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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一个外校大一的学生,看到老师的题目@@",讲一些自己的想法 试题 : 一.单选题(20分,每题5分,请标明题号,每行答一题) 1.下列哪个叙述是「正确」的? (A)甲买了一只玩具蛇放在乙的抽屉,因玩具蛇不会咬人,故甲欲以此方式杀害乙是方法 上的绝对不能,成立可罚的不能未遂。(B)乙患有心脏病,看到蛇受到惊吓心脏麻痹死亡 ,如果甲不知道乙有心脏病,甲之行为对於死亡结果即不具实行行为性。(C)甲放蛇的行 为与乙之死亡间有条件关系、且具相当性,即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D)乙之生命法益在 甲放蛇时已生具体危险,故放蛇时即已着手。 ==================== A: 普通未遂是在於检验事物之间的具体因果关联有无差错 不能未遂是在於检验事物之间的一般因果关联有无差错 普通未遂乃是以「不成立不能未遂」为前提 所有的普通未遂都是行为和结果间已经有了一般因果连结的可能性,才有 资格成为因果流程的具体检验对象。 所以在一般因果关联 标准是:当代科学经验认知 所以,行为人如果是以为玩具蛇会咬人,那麽在一般的因果关联已经出了差错 所以会是不能未遂。 新法不能未遂是不罚的 B:这选项是否是承A选项来叙述? 不过我还是依照A选项的叙述来判断 看了一下PD师(可以这样称呼吗@@?)的讲义 实行行为性似乎和客观归责理论中的「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是一样的 所以,行为人究竟有没有制造风险? 行为人应该不是把玩具蛇当成蛇吧,所以说会是故意犯的不能未遂 而没有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 而接下来是讨论是否成立过失犯? 客观归责理论的提出架空了过失不法的范畴,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和结果的发生中具有 客观可归责性,那麽至少会成立过失。 不过这个选项没有提供其他的讯息来判断是否有可能成立过失就是了 C:题目叙述似乎是「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许玉秀大法官认为它是一种归责理论而且应该 用「相当理论」来称呼才对。 不过我还是一样采客观归责理论来理解,客观归责理论虽然在判断「相当性」的地方 是在实现风险那边 但是在制造风险的阶段,在有无制造风险的时候,也是会判断相当性 如果甲不知道乙有心脏病,那麽它就没有制造风险了,所以不会成立杀人罪 而过失致死罪的讨论题目也没给太多讯息,无法判断 D:判断着手的标准,通说似乎是采「主客观混合说」 以主观说为主,实质客观说为辅 以行为人所想像的事实为判断背景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对保护客体产生了直接危 险。 所以套用到本题上,应该已经着手了 那麽具体危险指的是什麽@@? ============================= 2.下列哪个叙述是「正确」的? (A)责任身分之有无影响刑度轻重;违法身分之有无影响犯罪成立或不成立,但不影响刑 度轻重。(B)区分违法身分还是责任身分,是为了决定正犯应如何适用第31条论罪。(C) 第234条第2项的公然猥亵罪中,「意图供人观览」是违法身分,「意图营利」是责任身 分。(D)第336条第2项的业务侵占罪中,「业务」、「不法所有意图」、「持有」等均为 责任身分。 ================================= 这部份大概有个认识,不过没有更深入的了解@@" ================================ 3.下列哪个叙述是「错误」的? (A)窃盗犯属状态犯,犯罪行为结束後法益侵害状态仍维持,行为人毁损窃得的物品是不 罚的後行为,不另成立毁损罪。(B)私行拘禁罪属继续犯,犯罪事实持续,公诉时效从侵 害状态解除(将人释放)後开始计算。(C)举动犯是没有结果的犯罪,一有构成要件行为犯 罪即成立,不需造成法益侵害或危殆化。(D)没有行为客体的犯罪,犯罪结果无法展现在 对行为客体的有形物理性作用或行为客体周遭环境的变动上,可能便直接以法益的侵害 或危殆化为结果。 =================================== A:第1句话应该没有错吧 不过通说认为区分状态犯和即成犯似乎是没有实益的 第2句话是讨论竞合论的部份 我采的是陈志辉老师引进的德国学者Puppe的竞合体系 ┌ 行为单数──────────想像竞合 │ 扣除法条竞合 行为人构成 ─── 数犯罪 │ └ 行为复数──────────实质竞合 行为单数的判定有4个标准 1.自然意义一行为 2.构成要件行为单数 3.自然的行为单数 4.因结果的不法单一性所形成的行为单数 基本上,第4个要件可以涵盖了前3个要件,作为上位概念 功用是用来截堵一些不符合前3个要件但理论上要被评价为行为单数的 前3个要件详见林钰雄的新刑法总则 第4个要件,也就是Puppe所提出的不法结果单一理论指的是 行为人所有的犯罪行为中,只有一个犯罪行为是他其最主要的目的而列入核心范围 其他所有用来促成、准备或保全的该核心犯罪的犯罪行为方式,被列入主核心犯罪的外部 范围。这些核心范围以及外部范围的犯罪行为形成一个行为综合体,评价为行为单数 所以旧法的牵连犯、或者是通说所谓的与罚的前後行为 都是被评价为行为单数的。 接下来扣除掉成立法条竞合的情形,即可成立想像竞合 而能够成立法条竞合的三种关系─特别、补充、吸收,前提是概念逻辑的必然包含关系。 也就是如果构成A犯罪而必定构成B犯罪,或者不构成B犯罪即不构成A犯罪这种关系 所以本选项所叙述的案例 依照结果的不法单一性理论,认定为行为单数 而两罪欠缺了概念逻辑必然包含关系,成立想像竞合 B:叙述应该是没有错误吧,告诉权时效的起算是从行为终了时起算 C:举动犯只要完成了构成要件行为即成立犯罪 不以引起外界影响为必要。 但是它还是有结果的,结果就是法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 而完成构成要件行为是指一定要是行为是「既了」的 也就是说从构成要件行为的着手~完成 ========================================================== 4.下列哪个叙述是「错误」的? (A)目的犯中的目的或意图本质上属责任要素。(B)目的犯在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时, 即须找到构成要件以外可作为该等主观内容之对应的客观事实,否则即直接认定无该等 目的或意图而构成要件不该当。(C)当男教师於课堂上问女同学要不要上床,即已显露出 猥亵的倾向,已着手於第228条第2项的利用权势猥亵罪。(D)行为人对於行为时的状况亦 须认识,否则欠缺故意,但对於客观处罚条件(例如破产法第154条诈欺破产罪中的「破 产宣告」发生一事)仅需有预见可能性即足。 =========== 这边的话@@",我也不太晓得该怎麽判断,似乎没听过这些名词 =================== 二.申论题(100分,请标明题号作答) 甲乙同为某大学化学系教师,乙受甲提拔进入该校。甲是个专注於工作的宅男,乙则 左右逢源、长袖善舞,地位很快便凌驾甲,并且忘恩负义,不但时常公然调侃甲,还私下 散播对甲不利的谣言,甲只能忍气吞声。一日甲发现乙竟还剽窃他的研究成果,发表了好 几篇SCI,悲愤不已万念俱灰,寻思自己苦心经营的学术生涯已被乙摧毁,再努力也没什 麽意思,遂决定与乙玉石俱焚。(以上无考点,只是背景资讯) 甲吩咐助理丙调制一瓶王水,说要溶金属用,自己则上info查乙上课的教室,顺便上 blog留言记下此刻的心情。丙嫌甲给的薪水太少已决定跳槽,又见甲这几天有些阴沉,怀 疑甲是不是打算拿王水去做什麽傻事,遂未遵照甲的指示,只调了一瓶无毒无害、仅仅长 得像的液体给甲。 甲持「王水」走到新102,先搬了个重物将教室左侧门挡住,自己则从右侧门进入, 不顾乙正在授课,迳自走上讲台,抢过麦克风对全班同学数落乙的种种恶劣行径。乙见甲 举止怪异,手上又拿着一瓶不明液体,打算开溜,却发现门打不开。甲逼近乙,同时打开 「王水」瓶盖,向乙泼洒,乙边闪避边求饶喊救命。甲泼了两次皆未泼中,正要泼第三次 时,乙哭喊道:「我下学期就退休,属於你的全部还给你!」这句话敲中了甲的心坎,甲 突然愣住,手停在半空中不动。一旁见义勇为的学生A见机不可失,趁甲不注意夺过甲手 中的瓶子,甲没有反抗。 经过10秒钟鸦雀无声的静默,甲突然嘿嘿冷笑,道:「你乙说的话能信吗?」顺手抄 起一旁学生B的笔电作势朝乙头上砸去,B赶紧拦阻抢救自己的笔电。乙本以为已逃过一劫 ,见甲又要继续攻击,赶紧转身欲逃,但一不小心被阶梯绊倒,骨折受伤。 一些学生将受伤的乙送医,其他人则一哄而散,这日提早下课。工友C进来整理教室 ,看到那瓶被遗忘的「王水」放在桌上没人理会,不知道是什麽,以为只是未喝完的饮料 ,便拿去洗手台倒掉,冲洗空瓶作资源回收。 问题: (一)设甲是打算置乙於死地,试分析甲的哪些行为属杀人预备行为。(15分) ================== 预备阶段有点难判断 因为预备犯个人认为其实是不太合理的犯罪.... 仅仅只能判断出着手,然後判断何时还在阴谋阶段,来夹结出预备行为 调制王水和搬重物堵门是预备行为 当甲开始逼近乙的时候就已经着手了 =================== (二)试分析甲的哪些行为构成杀人未遂,及属何种未遂型态。(45分) =================== 依照上述区别不能未遂和普通未遂的观点来判断,应该不会是不能未遂 而是普通未遂 再来是乙哭喊之後,让甲不再下手 究竟甲是否成立中止犯?甲的行为是否有助於防止结果的发生? 如果A没有抢过甲的"王水",甲是否会继续下手? 答案应该是会的,那应该不会成立中止犯 既然A已经抢过甲的"王水" 那,拿王水这个杀人计画应该是结束了吧 接下来就是另行起意拿电脑砸乙的这个杀人行为 ===================== (三)试分析甲之行为与乙骨折受伤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20分) 如果单纯只是因果关系的判断 以条件理论或者合乎法则之条件说来判断应该都是有ꨊ========================================= (四)若最後一段事实中那真的是一瓶具高度腐蚀性的王水,不知情的C接触到因而受伤,请 问你认为应由谁对C的伤害负责?(是调制王水的丙、把王水带到教室的甲、还是抢下 王水後顺手搁在桌上的A,还是被害人C自己负责?)为什麽?(20分) A是否要负责 虽然A不知道那是王水,但是他应该知道那瓶子里面装的应该是危险的液体 一般人可以预见到可能会来收拾而碰触到受伤,而他也有能力预见到 但是他没有预见到而随手放 是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 而後来果真有工友C碰触到而受伤害,也没有重大因果历程偏离 那麽该风险的确是在具体结果中实现 那也是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之内,所以A的行为具有客观可归责性 不过A并非出於故意,那A会成立过失犯 甲是否要负责 甲手持王水,是制造了风险,但是杀乙的结果没有发生,所以风险没有实现 而对C的部份 甲原本拿王水是用来杀害乙的,但是没有预料到会被A给抢走 所以的确他把王水拿来,是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 而风险却非由他实现,阻却掉客观可归责性 所以不用负过失犯的责任 丙是否要负责댊 丙单单仅是调制王水,是否制造了风险呢? 在大学实验室里面,一个助教被教授指示要调制危险物来做实验或者教学工作用 应该是很正常的事情 纵使多少有风险,但仍然是被容许的风险 所以没有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 所以连甲杀害乙未遂的帮助犯也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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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4.18.178 ※ 编辑: stre1654 来自: 219.84.18.178 (06/28 16:23)
1F:推 hsbc1287 :如果真的期待引起一些讨论的话 不如把你觉得感到疑惑 06/28 23:06
2F:→ hsbc1287 :的问题清楚地点出来 一点建议 06/28 23:07
※ 编辑: stre1654 来自: 219.84.18.178 (06/28 23:23)
3F:→ stre1654 :感到疑惑的话只有最後一题,我不知道我这样的解是否 06/28 23:27
4F:→ stre1654 :合理正确 06/28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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