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Squirrel (松鼠~)
看板HolySee
標題Re: 大一刑總考前的小小幫助
時間Fri May 2 01:26:48 2008
感覺助教好像爲了回答我們的問題疲於奔命的感覺...
真過意不去^^
但是還是有問題想問,純粹只是想把它搞懂啦...
考試就...科科(^^")
所以請助教不要急著回喔,
因為我紊亂的邏輯害助教沒辦法睡覺,我會更有罪惡感的...
※ 引述《kent2001 (雪上加霜)》之銘言:
: ※ 引述《RSquirrel (松鼠~)》之銘言:
: : 關於此題我也有些問題:
: : 1.C的行為並未成立排他性支配領域,這樣會生成作為義務嗎?
: 咦,C的行為有成立排他性支配領域呀。應該說C的作為不具備殺人的實行行為
: 性,但是基於危險前行為的創出,構成排他性支配領域(理由如前面某篇所述)
: 。我們認為他在此時因此具備保證人地位,而C的作為義務也就連帶一起被刑法
: 規範所賦予。也就是說作為義務跟保證人地位是一套的,會同時一起出來的。
本題的先行行為,賦予了C保證人地位,這我可以理解。
但保證人地位成立之後,作為義務的賦予還是要經過實質標準的檢驗,
亦即客觀支配領域性。
就其客觀情勢而言,C是在三人共同居住的客廳之中噴灑樟腦油,
按理來說,防止結果發生可能的人應該是存在的啊。
如果說社會習慣會認定從事危險前行為人有防果義務,
那是否會造成講義94,所謂刑事制裁的泛道德化傾向?
且A、B對C從事的危險前行為是否有認知,而造成其不願介入?
更何況,從B敲C房門、通知消防車此點來說,
已有人在努力介入防止法益侵害的危險發生(或擴大?)
雖然這有些後見之明,以因果進程中的介入情事,
來推翻一開始認定的排他支配領域,
但其實一般來說,B的救助並非異常啊,
那在討論排他支配領域時,是否亦應考慮AB二人介入可能性的高低呢?
: : 2.結論既將C論為未遂,則法益危險高漲(著手)的時點為何?
: : 於該時點C作為義務所創設的因果進程還未中斷嗎?
: : (例如乙介入之類的...)
: C論為未遂是因為有因果截斷溯及禁止的關係,至於著手時點的判斷仍是就個案
: 具體情勢來做實質判斷。看法益是不是已經進入危殆化階段了,也就是放著它不
: 管讓它一直前進法益也就會因此被毀掉的時點,我們就說此時已經著手了。
那如果在介入情事截斷因果關係後,法益才進入危殆化階段,
就C的行為,我們還要以未遂處罰嗎?
感謝助教抽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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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nne211087:現在有16人在看板耶 科科 大夥加油吧 05/02 01:56
2F:推 writ:請大家早點睡覺 明天爬不起來豈不就囧了... 05/02 02:09
3F:→ anne211087:那可就真的是刑窘了 助教晚安:) 05/02 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