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mosvalen (黑鍵與白鍵)
看板HumService
標題[參選板主]amosvalen
時間Mon Aug 11 11:14:15 2008
※ [本文轉錄自 Christianity 看板]
作者: amosvalen (黑鍵與白鍵) 看板: Christianity
標題: [參選板主]amosvalen
時間: Sun Jul 20 21:44:13 2008
【經歷】
在BBS的世界無
教會的資歷有 小組長、司琴、主日學等等。
【自介】
可以參考我的半自傳小說:〈彈鋼琴〉←偷偷打廣告。
【治版理念】
一、議題方面
1.Christianity的定義
1.1 這個字,目前翻譯做基督宗教。所以並不如有些版友想的是
本版為新教版(protestant)。雖然在目前有catholic這個版。
不過本版希望能夠大公時期之前的基礎互相瞭解。
並跟目前的主流宗派有所連結
1.2 另外,本版也希望能夠與其他新興基督教團體對話。雖然有些團體被主流教派
排斥或不尊重,但在本版希望有一個對話的空間,彼此互相認識。
1.3 最後,秉持宗教對話的精神,也歡迎其他宗教與無神論來討論基督信仰。
2..Christianity的實踐
在我的教會團體中,有一個標語讓大家參考一下 「文化取向的宣教」。
在BBS的場欲,版友之間的關係,不太可能是像教會般的面對面的人際互動,
反而是理念與思想上的交流。我想這是一種不同於實體教會的關係,
這是一種新的嘗試,如何將基督教在BBS這個地方實踐出來。
文化可能是一種比較合適的切入點。
二、版規方面
1.Living in Grace
活在恩典中,是基督信仰的一個基本中心。所以要很律法主義的限制要怎麼處罰,
我也不是專家。我基本上期盼來發文的都有這樣的共識,能夠清楚地表達自己的
想法,不要惡意地去揣測別人的意見。這是每個人該對信仰負責的地方。
2. What is justice
2.1 正義的精神
舊約聖經中提到「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意思有兩方面。犯了錯,必須有相對應
的補償、處罰。否則我們不能滿意。但反過來說,補償、處罰,也必須相等。
不能你傷了我的眼,我就要你的命。你殺了我一人,我要滅你全族這種無限暴力。
因此在這樣的出發點中,來討論以下的舊約兩種法律觀點。
2.2 風俗法
在舊約中,有些是當時的風俗法。(散見出埃及記等)在BBS的場域中,也有類似
的風俗法,所以我將會引用各版的習慣法,列入本版的處罰中。如蓄意鬧版、
罵人、引戰,各版會有相對應的處罰。這是為了讓各位有公平的感受。
這也是在這個場域中長期實踐累積的智慧。所以當選後,會參考各版的成文法,
選取合適的處理方式,列入版規中。
2.3 實質的正義
版規有時窮,再細的法條,都有人能攻破。在這種的情況底下,我會優先考慮實質
正義的可能性。如何雙方都能有最好的結果。
3.增列發文提醒
這是本人的小小心得,有的文章都是些私事,或是有信仰的問題,想找人談談,
可是PO上去以後,被拿來品頭論足,這樣也是不太好。在至底文章,
會提醒要發這種文章的人,有類似的危險。想一想要不要發。
以上是本人的政見,感謝大家的閱讀。
新增 Babbage版友的提案 (修正於7/24)
一、特定標題的選用:
以下限制適用於發文、回文與推文
[信仰]: 不得質疑信仰之基本前提(可採用使徒信經之類的,需再討論。)
並力求以信仰的角度來詮釋所討論的對象。
例如:某人以[信仰]發文問如何分辨來自神的聲音時,
若回應幻聽或看心理醫生之類的將被視為違規。
因為我們認定原po想知道的是信仰方面的角度的解釋,
而不是因為幻聽或看醫生是完全錯誤的建議。
若不以[信仰]為標題發文,則上述回應將視為沒有違規。
[一般]: 不得以聖經或信仰之基本前提為唯一標準來指證他人論點為誤。
違反分類之規定者將被視為不了解規定的字面意義,所以禁止於7天內在
該標題之文章下發言,以便漸漸習得規定所指的意義。第二次違規則禁止
14天,以此類推。(日期由板主公告之日起算。)
二、板友(含板主)可做出以下行動:
1.抗議人身攻擊
方式: 發文[抗議]+原標題
提出資格限制: 遭人身攻擊之本人
備註: 在板主認定攻擊者修改有效之後72小時內需自行刪文。
2.檢舉人身攻擊
方式: 寄信給板主[檢舉]+原標題
提出資格限制: 遭人身攻擊之本人在抗議人身攻擊未獲回應達72小時
3.申請修改完成的認定
方式: 寄信給板主[完成]+原標題
提出資格限制: 遭抗議人身攻擊者,於修改後提出
4.[道歉]、接受與呈報糾紛
a.於遭抗議後72小時內修改文章並申請修改完成之認定。若修改完成之申請
遭認定為無效修改,則必須在72小時內再次修改並重新申請認定。
或
於遭抗議一週內修改文章並發文[道歉],並獲得抗議者於道歉文發表後144
小時內推文接受。若無法如期獲得接受之推文,可呈報板主審理。
b.若在抗議後得到[道歉],須在144小時內推文回應接受或主動呈報板主審理。
若消極無反應而遭攻擊者呈報審理,將被認定為較無誠意解決糾紛。
5.提出終止討論
方式: 發文[終止]+原標題,內文須含有雙方主要論點之整理。
提出資格限制: 無
6.表達"反對終止討論"
方式: 於[終止]文下推文,推文內容為"反對終止討論"。
提出資格限制: 在該整理文所整理之主題有效發文三篇以上。
備註: 表達之後不得撤回。
三、板主可以且有義務做出以下行動:
1.認定修改有效
方式: 推文於遭抗議的文章
2.認定修改無效
方式: 回信請修改者再次修改
3.宣告終止討論有效
方式: 發文[公告]+終止討論"原標題"
條件限制: 需有人提出終止討論文,且無人表達反對達72小時。
4.宣告終止討論無效
方式: 發文[公告]+可繼續討論"原標題"
條件限制: 需有人提出終止討論文,且有人在72小時內表達"反對終止討論"。
5.提出人身攻擊糾紛之折衷方案
方式: 私下寄信給當事人
條件限制: 接受當事人呈報糾紛
或
判定人身攻擊糾紛(給予警告)
方式: 發文[公告]+原標題
條件限制: 接受當事人呈報糾紛
四、其他限制:
1.終止討論提案失敗後,須於72小時後才可再提。
2.終止討論經提出之後,任何人在板主宣告有效或無效之前,限針對該
主題發文兩篇,並禁止連續推文超過五行。
(如果不同意別人在[終止]文中的整理,可以利用這兩篇來說明自己的論點。)
即使已有人有效表達"反對終止討論",仍須等板主宣告終止討論無效,
才恢復一般狀況。(這樣雖然比較不方便,但是漏洞比較少,也可透過板主
的努力或板主人數的增加來減少不便。)
3.收到人身攻擊糾紛之警告者,若於30天內再收到警告,則水桶兩週。
4.在本板使用"神"這個字時,指的是基督信仰中的聖父或聖子或聖靈或三位一
體的總稱,並含有全善的屬性。若有別的定義需解釋清楚,或最好是到別的
版討論。(必要時也許需要再修訂,總之重點是,對常用又容易混淆的詞需要
稍微做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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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0.5.151
1F:推 colin90149:之所以公教會在本板分離出去 61.229.82.215 07/20 21:45
2F:→ colin90149:這是乎得提到2006年的混亂 61.229.82.215 07/20 21:46
3F:→ Whoizit:讚1 123.194.139.75 07/20 21:58
4F:推 jerryen:我建議你把版規的細則列出來 幫助大家選븠 140.116.141.16 07/21 00:29
5F:推 timothytw:場域 118.168.105.86 07/21 04:13
6F:推 Geigemachen:希望你早日當選 118.161.224.9 07/21 17:25
※ 編輯: amosvalen 來自: 61.221.67.202 (07/24 16:23)
※ 編輯: amosvalen 來自: 61.221.67.202 (07/24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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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mosvalen 來自: 61.221.67.202 (08/12 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