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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oohkoala (業盡情空)》之銘言: : ※ 引述《sitos (麥子)》之銘言: : : 此二位板友的「臆測」是不實的,但他們在文章當中也僅提到這是「臆測」。 : : 我不認為此二位板友發表的是不實言論,我已經舉出就其發表的部份, : : 針對當時的情況,描述的都是事實,也未有超過事實的指控。 : : 我原本並沒有打算要處理該文,因為該文未附有任何直接證據。 : : 因此一開始申請調閱資料,就僅只有文章內容有被轉錄的 CWP 及 thismy 兩位。 : : 是你在 #1Bw5Z2Ly 文中要求我至帳務部申請你的帳戶明細, : : 因此才再請帳務部幫忙調閱資料。任意的臆測若沒有足夠的證據,是不會被處理的。 : : 這句話我並不認同。 : 本人尚在編輯文章版主就已經先行出此篇回應故本人在次貼上下列申訴文字 : 請版主仔細閱讀後作出適當的管理回應.... 請想清楚你要表達的事項再發文。 : 請不要出現[我原本]之類的個人主觀行為解釋.... : 而是就管理整體人文宗教研究院組務板及所有版塊的網路使用者為考量 : 此不涉及你個人觀感,但涉及使用每一個網友個人權益 關於我先前的判斷和作為若有不服,請向群組長申訴。 至於會提到原本打算的作法,是為了反駁這段文字: 「那ptt所有的網友,都可以來本版任意臆測任何網友的網路發文的真實性 之後再讓組務版管理員曠日廢時漫長的調查處理囉????」 實際上證據不足的文章並不會被處理,也不會曠日廢時調查。 另外我原本的作法與我個人的觀感無關,單純只是就已有證據作相應處理。 : ==================================================================== :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他們二人無法舉證就任意發言... : 就該對自己不當的言論負上應有的代價,而不是縱容任何網友在網上無的放矢 : 想必組務版管理員多年管理經驗下是有此認知而進行管理吧 雖然 mormolyca 及 chuit 所發表的文章並非正式申訴, 但若是正式申訴最後的結果也是敗訴,因為並沒有明確的證據。 其次此兩篇文也不構成誣告,根據我查詢相關的資料如下: (若有錯誤請法律專業的板友協助指正) 「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 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 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 「誣告罪以意圖它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要件,故其所訴事實, 雖不能證明係屬存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足以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 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 「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 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 「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之事實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 如係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縱使向該管公務員申告要難謂有誣告之故意。」 mormolyca 及 chuit 發文之要件皆立基於 Wanted 之發文與刪文紀錄, 並非完全出於虛構,因此也不構成誣告。 : ===================================================================== : 經本人親自查閱pttnewhand版7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 第二編 違規行為 : 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 :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 (五)於文章中有挑釁他人之語詞或刻意製造紛爭者。 : ^^^^^^^^^^^^^^ ^^^^^^^^^^^^^^ : 此二人的不當臆測言論發文...應該違反這條站規了 : 請組務版主案站規給予適切的懲處吧 : 依本人在調查結果出爐前之前曾提出的請求 : 給予mormolyca,chuit做出最嚴格在本站永久停權的處分 第六條第一項指的是看板違規行為,根據第二章第八條, 看板違規行為之認定權人是板主。該兩篇文章發表在 HumService , 因此認定權人是我和 Trunicht 。我的認定是沒有違規。所以不予處分。 你要申訴我,請向群組長申訴。這討論串到此為止。 -- 活著的目的是為主活 然後為主死 死亡的目的是為主死 然後為主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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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31.132 ※ 編輯: sitos 來自: 140.112.31.132 (05/21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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