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少年法司法改革—以少年法中被害人的地位為中心
葛野 尋之教授,李茂生教授
(漏了五分鐘)
論者認為二次大戰之後的日本的少年法,和二戰之後日本國新憲法的精神相合,無論
是調查和處遇,還是程序都是如此。
論者認為雖然法院會受理少年犯,不過對於輕刑犯和虞犯,有約48%的會為簡易移送
,法院僅為書狀審理,而這些簡易移送,法院就不會真正看到少年,論者並指出現行法院
在社會少子化的情況,卻是增加簡易移送之數量,也就是法院花費在少年案件上的時間卻
是逐漸減少。
相對來說,全件調查則是在移送之後讓各方專業之調查官進行社會調查,論者認為調
查官會調查少年之成長環境,尋找少年之所以非行之原因,並探求如何處遇可以使其不為
同樣之行為,是以,論者認為調查不僅僅是調查,係是希望從根本上去解決問題,論者認
為這是一種社會工作過程。
在非簡易移送的案件中,有一成會送到少年鑑別所,類似成人之看守所,該處人員和
調查官不同,但仍會配置社會和心理學家,其中有50%會為保護觀察而不進入少年院,有
30%會進入少年院,不過該些管理人員之報告書,一樣都會送到法院。
簡易移送不會為實際調查,僅書面審理之結果;一般保護事件的數字約為九萬多人(
2008),多為保護處分,其中管束遠多於少年院,不過雖然近年來有減少;但絕大多數都
是審判不開始,法院看到調查報告之後,因為調查官就有進行處遇,所以法院可以認為不
需要進行審理,不需要進行司法處遇,或是在審理之後認為也不需要為處遇,少部分才會
在之前進入判斷為管束或是少年院,論者認為正因為一開始的調查官極其活躍,進行許多
社會工作,非正式但實際上改善少年周邊的環境,在一般事件中約為0.3%,也就是270人
左右會移送到刑事程序中,日本目前部分案件為裁判員制度,讓民眾和法官一起為量刑認
定,論者指出目前在270人中有50人會適用之,讓一般人民有接觸之可能。
在80年代警察開始介入少年事件,也就是對於非行少年或是虞犯少年,不使其進入少
年法程序,論者認為這是採取嚴罰化,反於一開始的福利保護原則,讓律師和檢察官進入
程序中,雖然看似人權保障,不過是否真能透過人權保障真正達到少年福利的要求,論者
認為存在有相當大的疑問,在2000年開始進行的新少年法修正,在2008年完成修改之後的
少年法,
論者認為修法有四個主軸,重大非行行為之嚴格化、非行事實認定的強化、律師輔佐
人的參與的層面擴大,最後也是過去一直排除的對象,被害人的程序參與權,論者認為最
後,檢察官也會帶著公益進入程序之中,雖然用人權正義為外觀,但是內裡卻是嚴罰化,
對於福利的放棄。
這樣司法內部之改變外,還有在於政治氛圍之改變,也就是治安的惡化,讓民眾希望
有鐵腕政策的出現,重視被害人,論者認為也是造成立法修正迅速之理由。
2000年的修正:
在當年之修正,並配合當年在眾議員選舉中的修法口號,最後在執政三黨的合意下有
三點的修正:責任年齡的下降,從少年法十六歲降低到和刑法相同、重大事件原則適用刑
事程序、被害人的程序參與權,論者當時有強烈反對,認為犯罪案件數量其實沒有增加,
其實只是民眾的不安全感所造成,不過在數字不支持的時候最後還是用「正義」來支持,
並以此通過修法。
重大案件的類型像是殺人既遂、傷害致死,原則上不為裁量,一律進入刑事程序,再
來是未滿18歲的少年,則是開放論以無期徒刑之可能;律師輔佐人、檢察官在少年程序中
的進入,被害人也可以閱覽少年之筆錄和社會記錄。
2007年的修正:(略)
2008年的修正:
於2000年進行修正之後,配合之後刑事訴訟法和被害人保護法之規定,更是擴大被害
人之程序權,基於這樣的理由,被害人團體已不滿足於文件閱覽權,甚或希望要和被告一
樣的程序權,方合於被害人的尊嚴保障,2007年底的時候,行政機關就制定修訂刑事訴訟
法,讓被害人可以直接參與審判、擴大文件請求權、同一程序中並有賠償程序,配合此,
政府也提出關於少年法的修正計畫。
對此國會法制審議會思考之後回送行政機關訂立草案,最後均然就因此通過立法,主
要有幾點,在不礙於少年的時候,在少年十二歲以上經過審查可以讓被害人陪廳,未滿十
二歲才維持不許可,這和過去完全不開放不同,雖然此要詢問過律師輔佐人之意見。
以被害人為中心之刑事程序,論者認為或許可以適用在成人,可是對於少年事件上,
因為少年事件法非為應報而設,而是希望透過處遇來讓少年有重新出發之機會,所以程序
上自然和刑事程序不同,被害人即是無法認受此點,遂即配合輿論和政治力通過修法,使
以過往採取原則上保護少年成長的少年法,論者認為有傾向到保護被害人、顧及被害人情
緒,但是不考慮少年成長的可能,雖然條文上仍是在考慮少年成長的情況下,只是論者認
為實務上已經是這種結果。
當然在少年法,被害人只能旁聽,而不是如刑事程序上的權利,論者認為這多少有顧
慮到少年成長下之結果,當然只要被害人出現,一定都會影響到少年,像是隱私、人格特
質,最後也會影響到陳述,此時,法院和調查官對於少年所進行的司法處遇就會受影響,
所以才會明定是在不影響少年成長之情形下,方能夠為旁聽。
實務上的權限決定是在於少年法院之法官,論者認為其才是關鍵之所在,對於這許可
可能會造成甚麼損害都要進行考慮,甚或無可避免的是只要被害人提出申請,必然會對於
程序會造成影響,不容易在判斷的當下知道,並且如果有輿論影響的時候、社會矚目事件
的時候,更是容易受影響;最高法院在2009年的統計數字,有近半數案件提出聲請,八成
都會允許旁聽,而要求調查官報告的幾乎是完全都會允許,特別是根本沒有認為會妨害到
少年成長,以這樣的理由駁回旁聽的法官出現。律師雖然對於這種實務有提出部分異論,
特別是有旁聽人希望可以將少年求處死刑的發言出現,當然有可能會妨礙少年未來成長的
可能。
是以要如何去平衡少年和被害人之間的利益,論者認為是相當困難的問題,或許要透
過整個社群和社群和司法之間的溝通,才能更多元、有效地解決這個問題,達到修復性司
法的目標。
Q&A time:
論者認為刑法解釋學的責任主義和刑事訴訟法的無罪推定原則、少年法的健全成長要
求,論者認為是刑事法上之三大重要原則,固然這是長久歷史下所累積出來的結果,但是
國家只要透過追求正義的口號就能讓人民交與權力,直到人民體悟到利維坦之惡的時候才
又重新理解過來。
論者認為我們正是利用這些原則在抗拒國家的權力,同時國家也會希望去忽略之,人
民也容易會去遺忘,是以論者希望法律人可以以此為人生目標去努力奮鬥。
黃宗旻學姊:被害人是否希望全面參與程序?
論者認為固然有這樣的聲浪,可是被害人團體只要感覺受到尊重已足,是否正義其實
是相當虛幻的事情。所以集中在有為刑事程序的0.3%案件的程序即可,固然被害人的保護
是全面性,指是政治上是利用被害人的保護在滿足多數人的應報心理,特別是在重大案件
上,是以論者認為這是相當重要、相當好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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