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少年法司法改革—以少年法中被害人的地位为中心
葛野 寻之教授,李茂生教授
(漏了五分钟)
论者认为二次大战之後的日本的少年法,和二战之後日本国新宪法的精神相合,无论
是调查和处遇,还是程序都是如此。
论者认为虽然法院会受理少年犯,不过对於轻刑犯和虞犯,有约48%的会为简易移送
,法院仅为书状审理,而这些简易移送,法院就不会真正看到少年,论者并指出现行法院
在社会少子化的情况,却是增加简易移送之数量,也就是法院花费在少年案件上的时间却
是逐渐减少。
相对来说,全件调查则是在移送之後让各方专业之调查官进行社会调查,论者认为调
查官会调查少年之成长环境,寻找少年之所以非行之原因,并探求如何处遇可以使其不为
同样之行为,是以,论者认为调查不仅仅是调查,系是希望从根本上去解决问题,论者认
为这是一种社会工作过程。
在非简易移送的案件中,有一成会送到少年监别所,类似成人之看守所,该处人员和
调查官不同,但仍会配置社会和心理学家,其中有50%会为保护观察而不进入少年院,有
30%会进入少年院,不过该些管理人员之报告书,一样都会送到法院。
简易移送不会为实际调查,仅书面审理之结果;一般保护事件的数字约为九万多人(
2008),多为保护处分,其中管束远多於少年院,不过虽然近年来有减少;但绝大多数都
是审判不开始,法院看到调查报告之後,因为调查官就有进行处遇,所以法院可以认为不
需要进行审理,不需要进行司法处遇,或是在审理之後认为也不需要为处遇,少部分才会
在之前进入判断为管束或是少年院,论者认为正因为一开始的调查官极其活跃,进行许多
社会工作,非正式但实际上改善少年周边的环境,在一般事件中约为0.3%,也就是270人
左右会移送到刑事程序中,日本目前部分案件为裁判员制度,让民众和法官一起为量刑认
定,论者指出目前在270人中有50人会适用之,让一般人民有接触之可能。
在80年代警察开始介入少年事件,也就是对於非行少年或是虞犯少年,不使其进入少
年法程序,论者认为这是采取严罚化,反於一开始的福利保护原则,让律师和检察官进入
程序中,虽然看似人权保障,不过是否真能透过人权保障真正达到少年福利的要求,论者
认为存在有相当大的疑问,在2000年开始进行的新少年法修正,在2008年完成修改之後的
少年法,
论者认为修法有四个主轴,重大非行行为之严格化、非行事实认定的强化、律师辅佐
人的参与的层面扩大,最後也是过去一直排除的对象,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论者认为最
後,检察官也会带着公益进入程序之中,虽然用人权正义为外观,但是内里却是严罚化,
对於福利的放弃。
这样司法内部之改变外,还有在於政治氛围之改变,也就是治安的恶化,让民众希望
有铁腕政策的出现,重视被害人,论者认为也是造成立法修正迅速之理由。
2000年的修正:
在当年之修正,并配合当年在众议员选举中的修法口号,最後在执政三党的合意下有
三点的修正:责任年龄的下降,从少年法十六岁降低到和刑法相同、重大事件原则适用刑
事程序、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论者当时有强烈反对,认为犯罪案件数量其实没有增加,
其实只是民众的不安全感所造成,不过在数字不支持的时候最後还是用「正义」来支持,
并以此通过修法。
重大案件的类型像是杀人既遂、伤害致死,原则上不为裁量,一律进入刑事程序,再
来是未满18岁的少年,则是开放论以无期徒刑之可能;律师辅佐人、检察官在少年程序中
的进入,被害人也可以阅览少年之笔录和社会记录。
2007年的修正:(略)
2008年的修正:
於2000年进行修正之後,配合之後刑事诉讼法和被害人保护法之规定,更是扩大被害
人之程序权,基於这样的理由,被害人团体已不满足於文件阅览权,甚或希望要和被告一
样的程序权,方合於被害人的尊严保障,2007年底的时候,行政机关就制定修订刑事诉讼
法,让被害人可以直接参与审判、扩大文件请求权、同一程序中并有赔偿程序,配合此,
政府也提出关於少年法的修正计画。
对此国会法制审议会思考之後回送行政机关订立草案,最後均然就因此通过立法,主
要有几点,在不碍於少年的时候,在少年十二岁以上经过审查可以让被害人陪厅,未满十
二岁才维持不许可,这和过去完全不开放不同,虽然此要询问过律师辅佐人之意见。
以被害人为中心之刑事程序,论者认为或许可以适用在成人,可是对於少年事件上,
因为少年事件法非为应报而设,而是希望透过处遇来让少年有重新出发之机会,所以程序
上自然和刑事程序不同,被害人即是无法认受此点,遂即配合舆论和政治力通过修法,使
以过往采取原则上保护少年成长的少年法,论者认为有倾向到保护被害人、顾及被害人情
绪,但是不考虑少年成长的可能,虽然条文上仍是在考虑少年成长的情况下,只是论者认
为实务上已经是这种结果。
当然在少年法,被害人只能旁听,而不是如刑事程序上的权利,论者认为这多少有顾
虑到少年成长下之结果,当然只要被害人出现,一定都会影响到少年,像是隐私、人格特
质,最後也会影响到陈述,此时,法院和调查官对於少年所进行的司法处遇就会受影响,
所以才会明定是在不影响少年成长之情形下,方能够为旁听。
实务上的权限决定是在於少年法院之法官,论者认为其才是关键之所在,对於这许可
可能会造成甚麽损害都要进行考虑,甚或无可避免的是只要被害人提出申请,必然会对於
程序会造成影响,不容易在判断的当下知道,并且如果有舆论影响的时候、社会瞩目事件
的时候,更是容易受影响;最高法院在2009年的统计数字,有近半数案件提出声请,八成
都会允许旁听,而要求调查官报告的几乎是完全都会允许,特别是根本没有认为会妨害到
少年成长,以这样的理由驳回旁听的法官出现。律师虽然对於这种实务有提出部分异论,
特别是有旁听人希望可以将少年求处死刑的发言出现,当然有可能会妨碍少年未来成长的
可能。
是以要如何去平衡少年和被害人之间的利益,论者认为是相当困难的问题,或许要透
过整个社群和社群和司法之间的沟通,才能更多元、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达到修复性司
法的目标。
Q&A time:
论者认为刑法解释学的责任主义和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少年法的健全成长要
求,论者认为是刑事法上之三大重要原则,固然这是长久历史下所累积出来的结果,但是
国家只要透过追求正义的口号就能让人民交与权力,直到人民体悟到利维坦之恶的时候才
又重新理解过来。
论者认为我们正是利用这些原则在抗拒国家的权力,同时国家也会希望去忽略之,人
民也容易会去遗忘,是以论者希望法律人可以以此为人生目标去努力奋斗。
黄宗旻学姊:被害人是否希望全面参与程序?
论者认为固然有这样的声浪,可是被害人团体只要感觉受到尊重已足,是否正义其实
是相当虚幻的事情。所以集中在有为刑事程序的0.3%案件的程序即可,固然被害人的保护
是全面性,指是政治上是利用被害人的保护在满足多数人的应报心理,特别是在重大案件
上,是以论者认为这是相当重要、相当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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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gordonhank 来自: 140.112.4.196 (10/06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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