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rit (大笨狗 不要妨碍拎北工作)
看板HolySee
标题Re: [问题] 我自己的刑总重点
时间Mon Apr 28 23:28:31 2008
※ 引述《LtSnow1987 (LittleSnow)》之铭言:
: 各位大德可以不吝指教吗?
: 感谢
: 刑总上重点整理
: 壹、罪刑法定主义
: 贰、构成要件判定
: 一、行为人:分自然人和法人
: 自然人有身份的问题。身份是人的属性,如公务员、亲属、男女、他人之物的持有者。
一种行为类型所侵害的法益,只有具某种身份的人才能侵害时,此身份就是违法身份;
若此法益不限於具某种身份的人才能侵害,但社会认为他应该有较多的责任,并受较多
的处罚,这个人就有「责任身份」。拥有「目的」者(违法身份)和拥有「意图」者
(责任身份)也是身份的例子,但是我国刑法典中的「意图」有时指目的,有时指意
图,混淆不清。
: 依我国刑法31条,共同实行、教唆或帮助犯罪而无特定身份者,若此特定身份为违法
身份,则以正犯或共犯论,但得减轻其刑,而若此身份为责任身份,则从刑法中找出
不要求此身份的普通之罪科处之。
: 对於法人则有两罚或三罚规定,两罚是罚执行者和法人,三罚是罚管理阶层、执行者
和法人,但都罚不到决策阶层。
: 二、行为
: 有个很重要的事是要判定的是一个犯罪过程中到底有多少个行为,而判定出来的行
为数目会影响罪刑轻重。首先与结果无因果关系(我先假装老师没有教因果关系)、
无实行行为性(即按照各种犯罪类型所定下的,经验法则上有产生结果可能的类型化
危险)的行为不必列入计算。具有不同的实行行为性的行为(即不同犯罪类型所规定
的行为)分开计算。地点、时间相近,行为人和受害者同一的行为算作一行为,反之
则分开计算。
以上理解称不上错 只是有点歪 补充几点:
(其实这已超过各位大一同学现阶段应理解的范围
只是课程中既然提到 也有其他同学在问 就讲清楚一点以免误会
我尽量白话 但
2、3看不懂就算了 不要执着 也不要问 不会考
如果你现在就看懂了 恭喜你 你是天才 三年後请报考法研所刑法组)
1.我们所学的犯罪判断架构
在操作时是一次抓「一个」行为 就「一个」条文
来检验是否「构成要件该当->违法->有责」而成立犯罪
(这是主要架构 扩张出去的先不论)
如有好多个行为 就要操作好几次这样的检验
(如成立许多犯罪 到最後罪数论再来整理它们之间的关系)
所以
原则上应该会先知道有多少个行为 再知道有多少个犯罪
2.从法益保护、评价必要性的观点 把看起来的「多个」行为并成「一个」来检验
这种操作是可能的 有时也是必要的(例如甲将乙连刺三刀毙命
这三刀看起来是「三个」行为 但并起来当作「一个」杀人行为来评价)
关於什麽时候可并、什麽时候不可并 老师说考虑
「时空的邻接性、行为人同一、被害人同一、被害法益类似」这样的标准
(其实不只如此 老师以後会再教)
「甲刺乙三刀毙命」的情形明显符合这样的标准 没什麽问题
但有些案情则比较暧昧 在之後的课程中会介绍
(例如原因自由行为、因果关系错误等的案型)
3.上述2.那样合并行为後 会造成处罚变轻
(只有一行为 成立一个「杀人既遂」
而不是三行为 成立两个「杀人未遂」+一个「杀人既遂」)
但在某种想要予以处罚的慾望驱使下操作解释时
将数行为合并成一行为来处罚 往往不是变轻 而是变重
像讲义p.76-77的案例 如把甲实际上的行为切割开来检讨
是「伤害」+「杀人预备」+「过失致死」
但有人便会觉得:
反正甲当初本来就想杀A 最後A也死了 论以「杀人既遂」不就好了?
(一个「杀人既遂」比「伤害」、「杀人预备」、「过失致死」全部加起来还重)
不过 要拿哪个行为来检讨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该当->违法->有责」呢?
甲拉A手滑的行为致A死亡 但没有杀A的故意
於是就往前找 看哪个时点甲有杀A的故意
再把到A死亡为止的许多行为全部并在一起 当作一个「杀人行为」来检验
很容易便成立犯罪(这麽长一串行为中随便找 当然要什麽要件都能凑齐 -__-)
不过 这样并行为是不可以的哦!
4.没有「(最广义)实行行为性」(对结果的抽象类型化危险)的行为
并非不是个「行为」
只是被过滤掉不拿来作某罪的「构成要件该当->违法->有责」检验
还是可能拿来作有无成立他罪的检验
(例如甲拿乙的东西 这个行为可能没有「杀人」的实行行为性
但仍是个行为 且可能有「窃盗」的实行行为性)
5.先确定是个「行为」 且具有「(最广义)实行行为性」之後
才进入是否成立某罪的检验 才会判断有没有因果关系
在还没开始判断前是不知道有没有因果关系的
所以讲说「不具因果关系的行为不列入计算」逻辑上有误
6.「什麽是行为」(「行为」的定性)与「行为数」
是行为论中两个不同的问题意识
请同学只要先掌握前者就好
(以上2、3都在讲後者 除非你真想证明自己是天才 否则先别花时间细究)
: 如果讨论的行为是「不作为」的话,有作为义务者的不作为才要列入计算。什麽样的
人才有作为义务呢?首先要有符合刑法第15条的规定,也就是拥有保证人地位,而拥
有此保证人地位者制造出了一个「支配领域」,使他人与外界资源没有介入改变结果
的可能,那他就有作为义务。
: (小考范围以後的内容待补)
其余问题不大 能理解到这样已经不错了 加油~
(下次po文请排版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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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笨狗累了
拥着棉被睡了
梦见好吃的食物
口水流了满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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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writ 来自: 140.112.224.128 (04/28 2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