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rit (大笨狗 不要妨礙拎北工作)
看板HolySee
標題Re: [問題] 刑總的一些例子
時間Tue Apr 29 11:12:58 2008
※ 引述《LtSnow1987 (LittleSnow)》之銘言:
: 這是我自己的解釋
: 可能不太對,請多指教
: 213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公務員」為違法身份(侵害法益為何?),無公務員身份的
: 教唆、幫助者,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無身分者無法做這條的犯罪(不具公務員身分者做
是第214條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或第158條的「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 336業務侵占罪:乞丐向店員乞討,店員就將店裡的東西丟給他。店員犯336業務侵占
: 罪,侵害法益為社會對業務員的信賴感。如果認定乞丐是教唆者,336的「通常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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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法益是店主的財產權 再因為「業務」這個身分 "加上"社會對業務信賴的法益
: 為335侵占罪,但乞丐不符335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的行為類型,所以無罪可罰。
: 若認定乞丐行乞的行為不是教唆,則不能使用15,須另當別論。
^^
是不能用第29條+第31條吧?
: 234公然猥褻罪第二項:立法原意是為處罰牛肉場(賣牛肉的地方?)的老闆,但老闆
: 空有「營利」之意圖,卻稱不上「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所以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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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4 II。此法立錯了。
精確地說應是:老闆沒有做構成要件所預定的行為(「公然為猥褻之行為」)
故不論是234I還是234II 都無法成立「正犯」 只可能成立「(狹義)共犯」(教唆or幫助)
(「共犯論」課程快到最後才會教 不懂的話別緊張 ^^:)
: 行為數目:乙男欲與根本不會同意離婚的B女結束婚姻關係,於是施展毒計殺害B女並
: 乘機詐取保險金。他先將B女擊昏後拖到浴室,再佈置現場,並反鎖大門讓B女無法逃
: 走,準備等一下用瓦斯熱水器毒死B女。但B女突然醒來,要從陽台逃到隔壁,乙男則
: 把B女拉回來,一個不小心沒抓好就讓B女掉下去,死了。過程中有以下的自然行為:
: 擊昏->鎖門->佈置現場->B女醒來->B女逃走->乙男拉B女->乙男失手。
: 鎖門、佈置現場、B女醒來、B女逃走、乙男拉B女五個行為沒有實行行為性,不討論。
: 擊昏、乙男失手是不同的犯罪類型,具有不同的實行行為性,侵害法益也不同,它們
: 的結果分別是B女的身體受到傷害和B女死亡,所以共有兩個行為。
: (1. 我知道老師上課說是三個行為,但我只看出兩個行為? 2. 判定出兩個、三個
: 或只有一個行為會對刑度有什麼影響嗎?)
1.說「沒有實行行為性」
是指某行為就「某個罪」(對於某種犯罪結果)沒有實行行為性
倒不是一概地說「某行為沒有實行行為性」
2.乙中間做的一些零碎的事構成「預備殺人罪」(第271條第3項)
這是你所說的、老師說的第三個行為
其實講起來所有做的事通通都是「行為」 問題只是是不是「犯罪行為」而已
3.好多個犯罪行為可成立好多個罪 處罰好多個罪可能就會比處罰一個罪重
4.這個例題問題點太多 以上提到的犯罪的階段、罪數論等也都還沒教到 別太介意
: 作為義務:
: 開車在忠孝西路撞到人逃逸,不久被撞到的人死掉:逃逸是一種不作為(不送醫),
而駕駛因撞到人的先行行為有了保證人地位,但他不可能在忠孝西路上製造出支配領
域,所以駕駛沒有送醫的作為義務。不嚴謹地說,駕駛只犯了傷害罪。(貌似不合理,
但從非難的觀點來看,駕駛的傷害間接使受害者死亡的情事,已受司法的非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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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笨狗這種動物
世上有一隻就夠了,
你不會想遇到第二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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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tSnow1987:"則不能使用15"是筆誤 抱歉 05/01 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