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29186280 (神之軌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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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新店隨機殺人案 凶嫌王秉華被判無期徒刑
時間Fri May 27 05:02:55 2022
身為在新店的法律工作者,對於這樣就發生在身邊的重大刑案,實在是很有感觸
這邊來和大家講講我的看法,也幫各位摘錄兩份落落長判決書的重點
這個案件的判決書分別是
地方法院(第一審)的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7號
高等法院(第二審)的字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重訴字第31號
有興趣的朋友,以上面的判決字號,到司法院網站搜尋就可以找到全文
全文很長,但主要的爭議點有幾個:
1.
王秉華是否是精神病患者?
2.
王秉華符不符合自首要件?
首先,精神病患者這點,其實比較沒爭議
王秉華方面雖然主張說是「間歇性暴怒障礙症」、「思覺失調症」
法院委請三總、專家小組等等來鑑定後,全都認為王秉華
沒病
就算你有間皆性暴怒症,也跟你在砍人的時候,知不知道你在做什麼的能力,根本是兩碼
子事
第一審和第二審法院的法官,都認為王秉華「根本沒病」
所以,沒死刑的鍋,就在第二點的認定上
到底符不符合自首?
第一審法院認為,王秉華當初報警,是迫於情勢所逼
因為跑也跑不掉了,四周監視器這麼多,眾目睽睽下,就算不報警,警方也抓的到他
再加上王秉華當時報警,還對於犯罪地點,隻字未提,連就叫護車都不叫
這等叫做「真摯悔意」?? 法官我看是脫罪的理由
所以第一審法院認為,王秉華不是自首
好啦~~第二審法院絕地大翻盤,法官認為:
1. 王秉華報案時有說「復興路與中正路口」、「我停路邊」,所以就算是有說地點啦~~
2. 王秉華哪有不真心悔悟?他很真心阿,才不是情勢所迫
在當晚10點30分,他有打電話阿
而且,你們被害人方面、檢察官方面,說他是情勢所迫,因為有監視器抓的到人
阿那不是所有有裝行車紀錄器、有裝監視器的案件,都不符合自首要件了?
因為現在那麼多監視器,都馬找的到人
下面這段更噴飯,我原汁原味轉錄:
被告行為後攜帶兇刀逃離現場,乃人之常情,其雖動念逃亡,惟其大可選擇以「不顧許心
瑜勸說,繼續駕車逃逸,並阻止許心瑜撥打電話報案」等方式面對、處理,然其幾經思量
、斟酌後,捨此不為,最終仍決意選擇聽從許心瑜之勸說,主動向警自首殺人犯行並留在
路旁等候警員到場,而面對法律制裁,節省司法資源之耗費......
既非事前計畫於殺人後以自首獲得減刑,難認被告係因事前預期邀獲減刑寬典而恃以殺人
哇~~被告人真好,因為被告聽了心瑜的勸說,也打了電話
也不是事前預謀殺人後自首,還節省了司法資源的耗費呢~~
基於以上種種,第二審法院認為
王秉華自首,是真心的唷~~所以我要給他減刑
各位發現問題在哪了沒?
刑法第62條自首的效果是「必定減刑」,是一個很強力的效果,不是法官說不要就不要
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要規定可以用「必定減刑」來「獎賞」犯罪人?
因為犯人真心悔悟,如果這個人是真心悔悟,那他之後就不會再犯這樣的事
而也因為犯人真心悔悟,這個刑事案件,對於社會治安的衝擊力道,也很小
同時,對於社會道德層面的衝擊,也相對較小
然而今天呢?
被捕當下,立刻說我有精神病
回車上後,女友三催四請才去報案,報案地點不清不楚,連救護車都不叫
你今天法院說,被告講他有精神病,是他辯護權的行使
阿你行使辯護權,可以到法院再行使阿
你今天被捕當下跟警察講你有精神病,警察是可以因為你有病,所以不逮捕你嗎?
還是警察可以因為你講你有病,所以給你開一間VIP詢問室,讓你在裡面吹風涼快?
然後呢? 今天二審法官拿王秉華講他有精神病,是他行使辯護權,沒有預計要用自首來鑽
漏洞
來認定他有「真摯悔意」,符合自首? 這不是邏輯錯亂嗎?
再來,法院同時認為,監視器畫面多,跟自首成不成功,根本沒關係
王秉華大可選擇逃,可是他沒跑唷~ 所以就算自首了
不能因為監視器多,就說王秉華他深知跑不掉,所以打電話
我試問,照這個邏輯
,台灣只要鬧區隨機犯案,等於內建一張免死金牌
監視器越設越多,反而是多給犯嫌一個主張自首、脫罪的理由
因為法官說,阿警方都抓的到你啊,你只要隨機犯案之後報警給警方,然後就在原地等,
就會符合自首要件
就算你毫無悔意,我們也認為你有悔意
結尾,如同我先前所說
法律是道德的底線
法律還有法院的判決結果
塑造出一套社會能夠穩定運作的最低標準價值觀
然而,當這個底線,不斷隨著判決數量的累積,被越拉越低
殺人的不用判死、詐欺的抓不到詐騙集團上游、欠錢的脫產不用還錢、做生意的不講信用
要錢就去法院告
道德的底線也就隨之越拉越低
社會也就不再穩定運作
一點心得,歡迎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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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ndre9 : 推05/27 05:55
2F:→ myology : 自首幹嘛需要內建悔意?05/27 06:10
法無明文要件,如果犯人主觀心裡自首目的,是為了換取減刑獎賞,而不是真心想自首
那就不符合自首的門檻,這點有判例支持,效力等同法律規定
但是犯人主觀心裡在想什麼,我們這些旁觀者,包含法官、檢察官都不知道
只有用客觀的證據,來推導證明犯人當時、當下、那個時間點的主觀想法
所以,王秉華全案的爭執點都在於,到底哪些證據可以證明王秉華 沒有/有 自首的真意
我用悔意來形容是比較白話的法普說法
※ 編輯: g29186280 (114.136.245.29 臺灣), 05/27/2022 06:25:47
3F:推 gjiiiiii : 個人覺得你內文直接說殺人償命J個...哈哈05/27 07:22
4F:→ gjiiiiii : 但我很認同法律已經是最低標準 但這標準隨著年代...05/27 07:23
5F:→ gjiiiiii : 如果在日治時期 偷個東西也要怕連坐 更別說大刑案05/27 07:24
6F:→ gjiiiiii : 現在 大家的標準卻是喔殺個人也不會被判死啦~~05/27 07:24
應報理論是最傳統原始的刑事理論之一
但我現今
修復式司法被提倡的社會
這種應報理論會越來越式微
已修正文字敘述
7F:推 za755029 : 司法改革….嗯05/27 08:06
8F:→ tabrisPTT : 主因就是台灣恐龍法官太多,又沒有淘汰的機制05/27 08:29
9F:推 ringfan : 推分析05/27 09:07
10F:推 lolicone : 推,這個二審法官根本不食人間煙火….05/27 09:13
※ 編輯: g29186280 (114.43.144.166 臺灣), 05/27/2022 09:19:56
11F:推 gjiiiiii : 我個人是完全不認同應報 殺人償命這種邏輯05/27 09:26
12F:→ gjiiiiii : 對一般人可能有約束力 問題是正常人也不會殺人…05/27 09:26
13F:→ gjiiiiii : 對已經因為種種原因鋌而走險的「所謂壞人」05/27 09:26
14F:→ gjiiiiii : 既然殺一個是死 那我何不殺兩個小賺 殺三個更賺?05/27 09:26
15F:→ gjiiiiii : 不過明明法律就有著死刑在那邊 結果各種匪夷所思的05/27 09:28
16F:→ gjiiiiii : 不判死刑 或者一直無法定讞 又或者一直不執行05/27 09:28
17F:→ gjiiiiii : 問題也非常大…05/27 09:28
死刑存廢,死刑存在對於社會警惕的效力
和台灣重大刑案發生的抑制效力
在現今社會已經被掛鉤討論
我認為這是一種不健康的邏輯(不是指您)
拿這個案件來講,死刑有沒有存在,真的對王秉華會不會犯這個案件有關嗎?
我很認同您所說,對於這種人來說,或許根本沒影響
但您可以想想看,今天是不是因為有死刑這種極端的刑法制度存在,王秉華當下殺了人,
知道隨機殺人案會判死刑(鄭傑案)
又知道自首是「必減刑」,所以才聽從王心瑜的指示,報警投案
這樣因為殺人罪的法定刑度,最高是死刑這件事
一定程度上是不是達到了如同這個判決書中所說「節省司法資源耗費」這件事了
死刑有沒有存在,我認為跟現今重大刑案頻傳、治安不好的結果,根本不該掛鉤看待
如同我結論所述,這是整個社會道德和法律形塑的價值觀問題
也就是所謂的社會安全網
今天王秉華曾診斷有間歇性暴怒症,求學階段教育系統做了什麼?醫療階段做了什麼?
對於這類高風險族群,有所謂的管控制度存在嗎?
還是如同屏東挖眼案那樣,當地居民都知道這人有病,偏偏就是到處跑
可是沒有一個社會系統能介入處理
沒有一個完善系統的建置
然後學者們在司改會裡面高談闊論,社會上大家把一切都推給死刑到底是該存在還是不改
存在
我真的認為很母湯
※ 編輯: g29186280 (114.43.144.166 臺灣), 05/27/2022 09:50:36
18F:推 shadowclamp : 推分析05/27 09:42
19F:推 dear133 : 原po分析真的很好。也上一課。 05/27 10:30
20F:→ dear133 : 謝謝原po05/27 10:30
21F:→ dear133 : 也花時間去找及po在此版。05/27 10:30
22F:→ dear133 : 不解精神狀況非得出人命再說05/27 10:30
23F:→ dear133 : 覺對會有無限的下一個05/27 10:30
24F:推 jeust : 讚同原po的開法,本件自首要件跟以前上課學的差很多 05/27 11:11
25F:→ jeust : 華山殺人案也是,自首要件有這麼寬?05/27 11:12
26F:推 Dolce : 推分析05/27 11:53
27F:推 junalu : 推05/27 13:26
28F:→ g29186280 : 手機打字,錯字請各位見諒,不好意思05/27 13:37
29F:推 hicone : 推分析05/27 13:59
30F:推 BigHurt : 該死的法官05/27 14:50
31F:推 gman1975 : 推分析!!讚一個05/27 15:53
32F:推 offdensen : 推05/27 15:59
33F:推 meowhui : 認同以上論述,我們一般小老百姓有甚麼可以推動嗎05/27 16:53
34F:→ meowhui : ?05/27 16:53
35F:推 godgod777 : 只有鄭捷被槍斃,懷疑鄭捷沒死,被國安局送去出任務 05/27 17:47
36F:→ godgod777 : 為國捐軀將功抵過05/27 17:47
37F:→ godgod777 : 就像火燒島的結局一樣05/27 17:48
38F:→ godgod777 : 死刑犯就這樣被槍斃實在太浪費子彈了,應該廢物利用05/27 17:49
39F:推 dwyanelin : 論述不錯05/27 21:11
40F:→ BEDA : 台灣需要不可假釋的無期徒刑,05/27 21:34
41F:→ BEDA : 犯人剩下的一輩子要在工廠作業,所得補償給被害家屬 05/27 21:35
42F:→ BEDA : 否則太多那種殺人後又脫產,連最基本的賠償都沒有。05/27 21:37
43F:推 sank : 法官都內建犯人有悔意,反正就是不願意判死05/27 22:20
44F:推 versace : 在推文後的說明是不起把修復式正義誤植為轉型正義了05/28 08:56
45F:→ versace : ?05/28 08:56
通勤時回應,沒注意到自己打錯
已經修正,感謝您的提醒
46F:噓 ntpcgov : 前面說的還可以 後面不知道在供三小 05/29 23:24
※ 編輯: g29186280 (223.140.51.177 臺灣), 05/31/2022 21:39:44
47F:推 t14176323 : 自首跟投案應該不一樣吧 06/03 0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