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tSnow1987 (LittleSnow)
看板HolySee
标题[问题] 刑总的一些例子
时间Mon Apr 28 10:09:15 2008
这是我自己的解释
可能不太对,请多指教
213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公务员」为违法身份(侵害法益为何?),无公务员身份的教唆、帮助者,以正犯或共犯论,但得减轻其刑。
336业务侵占罪:乞丐向店员乞讨,店员就将店里的东西丢给他。店员犯336业务侵占罪,侵害法益为社会对业务员的信赖感。如果认定乞丐是教唆者,336的「通常之刑」为335侵占罪,但乞丐不符335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的行为类型,所以无罪可罚。若认定乞丐行乞的行为不是教唆,则不能使用15,须另当别论。
234公然猥亵罪第二项:立法原意是为处罚牛肉场(卖牛肉的地方?)的老板,但老板空有「营利」之意图,却称不上「意图供人观览,公然为猥亵之行为」,所以不能用234 II。此法立错了。
行为数目:乙男欲与根本不会同意离婚的B女结束婚姻关系,於是施展毒计杀害B女并乘机诈取保险金。他先将B女击昏後拖到浴室,再布置现场,并反锁大门让B女无法逃走,准备等一下用瓦斯热水器毒死B女。但B女突然醒来,要从阳台逃到隔壁,乙男则把B女拉回来,一个不小心没抓好就让B女掉下去,死了。过程中有以下的自然行为:击昏->锁门->布置现场->B女醒来->B女逃走->乙男拉B女->乙男失手。锁门、布置现场、B女醒来、B女逃走、乙男拉B女五个行为没有实行行为性,不讨论。击昏、乙男失手是不同的犯罪类型,具有不同的实行行为性,侵害法益也不
同,它们的结果分别是B女的身体受到伤害和B女死亡,所以共有两个行为。
(1. 我知道老师上课说是三个行为,但我只看出两个行为? 2. 判定出两个、三个或只有一个行为会对刑度有什麽影响吗?)
作为义务:
开车在忠孝西路撞到人逃逸,不久被撞到的人死掉:逃逸是一种不作为(不送医),而驾驶因撞到人的先行行为有了保证人地位,但他不可能在忠孝西路上制造出支配领域,所以驾驶没有送医的作为义务。不严谨地说,驾驶只犯了伤害罪。(貌似不合理,但从非难的观点来看,驾驶的伤害间接使受害者死亡的情事,已受司法的非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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