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tSnow1987 (LittleSnow)
看板HolySee
標題[問題] 刑總的一些例子
時間Mon Apr 28 10:09:15 2008
這是我自己的解釋
可能不太對,請多指教
213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公務員」為違法身份(侵害法益為何?),無公務員身份的教唆、幫助者,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336業務侵占罪:乞丐向店員乞討,店員就將店裡的東西丟給他。店員犯336業務侵占罪,侵害法益為社會對業務員的信賴感。如果認定乞丐是教唆者,336的「通常之刑」為335侵占罪,但乞丐不符335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的行為類型,所以無罪可罰。若認定乞丐行乞的行為不是教唆,則不能使用15,須另當別論。
234公然猥褻罪第二項:立法原意是為處罰牛肉場(賣牛肉的地方?)的老闆,但老闆空有「營利」之意圖,卻稱不上「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所以不能用234 II。此法立錯了。
行為數目:乙男欲與根本不會同意離婚的B女結束婚姻關係,於是施展毒計殺害B女並乘機詐取保險金。他先將B女擊昏後拖到浴室,再佈置現場,並反鎖大門讓B女無法逃走,準備等一下用瓦斯熱水器毒死B女。但B女突然醒來,要從陽台逃到隔壁,乙男則把B女拉回來,一個不小心沒抓好就讓B女掉下去,死了。過程中有以下的自然行為:擊昏->鎖門->佈置現場->B女醒來->B女逃走->乙男拉B女->乙男失手。鎖門、佈置現場、B女醒來、B女逃走、乙男拉B女五個行為沒有實行行為性,不討論。擊昏、乙男失手是不同的犯罪類型,具有不同的實行行為性,侵害法益也不
同,它們的結果分別是B女的身體受到傷害和B女死亡,所以共有兩個行為。
(1. 我知道老師上課說是三個行為,但我只看出兩個行為? 2. 判定出兩個、三個或只有一個行為會對刑度有什麼影響嗎?)
作為義務:
開車在忠孝西路撞到人逃逸,不久被撞到的人死掉:逃逸是一種不作為(不送醫),而駕駛因撞到人的先行行為有了保證人地位,但他不可能在忠孝西路上製造出支配領域,所以駕駛沒有送醫的作為義務。不嚴謹地說,駕駛只犯了傷害罪。(貌似不合理,但從非難的觀點來看,駕駛的傷害間接使受害者死亡的情事,已受司法的非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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