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phiaChen (sapient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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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關於性別不能限制
時間Sun Aug 29 07:43:39 2010
不好意思,我的看法跟大家不太一樣。
我覺得這篇公文其實不只是倡導大家免於性別歧視,其實還有更深的內涵在。
這不是一個方不方便的問題,而是一個對人權基本尊重跟工作權平等的問題。
我覺得
原則比方不方便更重要。雖然說家長還是會有內定人選,但是如果大
家明目張膽的一開始就表明男生不予錄取,殘障不要來,40歲以上OUT,這樣
歧視的情形會更加嚴重。
其實早在1964年美國的Civil Right Act 就有簽訂禁止因種族、膚色、信仰、
國籍而對求職者歧視。1963 年Equal Pay Act 更限定男女工資應平等。1967
年 Age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Act 更制止對40歲以上員工進行年
齡歧視。1990年 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更排除對殘障者的
工作限定及歧視。
即使美國已經這麼做了,理想跟現實畢竟有差距。表面上黑紙白字禁止歧視,
並不能完全抑止種族歧視的問題存在,但至少表面上明文規定,讓很多人不
敢猖狂,也讓一些勢利現實的人態度謹慎些。當然他們要怎麼想我們管不了他
,不過至少他如果敢表示出來,是會被美國人公幹的。1991 年的 Civil Rights
Act,更提出了法案立定被歧視者的
金錢賠償。
現實是現實;理想是理想。但人類社會能進步最可貴的地方,就在於有一群孜
孜不懈的人為了理想而奮鬥,即使現實跟理想有差距,我們也不應當放棄理想。
有了原則性的明文規定,才能抑止一些明目張膽的歧視、人權及尊嚴的踐踏。
否則台灣社會必走向一個思想狹隘且充滿勢利眼的人的殘忍叢林。
社會的風氣也是政府以及大家督導出來的,在大環境裡互相影響,因此政府這
次的主導禁止歧視讓我覺得我們的政府越來越有擔當,並且無懼於觸犯眾怒。
我覺得一個成熟且健全的社會,應該要有江流百川,厚德載物的特性存在,而
不是純粹的一個殘忍的社會叢林。一個有高尚指標的民族,應該理解人性普世
的價值在哪,倡導平等權利的真諦,否則愛因斯坦這樣的人也就不用在美國生
存了。
我認為,這份公文不但是我們台灣社會往前推進的一個里程碑,更代表政府趨
向一個負責任、成熟而且有擔當的政府。以後科學跟近,說不定還可以由基因
去判定一個人的潛力及能力,而這種智商論基因論來歧視人都抹煞了人類最可
貴的奮鬥及無限可能性,將來如果沒有這些法規制止明目張膽的歧視,社會還
有什麼人權可言? 因此其實在2008年美國又訂了一個the Genetic Information
Nondiscrimination Act,禁止雇主以基因去歧視應徵工作者。
如果能提出更有效率的意見,那麼就是不能限制年齡性別,但是可以附註:女
佳或者男佳,並且
提出理由。這表示還是列入公平考慮,但是表明學生因性別
關係,比如女學生
偏好找女老師,男學生偏好找男老師。但是如果純粹的因老
師性別,比如說一開始就認定只有女生才適合當老師,只有女生才語言教得好,
或者只有男生數理才強,才能當理化老師,那麼這就是明顯的職業性別歧視。
家教畢竟和大公司應徵工作不一樣,因為是一對一,而有些學齡中的小朋友心
態還不夠成熟,那麼家長希望能找同性別的也是很正常的。這跟歧視似乎不太
一樣。
以上僅提供一點小小意見,希望供大家參考。也希望能給版主一點資訊,好讓
他對各位的回應做出更適當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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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推 cipc444:推 114.42.163.11 08/29 10:17
※ 編輯: SophiaChen 來自: 118.169.8.87 (08/29 13:44)
4F:推 OhmoriHarumi:現在的板規,確實是不能寫特定性別佳180.218.161.163 08/29 14:20
5F:→ chdc:但是依循的法條也有寫 如有特殊條件非得男/女 140.120.98.87 08/29 20:17
6F:→ chdc:才行 也是可以寫出來的 140.120.98.87 08/29 20:17
7F:推 nabachizuru:寫得太好了!125.233.156.125 08/30 13:17
8F:推 letmegoogle:這如果不推一下的話 應該是不可以的 140.119.72.55 08/30 13:50
9F:推 wing520:推123.204.213.183 09/01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