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rit (大笨狗 這就是我的命吧:))
看板HolySee
標題Re: 大一刑總考前的小小幫助
時間Thu May 1 07:12:38 2008
你好 觀念有點誤會 澄清一下
※ 引述《RSquirrel (松鼠~)》之銘言:
: 那我也妄言一下^^
: 此處我也一直有疑惑,不過我後來想出了一種解釋,請大家姑且看看,論述如下:
: 實行行為應有三種定義,由廣義到狹義分別為:
: 1) 有抽象、類型化危險性 (合法則條件關係?)
^^^^^^^^^^^^^^
這屬於因果關係裡面的條件關係的判斷 與最廣義的實行行為性不相干
: 2) 有具體化危險性 (廣義相當性?)
^^^^^^
不對哦 第二層的實行行為性講的是「現實化」的危險性
(「具體」的危險則是「著手」的判斷標準)
: 3) 法益危殆高漲 (著手)
: 而噴樟腦油的行為本身抽象而言並不具有侵害生命法益的危險性。
: (不具非異常性?)
^^^^^^
這是相當因果關係裡面「狹義相當性」的問題
不是最廣義實行行為性的判準
: 已不符合最為廣義的第一層涵義了,遑論接下來的兩層。
: 是故,就該結果言,噴樟腦油的作為既不具實行行為性。
: 即應就與其對應的不作為做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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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笨狗這種動物
世上有一隻就夠了,
你不會想遇到第二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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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24.128
1F:推 RSquirrel:這個非異常性是指講義77頁的那個 05/02 01:27
2F:→ RSquirrel:結果發生對類型行為的非異常? 05/02 01:28
3F:→ RSquirrel:如果是這個的話,是狹義相當性的判準嗎? 05/02 01:28
4F:→ writ:哦 你說的是那個啊 抱歉 我說的是講義134、135頁還沒教的部分 05/02 01:54
5F:→ writ:老師雖然這樣敘述 但直接拿"非異常性"來作判斷標準會不太精確 05/02 01:58
6F:→ writ:還是用"具有產生某種結果的抽象、類型化危險"的定義比較妥當 05/02 02:01
7F:→ writ:至於狹義相當性怎麼判斷 等老師教了就知道了~(短ID真好 XD) 05/02 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