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mosvalen (黑键与白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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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参选板主]amosvalen
时间Mon Aug 11 11:14:15 2008
※ [本文转录自 Christianity 看板]
作者: amosvalen (黑键与白键) 看板: Christianity
标题: [参选板主]amosvalen
时间: Sun Jul 20 21:44:13 2008
【经历】
在BBS的世界无
教会的资历有 小组长、司琴、主日学等等。
【自介】
可以参考我的半自传小说:〈弹钢琴〉←偷偷打广告。
【治版理念】
一、议题方面
1.Christianity的定义
1.1 这个字,目前翻译做基督宗教。所以并不如有些版友想的是
本版为新教版(protestant)。虽然在目前有catholic这个版。
不过本版希望能够大公时期之前的基础互相了解。
并跟目前的主流宗派有所连结
1.2 另外,本版也希望能够与其他新兴基督教团体对话。虽然有些团体被主流教派
排斥或不尊重,但在本版希望有一个对话的空间,彼此互相认识。
1.3 最後,秉持宗教对话的精神,也欢迎其他宗教与无神论来讨论基督信仰。
2..Christianity的实践
在我的教会团体中,有一个标语让大家参考一下 「文化取向的宣教」。
在BBS的场欲,版友之间的关系,不太可能是像教会般的面对面的人际互动,
反而是理念与思想上的交流。我想这是一种不同於实体教会的关系,
这是一种新的尝试,如何将基督教在BBS这个地方实践出来。
文化可能是一种比较合适的切入点。
二、版规方面
1.Living in Grace
活在恩典中,是基督信仰的一个基本中心。所以要很律法主义的限制要怎麽处罚,
我也不是专家。我基本上期盼来发文的都有这样的共识,能够清楚地表达自己的
想法,不要恶意地去揣测别人的意见。这是每个人该对信仰负责的地方。
2. What is justice
2.1 正义的精神
旧约圣经中提到「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意思有两方面。犯了错,必须有相对应
的补偿、处罚。否则我们不能满意。但反过来说,补偿、处罚,也必须相等。
不能你伤了我的眼,我就要你的命。你杀了我一人,我要灭你全族这种无限暴力。
因此在这样的出发点中,来讨论以下的旧约两种法律观点。
2.2 风俗法
在旧约中,有些是当时的风俗法。(散见出埃及记等)在BBS的场域中,也有类似
的风俗法,所以我将会引用各版的习惯法,列入本版的处罚中。如蓄意闹版、
骂人、引战,各版会有相对应的处罚。这是为了让各位有公平的感受。
这也是在这个场域中长期实践累积的智慧。所以当选後,会参考各版的成文法,
选取合适的处理方式,列入版规中。
2.3 实质的正义
版规有时穷,再细的法条,都有人能攻破。在这种的情况底下,我会优先考虑实质
正义的可能性。如何双方都能有最好的结果。
3.增列发文提醒
这是本人的小小心得,有的文章都是些私事,或是有信仰的问题,想找人谈谈,
可是PO上去以後,被拿来品头论足,这样也是不太好。在至底文章,
会提醒要发这种文章的人,有类似的危险。想一想要不要发。
以上是本人的政见,感谢大家的阅读。
新增 Babbage版友的提案 (修正於7/24)
一、特定标题的选用:
以下限制适用於发文、回文与推文
[信仰]: 不得质疑信仰之基本前提(可采用使徒信经之类的,需再讨论。)
并力求以信仰的角度来诠释所讨论的对象。
例如:某人以[信仰]发文问如何分辨来自神的声音时,
若回应幻听或看心理医生之类的将被视为违规。
因为我们认定原po想知道的是信仰方面的角度的解释,
而不是因为幻听或看医生是完全错误的建议。
若不以[信仰]为标题发文,则上述回应将视为没有违规。
[一般]: 不得以圣经或信仰之基本前提为唯一标准来指证他人论点为误。
违反分类之规定者将被视为不了解规定的字面意义,所以禁止於7天内在
该标题之文章下发言,以便渐渐习得规定所指的意义。第二次违规则禁止
14天,以此类推。(日期由板主公告之日起算。)
二、板友(含板主)可做出以下行动:
1.抗议人身攻击
方式: 发文[抗议]+原标题
提出资格限制: 遭人身攻击之本人
备注: 在板主认定攻击者修改有效之後72小时内需自行删文。
2.检举人身攻击
方式: 寄信给板主[检举]+原标题
提出资格限制: 遭人身攻击之本人在抗议人身攻击未获回应达72小时
3.申请修改完成的认定
方式: 寄信给板主[完成]+原标题
提出资格限制: 遭抗议人身攻击者,於修改後提出
4.[道歉]、接受与呈报纠纷
a.於遭抗议後72小时内修改文章并申请修改完成之认定。若修改完成之申请
遭认定为无效修改,则必须在72小时内再次修改并重新申请认定。
或
於遭抗议一周内修改文章并发文[道歉],并获得抗议者於道歉文发表後144
小时内推文接受。若无法如期获得接受之推文,可呈报板主审理。
b.若在抗议後得到[道歉],须在144小时内推文回应接受或主动呈报板主审理。
若消极无反应而遭攻击者呈报审理,将被认定为较无诚意解决纠纷。
5.提出终止讨论
方式: 发文[终止]+原标题,内文须含有双方主要论点之整理。
提出资格限制: 无
6.表达"反对终止讨论"
方式: 於[终止]文下推文,推文内容为"反对终止讨论"。
提出资格限制: 在该整理文所整理之主题有效发文三篇以上。
备注: 表达之後不得撤回。
三、板主可以且有义务做出以下行动:
1.认定修改有效
方式: 推文於遭抗议的文章
2.认定修改无效
方式: 回信请修改者再次修改
3.宣告终止讨论有效
方式: 发文[公告]+终止讨论"原标题"
条件限制: 需有人提出终止讨论文,且无人表达反对达72小时。
4.宣告终止讨论无效
方式: 发文[公告]+可继续讨论"原标题"
条件限制: 需有人提出终止讨论文,且有人在72小时内表达"反对终止讨论"。
5.提出人身攻击纠纷之折衷方案
方式: 私下寄信给当事人
条件限制: 接受当事人呈报纠纷
或
判定人身攻击纠纷(给予警告)
方式: 发文[公告]+原标题
条件限制: 接受当事人呈报纠纷
四、其他限制:
1.终止讨论提案失败後,须於72小时後才可再提。
2.终止讨论经提出之後,任何人在板主宣告有效或无效之前,限针对该
主题发文两篇,并禁止连续推文超过五行。
(如果不同意别人在[终止]文中的整理,可以利用这两篇来说明自己的论点。)
即使已有人有效表达"反对终止讨论",仍须等板主宣告终止讨论无效,
才恢复一般状况。(这样虽然比较不方便,但是漏洞比较少,也可透过板主
的努力或板主人数的增加来减少不便。)
3.收到人身攻击纠纷之警告者,若於30天内再收到警告,则水桶两周。
4.在本板使用"神"这个字时,指的是基督信仰中的圣父或圣子或圣灵或三位一
体的总称,并含有全善的属性。若有别的定义需解释清楚,或最好是到别的
版讨论。(必要时也许需要再修订,总之重点是,对常用又容易混淆的词需要
稍微做个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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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30.5.151
1F:推 colin90149:之所以公教会在本板分离出去 61.229.82.215 07/20 21:45
2F:→ colin90149:这是乎得提到2006年的混乱 61.229.82.215 07/20 21:46
3F:→ Whoizit:赞1 123.194.139.75 07/20 21:58
4F:推 jerryen:我建议你把版规的细则列出来 帮助大家选븠 140.116.141.16 07/21 00:29
5F:推 timothytw:场域 118.168.105.86 07/21 04:13
6F:推 Geigemachen:希望你早日当选 118.161.224.9 07/21 17:25
※ 编辑: amosvalen 来自: 61.221.67.202 (07/24 16:23)
※ 编辑: amosvalen 来自: 61.221.67.202 (07/24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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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1.67.202
※ 编辑: amosvalen 来自: 61.221.67.202 (08/12 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