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rit (大笨狗 不要妨碍拎北工作)
看板HolySee
标题Re: [问题] 刑总的一些例子
时间Tue Apr 29 11:12:58 2008
※ 引述《LtSnow1987 (LittleSnow)》之铭言:
: 这是我自己的解释
: 可能不太对,请多指教
: 213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公务员」为违法身份(侵害法益为何?),无公务员身份的
: 教唆、帮助者,以正犯或共犯论,但得减轻其刑。
无身分者无法做这条的犯罪(不具公务员身分者做
是第214条的「使公务员登载不实」或第158条的「僭行公务员职权罪」)
: 336业务侵占罪:乞丐向店员乞讨,店员就将店里的东西丢给他。店员犯336业务侵占
: 罪,侵害法益为社会对业务员的信赖感。如果认定乞丐是教唆者,336的「通常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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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法益是店主的财产权 再因为「业务」这个身分 "加上"社会对业务信赖的法益
: 为335侵占罪,但乞丐不符335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的行为类型,所以无罪可罚。
: 若认定乞丐行乞的行为不是教唆,则不能使用15,须另当别论。
^^
是不能用第29条+第31条吧?
: 234公然猥亵罪第二项:立法原意是为处罚牛肉场(卖牛肉的地方?)的老板,但老板
: 空有「营利」之意图,却称不上「意图供人观览,公然为猥亵之行为」,所以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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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4 II。此法立错了。
精确地说应是:老板没有做构成要件所预定的行为(「公然为猥亵之行为」)
故不论是234I还是234II 都无法成立「正犯」 只可能成立「(狭义)共犯」(教唆or帮助)
(「共犯论」课程快到最後才会教 不懂的话别紧张 ^^:)
: 行为数目:乙男欲与根本不会同意离婚的B女结束婚姻关系,於是施展毒计杀害B女并
: 乘机诈取保险金。他先将B女击昏後拖到浴室,再布置现场,并反锁大门让B女无法逃
: 走,准备等一下用瓦斯热水器毒死B女。但B女突然醒来,要从阳台逃到隔壁,乙男则
: 把B女拉回来,一个不小心没抓好就让B女掉下去,死了。过程中有以下的自然行为:
: 击昏->锁门->布置现场->B女醒来->B女逃走->乙男拉B女->乙男失手。
: 锁门、布置现场、B女醒来、B女逃走、乙男拉B女五个行为没有实行行为性,不讨论。
: 击昏、乙男失手是不同的犯罪类型,具有不同的实行行为性,侵害法益也不同,它们
: 的结果分别是B女的身体受到伤害和B女死亡,所以共有两个行为。
: (1. 我知道老师上课说是三个行为,但我只看出两个行为? 2. 判定出两个、三个
: 或只有一个行为会对刑度有什麽影响吗?)
1.说「没有实行行为性」
是指某行为就「某个罪」(对於某种犯罪结果)没有实行行为性
倒不是一概地说「某行为没有实行行为性」
2.乙中间做的一些零碎的事构成「预备杀人罪」(第271条第3项)
这是你所说的、老师说的第三个行为
其实讲起来所有做的事通通都是「行为」 问题只是是不是「犯罪行为」而已
3.好多个犯罪行为可成立好多个罪 处罚好多个罪可能就会比处罚一个罪重
4.这个例题问题点太多 以上提到的犯罪的阶段、罪数论等也都还没教到 别太介意
: 作为义务:
: 开车在忠孝西路撞到人逃逸,不久被撞到的人死掉:逃逸是一种不作为(不送医),
而驾驶因撞到人的先行行为有了保证人地位,但他不可能在忠孝西路上制造出支配领
域,所以驾驶没有送医的作为义务。不严谨地说,驾驶只犯了伤害罪。(貌似不合理,
但从非难的观点来看,驾驶的伤害间接使受害者死亡的情事,已受司法的非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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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笨狗这种动物
世上有一只就够了,
你不会想遇到第二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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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tSnow1987:"则不能使用15"是笔误 抱歉 05/01 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