如果 09/19 19:31
2F:→ nknuukyo: 有寄信确认过是否误植裁量日期,他不理睬你,那便有讨 09/19 19:31
3F:→ nknuukyo: 论空间,你都错认他是『一罪二罚』,在认知上把他人想得 09/19 19:31
4F:→ nknuukyo: 『必然故意为之』、『跟他完全不能沟通』,然後拿到组 09/19 19:31
5F:→ nknuukyo: 务板来说不觉得有些怪吗? 09/19 19:31
6F:→ yogi: 这样说吧,他是相关判决的当事人,让当事人来当裁决者都已经 09/20 00:22
7F:→ yogi: 是很不得已的妥协了,现在判决有问题,还要我去跟他乔然後否 09/20 00:23
8F:→ nknuukyo: #1CLhxyTV 自已看一遍 09/20 00:23
9F:→ yogi: 定我提起申诉符合站规解释的空间吗? 09/20 00:23
10F:→ nknuukyo: 简言之,组务不认为系属特殊事由,不受理 09/20 00:23
11F:→ yogi: 这篇一样讲说:"申诉案所负责板主需要回避时 小组长代为处理" 09/20 00:24
12F:→ yogi: 也就是我这篇文章中所说的,你看到(*) (***)的理由 09/20 00:25
13F:→ yogi: 但是我认为(**)的情况也符合现在的状况 09/20 00:25
14F:→ nknuukyo: 这是判决的执行问题,不属於看板文章管理权 09/20 00:26
15F:→ nknuukyo: 但事关使用者权益,如已依程序跟板主反映後未回应 09/20 00:26
16F:→ nknuukyo: 组务自会肯认为 特殊事由 09/20 00:27
17F:→ yogi: 所以你也认为判决7天给我设定8天不是不当行为吗? 09/20 00:27
18F:→ yogi: "已依程序跟板主反映後未回应" 我想请教,我申诉的情况有哪 09/20 00:27
19F:→ yogi: 边规范标准程序是先跟板主反映啊? 09/20 00:28
20F:→ nknuukyo: 请勿扭曲组务原意、下套给我跳,谢谢 09/20 00:28
21F:→ yogi: 没有要套你啊。我都把我认为你应该受理申诉的理由与相关站规 09/20 00:28
22F:→ yogi: 列出来了。你不愿意受理的话我也尊重,那我们就一条条来讨论 09/20 00:29
23F:→ yogi: 为什麽你认为我列举的站规不符合现在的状况啊 09/20 00:29
24F:→ nknuukyo: 板主 > 小组长 > 群组长 > 板务站长 09/20 00:29
25F:→ nknuukyo: 文章都不是乱引的,请您仔细看完再发言,此後恕不回应 09/20 00:29
26F:→ yogi: 申诉案所负责板主需要回避时 (**) 09/20 00:30
27F:→ yogi: 小组长代为处理 09/20 00:30
28F:→ nknuukyo: #1CLhxyTV 你真的有看过吗? 09/20 00:30
29F:→ yogi: 这个判决问题就在於板主是当事人。 09/20 00:31
30F:→ nknuukyo: 这是执行问题,不是需要回避的判决情况 09/20 00:31
31F:→ yogi: 如果你觉得当事人都没有任何需要回避的可能性,那不然这边讲 09/20 00:31
32F:→ yogi: 的回避是什麽情形? 09/20 00:31
33F:→ nknuukyo: 为何你会觉得请他把一天水桶期间还你需要回避? 09/20 00:32
34F:→ yogi: 现实就是相关判决是bud作为板主认定我的言论涉及对他人身攻 09/20 00:32
35F:→ nknuukyo: 他不还你上诉到组务不是更有理据跟意义? 09/20 00:33
36F:→ yogi: 击啊。这不就是当事人吗? 09/20 00:33
37F:→ nknuukyo: 如果你不能练习把两件事分开来看,那应该没有沟通的必要 09/20 00:33
38F:→ yogi: 这从头到尾就是看似两件事,实际却是角色重叠严重难以切割的 09/20 00:34
39F:→ yogi: 事啊。 09/20 00:34
40F:→ yogi: 当然这件事情後续引发了该板讨论是否有第二个板主的讨论,如 09/20 00:35
41F:→ yogi: 果有第二个板主当然可以完全切割开,就没这问题了。 09/20 00:36
42F:→ nknuukyo: 当初好好看完规定,发一封信给b板主,他若没处理 09/20 00:43
43F:→ nknuukyo: 我自己就会按程序顾及你的权益与公义 09/20 00:43
44F:→ nknuukyo: 憎恶他不代表不能发封信给他,强化自己的正当性 09/20 00:44
45F:→ yogi: 申诉包含两部分,除了水桶多一天,还有无视过往判例标准的判 09/20 00:45
46F:→ yogi: 例的情况。综合这两点,加上我认为这个状况适用你所举出同一 09/20 00:47
47F:→ yogi: 篇站规所说的回避状况,所以我直接提出申诉。 09/20 00:47
48F:→ yogi: 这个申诉包含两个部分,首先是我认为他没有按照判例的部分, 09/20 00:48
49F:→ yogi: 如果用判例的标准,这不是多一天少一天的问题,应该是直接撤 09/20 00:49
50F:→ yogi: 销判决。如果没有办法撤销,那才进入第二个部分多一天的问题 09/20 00:49
51F:→ nknuukyo: 先厘清一个点:你还认为他那篇文是"一罪二罚"? 09/20 17:01
52F:→ yogi: 严格说来,我认为他原先判例所说的情况不是什麽一罪两罚的问 09/20 17:16
53F:→ yogi: 题。从他的判例内文看来,他举出的原则是指一个案件只要曾经 09/20 17:16
54F:→ yogi: 被采用某条文判决确定以後,就不应该再采用其他法条再次判决 09/20 17:17
55F:→ yogi: 这才是我argue的论点。这跟什麽一罪不两罚无关。比如我举出 09/20 17:18
56F:→ yogi: 的判例,就是依照某条文判决无罪确定以後,即便照其他条文看 09/20 17:18
57F:→ yogi: 来有违规空间但是也不受理。这严格说起来不是一罪不两罚。 09/20 17:19
58F:→ nknuukyo: 那你文章的抬头打那样,恰当否?可有看错之处? 09/20 17:31
59F:→ nknuukyo: 而且组务用字是减免,不是改判,对吗? 09/20 17:32
60F:→ nknuukyo: 而且原板规跟组务规定有抵触部分,是我督请他修改对吗? 09/20 17:33
61F:→ nknuukyo: 那你觉得这样去讨论一罪二罚会不会很多余? 09/20 17:34
62F:→ yogi: 我的文章标题就直接引用他的判决来写啦 的确精确来说应该是 09/20 17:36
63F:→ yogi: 一事不再理。那天早上贴文有点匆忙疏忽了 不过我内文你有在 09/20 17:37
64F:→ yogi: 看的话,应该不难看出我的论点是聚焦在一事不再理的部分 09/20 17:37
65F:→ yogi: 也就是说,组务当然可以判决修改审判。但是既然B板素有一事 09/20 17:38
66F:→ yogi: 不再理的判例,则这个组务的判决套用判例的标准应该理解为撤 09/20 17:39
67F:→ yogi: 销原来的判决,然後依照一事不再理原则也不引用其他条文重新 09/20 17:39
68F:→ yogi: 判决。 09/20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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