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Squirrel (松鼠~)
看板HolySee
标题Re: 大一刑总考前的小小帮助
时间Fri May 2 01:26:48 2008
感觉助教好像爲了回答我们的问题疲於奔命的感觉...
真过意不去^^
但是还是有问题想问,纯粹只是想把它搞懂啦...
考试就...科科(^^")
所以请助教不要急着回喔,
因为我紊乱的逻辑害助教没办法睡觉,我会更有罪恶感的...
※ 引述《kent2001 (雪上加霜)》之铭言:
: ※ 引述《RSquirrel (松鼠~)》之铭言:
: : 关於此题我也有些问题:
: : 1.C的行为并未成立排他性支配领域,这样会生成作为义务吗?
: 咦,C的行为有成立排他性支配领域呀。应该说C的作为不具备杀人的实行行为
: 性,但是基於危险前行为的创出,构成排他性支配领域(理由如前面某篇所述)
: 。我们认为他在此时因此具备保证人地位,而C的作为义务也就连带一起被刑法
: 规范所赋予。也就是说作为义务跟保证人地位是一套的,会同时一起出来的。
本题的先行行为,赋予了C保证人地位,这我可以理解。
但保证人地位成立之後,作为义务的赋予还是要经过实质标准的检验,
亦即客观支配领域性。
就其客观情势而言,C是在三人共同居住的客厅之中喷洒樟脑油,
按理来说,防止结果发生可能的人应该是存在的啊。
如果说社会习惯会认定从事危险前行为人有防果义务,
那是否会造成讲义94,所谓刑事制裁的泛道德化倾向?
且A、B对C从事的危险前行为是否有认知,而造成其不愿介入?
更何况,从B敲C房门、通知消防车此点来说,
已有人在努力介入防止法益侵害的危险发生(或扩大?)
虽然这有些後见之明,以因果进程中的介入情事,
来推翻一开始认定的排他支配领域,
但其实一般来说,B的救助并非异常啊,
那在讨论排他支配领域时,是否亦应考虑AB二人介入可能性的高低呢?
: : 2.结论既将C论为未遂,则法益危险高涨(着手)的时点为何?
: : 於该时点C作为义务所创设的因果进程还未中断吗?
: : (例如乙介入之类的...)
: C论为未遂是因为有因果截断溯及禁止的关系,至於着手时点的判断仍是就个案
: 具体情势来做实质判断。看法益是不是已经进入危殆化阶段了,也就是放着它不
: 管让它一直前进法益也就会因此被毁掉的时点,我们就说此时已经着手了。
那如果在介入情事截断因果关系後,法益才进入危殆化阶段,
就C的行为,我们还要以未遂处罚吗?
感谢助教抽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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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nne211087:现在有16人在看板耶 科科 大夥加油吧 05/02 01:56
2F:推 writ:请大家早点睡觉 明天爬不起来岂不就囧了... 05/02 02:09
3F:→ anne211087:那可就真的是刑窘了 助教晚安:) 05/02 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