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29186280 (神之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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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新店随机杀人案 凶嫌王秉华被判无期徒刑
时间Fri May 27 05:02:55 2022
身为在新店的法律工作者,对於这样就发生在身边的重大刑案,实在是很有感触
这边来和大家讲讲我的看法,也帮各位摘录两份落落长判决书的重点
这个案件的判决书分别是
地方法院(第一审)的字号: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09年度重诉字第7号
高等法院(第二审)的字号:台湾高等法院刑事判决
110年度上重诉字第31号
有兴趣的朋友,以上面的判决字号,到司法院网站搜寻就可以找到全文
全文很长,但主要的争议点有几个:
1.
王秉华是否是精神病患者?
2.
王秉华符不符合自首要件?
首先,精神病患者这点,其实比较没争议
王秉华方面虽然主张说是「间歇性暴怒障碍症」、「思觉失调症」
法院委请三总、专家小组等等来监定後,全都认为王秉华
没病
就算你有间皆性暴怒症,也跟你在砍人的时候,知不知道你在做什麽的能力,根本是两码
子事
第一审和第二审法院的法官,都认为王秉华「根本没病」
所以,没死刑的锅,就在第二点的认定上
到底符不符合自首?
第一审法院认为,王秉华当初报警,是迫於情势所逼
因为跑也跑不掉了,四周监视器这麽多,众目睽睽下,就算不报警,警方也抓的到他
再加上王秉华当时报警,还对於犯罪地点,只字未提,连就叫护车都不叫
这等叫做「真挚悔意」?? 法官我看是脱罪的理由
所以第一审法院认为,王秉华不是自首
好啦~~第二审法院绝地大翻盘,法官认为:
1. 王秉华报案时有说「复兴路与中正路口」、「我停路边」,所以就算是有说地点啦~~
2. 王秉华哪有不真心悔悟?他很真心阿,才不是情势所迫
在当晚10点30分,他有打电话阿
而且,你们被害人方面、检察官方面,说他是情势所迫,因为有监视器抓的到人
阿那不是所有有装行车纪录器、有装监视器的案件,都不符合自首要件了?
因为现在那麽多监视器,都马找的到人
下面这段更喷饭,我原汁原味转录:
被告行为後携带凶刀逃离现场,乃人之常情,其虽动念逃亡,惟其大可选择以「不顾许心
瑜劝说,继续驾车逃逸,并阻止许心瑜拨打电话报案」等方式面对、处理,然其几经思量
、斟酌後,舍此不为,最终仍决意选择听从许心瑜之劝说,主动向警自首杀人犯行并留在
路旁等候警员到场,而面对法律制裁,节省司法资源之耗费......
既非事前计画於杀人後以自首获得减刑,难认被告系因事前预期邀获减刑宽典而恃以杀人
哇~~被告人真好,因为被告听了心瑜的劝说,也打了电话
也不是事前预谋杀人後自首,还节省了司法资源的耗费呢~~
基於以上种种,第二审法院认为
王秉华自首,是真心的唷~~所以我要给他减刑
各位发现问题在哪了没?
刑法第62条自首的效果是「必定减刑」,是一个很强力的效果,不是法官说不要就不要
有没有想过,为什麽要规定可以用「必定减刑」来「奖赏」犯罪人?
因为犯人真心悔悟,如果这个人是真心悔悟,那他之後就不会再犯这样的事
而也因为犯人真心悔悟,这个刑事案件,对於社会治安的冲击力道,也很小
同时,对於社会道德层面的冲击,也相对较小
然而今天呢?
被捕当下,立刻说我有精神病
回车上後,女友三催四请才去报案,报案地点不清不楚,连救护车都不叫
你今天法院说,被告讲他有精神病,是他辩护权的行使
阿你行使辩护权,可以到法院再行使阿
你今天被捕当下跟警察讲你有精神病,警察是可以因为你有病,所以不逮捕你吗?
还是警察可以因为你讲你有病,所以给你开一间VIP询问室,让你在里面吹风凉快?
然後呢? 今天二审法官拿王秉华讲他有精神病,是他行使辩护权,没有预计要用自首来钻
漏洞
来认定他有「真挚悔意」,符合自首? 这不是逻辑错乱吗?
再来,法院同时认为,监视器画面多,跟自首成不成功,根本没关系
王秉华大可选择逃,可是他没跑唷~ 所以就算自首了
不能因为监视器多,就说王秉华他深知跑不掉,所以打电话
我试问,照这个逻辑
,台湾只要闹区随机犯案,等於内建一张免死金牌
监视器越设越多,反而是多给犯嫌一个主张自首、脱罪的理由
因为法官说,阿警方都抓的到你啊,你只要随机犯案之後报警给警方,然後就在原地等,
就会符合自首要件
就算你毫无悔意,我们也认为你有悔意
结尾,如同我先前所说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
法律还有法院的判决结果
塑造出一套社会能够稳定运作的最低标准价值观
然而,当这个底线,不断随着判决数量的累积,被越拉越低
杀人的不用判死、诈欺的抓不到诈骗集团上游、欠钱的脱产不用还钱、做生意的不讲信用
要钱就去法院告
道德的底线也就随之越拉越低
社会也就不再稳定运作
一点心得,欢迎讨论。
-Natural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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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ndre9 : 推05/27 05:55
2F:→ myology : 自首干嘛需要内建悔意?05/27 06:10
法无明文要件,如果犯人主观心里自首目的,是为了换取减刑奖赏,而不是真心想自首
那就不符合自首的门槛,这点有判例支持,效力等同法律规定
但是犯人主观心里在想什麽,我们这些旁观者,包含法官、检察官都不知道
只有用客观的证据,来推导证明犯人当时、当下、那个时间点的主观想法
所以,王秉华全案的争执点都在於,到底哪些证据可以证明王秉华 没有/有 自首的真意
我用悔意来形容是比较白话的法普说法
※ 编辑: g29186280 (114.136.245.29 台湾), 05/27/2022 06:25:47
3F:推 gjiiiiii : 个人觉得你内文直接说杀人偿命J个...哈哈05/27 07:22
4F:→ gjiiiiii : 但我很认同法律已经是最低标准 但这标准随着年代...05/27 07:23
5F:→ gjiiiiii : 如果在日治时期 偷个东西也要怕连坐 更别说大刑案05/27 07:24
6F:→ gjiiiiii : 现在 大家的标准却是喔杀个人也不会被判死啦~~05/27 07:24
应报理论是最传统原始的刑事理论之一
但我现今
修复式司法被提倡的社会
这种应报理论会越来越式微
已修正文字叙述
7F:推 za755029 : 司法改革….嗯05/27 08:06
8F:→ tabrisPTT : 主因就是台湾恐龙法官太多,又没有淘汰的机制05/27 08:29
9F:推 ringfan : 推分析05/27 09:07
10F:推 lolicone : 推,这个二审法官根本不食人间烟火….05/27 09:13
※ 编辑: g29186280 (114.43.144.166 台湾), 05/27/2022 09:19:56
11F:推 gjiiiiii : 我个人是完全不认同应报 杀人偿命这种逻辑05/27 09:26
12F:→ gjiiiiii : 对一般人可能有约束力 问题是正常人也不会杀人…05/27 09:26
13F:→ gjiiiiii : 对已经因为种种原因铤而走险的「所谓坏人」05/27 09:26
14F:→ gjiiiiii : 既然杀一个是死 那我何不杀两个小赚 杀三个更赚?05/27 09:26
15F:→ gjiiiiii : 不过明明法律就有着死刑在那边 结果各种匪夷所思的05/27 09:28
16F:→ gjiiiiii : 不判死刑 或者一直无法定谳 又或者一直不执行05/27 09:28
17F:→ gjiiiiii : 问题也非常大…05/27 09:28
死刑存废,死刑存在对於社会警惕的效力
和台湾重大刑案发生的抑制效力
在现今社会已经被挂钩讨论
我认为这是一种不健康的逻辑(不是指您)
拿这个案件来讲,死刑有没有存在,真的对王秉华会不会犯这个案件有关吗?
我很认同您所说,对於这种人来说,或许根本没影响
但您可以想想看,今天是不是因为有死刑这种极端的刑法制度存在,王秉华当下杀了人,
知道随机杀人案会判死刑(郑杰案)
又知道自首是「必减刑」,所以才听从王心瑜的指示,报警投案
这样因为杀人罪的法定刑度,最高是死刑这件事
一定程度上是不是达到了如同这个判决书中所说「节省司法资源耗费」这件事了
死刑有没有存在,我认为跟现今重大刑案频传、治安不好的结果,根本不该挂钩看待
如同我结论所述,这是整个社会道德和法律形塑的价值观问题
也就是所谓的社会安全网
今天王秉华曾诊断有间歇性暴怒症,求学阶段教育系统做了什麽?医疗阶段做了什麽?
对於这类高风险族群,有所谓的管控制度存在吗?
还是如同屏东挖眼案那样,当地居民都知道这人有病,偏偏就是到处跑
可是没有一个社会系统能介入处理
没有一个完善系统的建置
然後学者们在司改会里面高谈阔论,社会上大家把一切都推给死刑到底是该存在还是不改
存在
我真的认为很母汤
※ 编辑: g29186280 (114.43.144.166 台湾), 05/27/2022 09:50:36
18F:推 shadowclamp : 推分析05/27 09:42
19F:推 dear133 : 原po分析真的很好。也上一课。 05/27 10:30
20F:→ dear133 : 谢谢原po05/27 10:30
21F:→ dear133 : 也花时间去找及po在此版。05/27 10:30
22F:→ dear133 : 不解精神状况非得出人命再说05/27 10:30
23F:→ dear133 : 觉对会有无限的下一个05/27 10:30
24F:推 jeust : 赞同原po的开法,本件自首要件跟以前上课学的差很多 05/27 11:11
25F:→ jeust : 华山杀人案也是,自首要件有这麽宽?05/27 11:12
26F:推 Dolce : 推分析05/27 11:53
27F:推 junalu : 推05/27 13:26
28F:→ g29186280 : 手机打字,错字请各位见谅,不好意思05/27 13:37
29F:推 hicone : 推分析05/27 13:59
30F:推 BigHurt : 该死的法官05/27 14:50
31F:推 gman1975 : 推分析!!赞一个05/27 15:53
32F:推 offdensen : 推05/27 15:59
33F:推 meowhui : 认同以上论述,我们一般小老百姓有甚麽可以推动吗05/27 16:53
34F:→ meowhui : ?05/27 16:53
35F:推 godgod777 : 只有郑捷被枪毙,怀疑郑捷没死,被国安局送去出任务 05/27 17:47
36F:→ godgod777 : 为国捐躯将功抵过05/27 17:47
37F:→ godgod777 : 就像火烧岛的结局一样05/27 17:48
38F:→ godgod777 : 死刑犯就这样被枪毙实在太浪费子弹了,应该废物利用05/27 17:49
39F:推 dwyanelin : 论述不错05/27 21:11
40F:→ BEDA : 台湾需要不可假释的无期徒刑,05/27 21:34
41F:→ BEDA : 犯人剩下的一辈子要在工厂作业,所得补偿给被害家属 05/27 21:35
42F:→ BEDA : 否则太多那种杀人後又脱产,连最基本的赔偿都没有。05/27 21:37
43F:推 sank : 法官都内建犯人有悔意,反正就是不愿意判死05/27 22:20
44F:推 versace : 在推文後的说明是不起把修复式正义误植为转型正义了05/28 08:56
45F:→ versace : ?05/28 08:56
通勤时回应,没注意到自己打错
已经修正,感谢您的提醒
46F:嘘 ntpcgov : 前面说的还可以 後面不知道在供三小 05/29 23:24
※ 编辑: g29186280 (223.140.51.177 台湾), 05/31/2022 21:39:44
47F:推 t14176323 : 自首跟投案应该不一样吧 06/03 0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