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rit (大笨狗 不要妨礙拎北工作)
看板HolySee
標題Re: [問題] 我自己的刑總重點
時間Mon Apr 28 23:28:31 2008
※ 引述《LtSnow1987 (LittleSnow)》之銘言:
: 各位大德可以不吝指教嗎?
: 感謝
: 刑總上重點整理
: 壹、罪刑法定主義
: 貳、構成要件判定
: 一、行為人:分自然人和法人
: 自然人有身份的問題。身份是人的屬性,如公務員、親屬、男女、他人之物的持有者。
一種行為類型所侵害的法益,只有具某種身份的人才能侵害時,此身份就是違法身份;
若此法益不限於具某種身份的人才能侵害,但社會認為他應該有較多的責任,並受較多
的處罰,這個人就有「責任身份」。擁有「目的」者(違法身份)和擁有「意圖」者
(責任身份)也是身份的例子,但是我國刑法典中的「意圖」有時指目的,有時指意
圖,混淆不清。
: 依我國刑法31條,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犯罪而無特定身份者,若此特定身份為違法
身份,則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而若此身份為責任身份,則從刑法中找出
不要求此身份的普通之罪科處之。
: 對於法人則有兩罰或三罰規定,兩罰是罰執行者和法人,三罰是罰管理階層、執行者
和法人,但都罰不到決策階層。
: 二、行為
: 有個很重要的事是要判定的是一個犯罪過程中到底有多少個行為,而判定出來的行
為數目會影響罪刑輕重。首先與結果無因果關係(我先假裝老師沒有教因果關係)、
無實行行為性(即按照各種犯罪類型所定下的,經驗法則上有產生結果可能的類型化
危險)的行為不必列入計算。具有不同的實行行為性的行為(即不同犯罪類型所規定
的行為)分開計算。地點、時間相近,行為人和受害者同一的行為算作一行為,反之
則分開計算。
以上理解稱不上錯 只是有點歪 補充幾點:
(其實這已超過各位大一同學現階段應理解的範圍
只是課程中既然提到 也有其他同學在問 就講清楚一點以免誤會
我儘量白話 但
2、3看不懂就算了 不要執著 也不要問 不會考
如果你現在就看懂了 恭喜你 你是天才 三年後請報考法研所刑法組)
1.我們所學的犯罪判斷架構
在操作時是一次抓「一個」行為 就「一個」條文
來檢驗是否「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有責」而成立犯罪
(這是主要架構 擴張出去的先不論)
如有好多個行為 就要操作好幾次這樣的檢驗
(如成立許多犯罪 到最後罪數論再來整理它們之間的關係)
所以
原則上應該會先知道有多少個行為 再知道有多少個犯罪
2.從法益保護、評價必要性的觀點 把看起來的「多個」行為併成「一個」來檢驗
這種操作是可能的 有時也是必要的(例如甲將乙連刺三刀斃命
這三刀看起來是「三個」行為 但併起來當作「一個」殺人行為來評價)
關於什麼時候可併、什麼時候不可併 老師說考慮
「時空的鄰接性、行為人同一、被害人同一、被害法益類似」這樣的標準
(其實不只如此 老師以後會再教)
「甲刺乙三刀斃命」的情形明顯符合這樣的標準 沒什麼問題
但有些案情則比較曖昧 在之後的課程中會介紹
(例如原因自由行為、因果關係錯誤等的案型)
3.上述2.那樣合併行為後 會造成處罰變輕
(只有一行為 成立一個「殺人既遂」
而不是三行為 成立兩個「殺人未遂」+一個「殺人既遂」)
但在某種想要予以處罰的慾望驅使下操作解釋時
將數行為合併成一行為來處罰 往往不是變輕 而是變重
像講義p.76-77的案例 如把甲實際上的行為切割開來檢討
是「傷害」+「殺人預備」+「過失致死」
但有人便會覺得:
反正甲當初本來就想殺A 最後A也死了 論以「殺人既遂」不就好了?
(一個「殺人既遂」比「傷害」、「殺人預備」、「過失致死」全部加起來還重)
不過 要拿哪個行為來檢討殺人罪的「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有責」呢?
甲拉A手滑的行為致A死亡 但沒有殺A的故意
於是就往前找 看哪個時點甲有殺A的故意
再把到A死亡為止的許多行為全部併在一起 當作一個「殺人行為」來檢驗
很容易便成立犯罪(這麼長一串行為中隨便找 當然要什麼要件都能湊齊 -__-)
不過 這樣併行為是不可以的哦!
4.沒有「(最廣義)實行行為性」(對結果的抽象類型化危險)的行為
並非不是個「行為」
只是被過濾掉不拿來作某罪的「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有責」檢驗
還是可能拿來作有無成立他罪的檢驗
(例如甲拿乙的東西 這個行為可能沒有「殺人」的實行行為性
但仍是個行為 且可能有「竊盜」的實行行為性)
5.先確定是個「行為」 且具有「(最廣義)實行行為性」之後
才進入是否成立某罪的檢驗 才會判斷有沒有因果關係
在還沒開始判斷前是不知道有沒有因果關係的
所以講說「不具因果關係的行為不列入計算」邏輯上有誤
6.「什麼是行為」(「行為」的定性)與「行為數」
是行為論中兩個不同的問題意識
請同學只要先掌握前者就好
(以上2、3都在講後者 除非你真想證明自己是天才 否則先別花時間細究)
: 如果討論的行為是「不作為」的話,有作為義務者的不作為才要列入計算。什麼樣的
人才有作為義務呢?首先要有符合刑法第15條的規定,也就是擁有保證人地位,而擁
有此保證人地位者製造出了一個「支配領域」,使他人與外界資源沒有介入改變結果
的可能,那他就有作為義務。
: (小考範圍以後的內容待補)
其餘問題不大 能理解到這樣已經不錯了 加油~
(下次po文請排版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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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笨狗累了
擁著棉被睡了
夢見好吃的食物
口水流了滿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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