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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一個外校大一的學生,看到老師的題目@@",講一些自己的想法 試題 : 一.單選題(20分,每題5分,請標明題號,每行答一題) 1.下列哪個敘述是「正確」的? (A)甲買了一隻玩具蛇放在乙的抽屜,因玩具蛇不會咬人,故甲欲以此方式殺害乙是方法 上的絕對不能,成立可罰的不能未遂。(B)乙患有心臟病,看到蛇受到驚嚇心臟麻痺死亡 ,如果甲不知道乙有心臟病,甲之行為對於死亡結果即不具實行行為性。(C)甲放蛇的行 為與乙之死亡間有條件關係、且具相當性,即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D)乙之生命法益在 甲放蛇時已生具體危險,故放蛇時即已著手。 ==================== A: 普通未遂是在於檢驗事物之間的具體因果關聯有無差錯 不能未遂是在於檢驗事物之間的一般因果關聯有無差錯 普通未遂乃是以「不成立不能未遂」為前提 所有的普通未遂都是行為和結果間已經有了一般因果連結的可能性,才有 資格成為因果流程的具體檢驗對象。 所以在一般因果關聯 標準是:當代科學經驗認知 所以,行為人如果是以為玩具蛇會咬人,那麼在一般的因果關聯已經出了差錯 所以會是不能未遂。 新法不能未遂是不罰的 B:這選項是否是承A選項來敘述? 不過我還是依照A選項的敘述來判斷 看了一下PD師(可以這樣稱呼嗎@@?)的講義 實行行為性似乎和客觀歸責理論中的「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是一樣的 所以,行為人究竟有沒有製造風險? 行為人應該不是把玩具蛇當成蛇吧,所以說會是故意犯的不能未遂 而沒有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而接下來是討論是否成立過失犯? 客觀歸責理論的提出架空了過失不法的範疇,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和結果的發生中具有 客觀可歸責性,那麼至少會成立過失。 不過這個選項沒有提供其他的訊息來判斷是否有可能成立過失就是了 C:題目敘述似乎是「相當因果關係理論」,許玉秀大法官認為它是一種歸責理論而且應該 用「相當理論」來稱呼才對。 不過我還是一樣採客觀歸責理論來理解,客觀歸責理論雖然在判斷「相當性」的地方 是在實現風險那邊 但是在製造風險的階段,在有無製造風險的時候,也是會判斷相當性 如果甲不知道乙有心臟病,那麼它就沒有製造風險了,所以不會成立殺人罪 而過失致死罪的討論題目也沒給太多訊息,無法判斷 D:判斷著手的標準,通說似乎是採「主客觀混合說」 以主觀說為主,實質客觀說為輔 以行為人所想像的事實為判斷背景來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對保護客體產生了直接危 險。 所以套用到本題上,應該已經著手了 那麼具體危險指的是什麼@@? ============================= 2.下列哪個敘述是「正確」的? (A)責任身分之有無影響刑度輕重;違法身分之有無影響犯罪成立或不成立,但不影響刑 度輕重。(B)區分違法身分還是責任身分,是為了決定正犯應如何適用第31條論罪。(C) 第234條第2項的公然猥褻罪中,「意圖供人觀覽」是違法身分,「意圖營利」是責任身 分。(D)第336條第2項的業務侵占罪中,「業務」、「不法所有意圖」、「持有」等均為 責任身分。 ================================= 這部份大概有個認識,不過沒有更深入的了解@@" ================================ 3.下列哪個敘述是「錯誤」的? (A)竊盜犯屬狀態犯,犯罪行為結束後法益侵害狀態仍維持,行為人毀損竊得的物品是不 罰的後行為,不另成立毀損罪。(B)私行拘禁罪屬繼續犯,犯罪事實持續,公訴時效從侵 害狀態解除(將人釋放)後開始計算。(C)舉動犯是沒有結果的犯罪,一有構成要件行為犯 罪即成立,不需造成法益侵害或危殆化。(D)沒有行為客體的犯罪,犯罪結果無法展現在 對行為客體的有形物理性作用或行為客體周遭環境的變動上,可能便直接以法益的侵害 或危殆化為結果。 =================================== A:第1句話應該沒有錯吧 不過通說認為區分狀態犯和即成犯似乎是沒有實益的 第2句話是討論競合論的部份 我採的是陳志輝老師引進的德國學者Puppe的競合體系 ┌ 行為單數──────────想像競合 │ 扣除法條競合 行為人構成 ─── 數犯罪 │ └ 行為複數──────────實質競合 行為單數的判定有4個標準 1.自然意義一行為 2.構成要件行為單數 3.自然的行為單數 4.因結果的不法單一性所形成的行為單數 基本上,第4個要件可以涵蓋了前3個要件,作為上位概念 功用是用來截堵一些不符合前3個要件但理論上要被評價為行為單數的 前3個要件詳見林鈺雄的新刑法總則 第4個要件,也就是Puppe所提出的不法結果單一理論指的是 行為人所有的犯罪行為中,只有一個犯罪行為是他其最主要的目的而列入核心範圍 其他所有用來促成、準備或保全的該核心犯罪的犯罪行為方式,被列入主核心犯罪的外部 範圍。這些核心範圍以及外部範圍的犯罪行為形成一個行為綜合體,評價為行為單數 所以舊法的牽連犯、或者是通說所謂的與罰的前後行為 都是被評價為行為單數的。 接下來扣除掉成立法條競合的情形,即可成立想像競合 而能夠成立法條競合的三種關係─特別、補充、吸收,前提是概念邏輯的必然包含關係。 也就是如果構成A犯罪而必定構成B犯罪,或者不構成B犯罪即不構成A犯罪這種關係 所以本選項所敘述的案例 依照結果的不法單一性理論,認定為行為單數 而兩罪欠缺了概念邏輯必然包含關係,成立想像競合 B:敘述應該是沒有錯誤吧,告訴權時效的起算是從行為終了時起算 C:舉動犯只要完成了構成要件行為即成立犯罪 不以引起外界影響為必要。 但是它還是有結果的,結果就是法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 而完成構成要件行為是指一定要是行為是「既了」的 也就是說從構成要件行為的著手~完成 ========================================================== 4.下列哪個敘述是「錯誤」的? (A)目的犯中的目的或意圖本質上屬責任要素。(B)目的犯在構成要件該當性的判斷時, 即須找到構成要件以外可作為該等主觀內容之對應的客觀事實,否則即直接認定無該等 目的或意圖而構成要件不該當。(C)當男教師於課堂上問女同學要不要上床,即已顯露出 猥褻的傾向,已著手於第228條第2項的利用權勢猥褻罪。(D)行為人對於行為時的狀況亦 須認識,否則欠缺故意,但對於客觀處罰條件(例如破產法第154條詐欺破產罪中的「破 產宣告」發生一事)僅需有預見可能性即足。 =========== 這邊的話@@",我也不太曉得該怎麼判斷,似乎沒聽過這些名詞 =================== 二.申論題(100分,請標明題號作答) 甲乙同為某大學化學系教師,乙受甲提拔進入該校。甲是個專注於工作的宅男,乙則 左右逢源、長袖善舞,地位很快便凌駕甲,並且忘恩負義,不但時常公然調侃甲,還私下 散播對甲不利的謠言,甲只能忍氣吞聲。一日甲發現乙竟還剽竊他的研究成果,發表了好 幾篇SCI,悲憤不已萬念俱灰,尋思自己苦心經營的學術生涯已被乙摧毀,再努力也沒什 麼意思,遂決定與乙玉石俱焚。(以上無考點,只是背景資訊) 甲吩咐助理丙調製一瓶王水,說要溶金屬用,自己則上info查乙上課的教室,順便上 blog留言記下此刻的心情。丙嫌甲給的薪水太少已決定跳槽,又見甲這幾天有些陰沉,懷 疑甲是不是打算拿王水去做什麼傻事,遂未遵照甲的指示,只調了一瓶無毒無害、僅僅長 得像的液體給甲。 甲持「王水」走到新102,先搬了個重物將教室左側門擋住,自己則從右側門進入, 不顧乙正在授課,逕自走上講台,搶過麥克風對全班同學數落乙的種種惡劣行徑。乙見甲 舉止怪異,手上又拿著一瓶不明液體,打算開溜,卻發現門打不開。甲逼近乙,同時打開 「王水」瓶蓋,向乙潑灑,乙邊閃避邊求饒喊救命。甲潑了兩次皆未潑中,正要潑第三次 時,乙哭喊道:「我下學期就退休,屬於你的全部還給你!」這句話敲中了甲的心坎,甲 突然愣住,手停在半空中不動。一旁見義勇為的學生A見機不可失,趁甲不注意奪過甲手 中的瓶子,甲沒有反抗。 經過10秒鐘鴉雀無聲的靜默,甲突然嘿嘿冷笑,道:「你乙說的話能信嗎?」順手抄 起一旁學生B的筆電作勢朝乙頭上砸去,B趕緊攔阻搶救自己的筆電。乙本以為已逃過一劫 ,見甲又要繼續攻擊,趕緊轉身欲逃,但一不小心被階梯絆倒,骨折受傷。 一些學生將受傷的乙送醫,其他人則一哄而散,這日提早下課。工友C進來整理教室 ,看到那瓶被遺忘的「王水」放在桌上沒人理會,不知道是什麼,以為只是未喝完的飲料 ,便拿去洗手台倒掉,沖洗空瓶作資源回收。 問題: (一)設甲是打算置乙於死地,試分析甲的哪些行為屬殺人預備行為。(15分) ================== 預備階段有點難判斷 因為預備犯個人認為其實是不太合理的犯罪.... 僅僅只能判斷出著手,然後判斷何時還在陰謀階段,來夾結出預備行為 調製王水和搬重物堵門是預備行為 當甲開始逼近乙的時候就已經著手了 =================== (二)試分析甲的哪些行為構成殺人未遂,及屬何種未遂型態。(45分) =================== 依照上述區別不能未遂和普通未遂的觀點來判斷,應該不會是不能未遂 而是普通未遂 再來是乙哭喊之後,讓甲不再下手 究竟甲是否成立中止犯?甲的行為是否有助於防止結果的發生? 如果A沒有搶過甲的"王水",甲是否會繼續下手? 答案應該是會的,那應該不會成立中止犯 既然A已經搶過甲的"王水" 那,拿王水這個殺人計畫應該是結束了吧 接下來就是另行起意拿電腦砸乙的這個殺人行為 ===================== (三)試分析甲之行為與乙骨折受傷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20分) 如果單純只是因果關係的判斷 以條件理論或者合乎法則之條件說來判斷應該都是有ꨊ========================================= (四)若最後一段事實中那真的是一瓶具高度腐蝕性的王水,不知情的C接觸到因而受傷,請 問你認為應由誰對C的傷害負責?(是調製王水的丙、把王水帶到教室的甲、還是搶下 王水後順手擱在桌上的A,還是被害人C自己負責?)為什麼?(20分) A是否要負責 雖然A不知道那是王水,但是他應該知道那瓶子裡面裝的應該是危險的液體 一般人可以預見到可能會來收拾而碰觸到受傷,而他也有能力預見到 但是他沒有預見到而隨手放 是製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而後來果真有工友C碰觸到而受傷害,也沒有重大因果歷程偏離 那麼該風險的確是在具體結果中實現 那也是在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之內,所以A的行為具有客觀可歸責性 不過A並非出於故意,那A會成立過失犯 甲是否要負責 甲手持王水,是製造了風險,但是殺乙的結果沒有發生,所以風險沒有實現 而對C的部份 甲原本拿王水是用來殺害乙的,但是沒有預料到會被A給搶走 所以的確他把王水拿來,是製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而風險卻非由他實現,阻卻掉客觀可歸責性 所以不用負過失犯的責任 丙是否要負責댊 丙單單僅是調製王水,是否製造了風險呢? 在大學實驗室裡面,一個助教被教授指示要調製危險物來做實驗或者教學工作用 應該是很正常的事情 縱使多少有風險,但仍然是被容許的風險 所以沒有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所以連甲殺害乙未遂的幫助犯也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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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4.18.178 ※ 編輯: stre1654 來自: 219.84.18.178 (06/28 16:23)
1F:推 hsbc1287 :如果真的期待引起一些討論的話 不如把你覺得感到疑惑 06/28 23:06
2F:→ hsbc1287 :的問題清楚地點出來 一點建議 06/28 23:07
※ 編輯: stre1654 來自: 219.84.18.178 (06/28 23:23)
3F:→ stre1654 :感到疑惑的話只有最後一題,我不知道我這樣的解是否 06/28 23:27
4F:→ stre1654 :合理正確 06/28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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