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tSnow1987 (LittleSnow)
看板HolySee
標題[問題] 我自己的刑總重點
時間Mon Apr 28 10:07:16 2008
各位大德可以不吝指教嗎?
感謝
刑總上重點整理
壹、罪刑法定主義
貳、構成要件判定
一、行為人:分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有身份的問題。身份是人的屬性,如公務員、親屬、男女、他人之物的持有者。一種行為類型所侵害的法益,只有具某種身份的人才能侵害時,此身份就是違法身份;若此法益不限於具某種身份的人才能侵害,但社會認為他應該有較多的責任,並受較多的處罰,這個人就有「責任身份」。擁有「目的」者(違法身份)和擁有「意圖」者(責任身份)也是身份的例子,但是我國刑法典中的「意圖」有時指目的,有時指意圖,混淆不清。
依我國刑法31條,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犯罪而無特定身份者,若此特定身份為違法身份,則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而若此身份為責任身份,則從刑法中找出不要求此身份的普通之罪科處之。
對於法人則有兩罰或三罰規定,兩罰是罰執行者和法人,三罰是罰管理階層、執行者和法人,但都罰不到決策階層。
二、行為
有個很重要的事是要判定的是一個犯罪過程中到底有多少個行為,而判定出來的行為數目會影響罪刑輕重。首先與結果無因果關係(我先假裝老師沒有教因果關係)、無實行行為性(即按照各種犯罪類型所定下的,經驗法則上有產生結果可能的類型化危險)的行為不必列入計算。具有不同的實行行為性的行為(即不同犯罪類型所規定的行為)分開計算。地點、時間相近,行為人和受害者同一的行為算作一行為,反之則分開計算。
如果討論的行為是「不作為」的話,有作為義務者的不作為才要列入計算。什麼樣的人才有作為義務呢?首先要有符合刑法第15條的規定,也就是擁有保證人地位,而擁有此保證人地位者製造出了一個「支配領域」,使他人與外界資源沒有介入改變結果的可能,那他就有作為義務。
(小考範圍以後的內容待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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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askrui:實乃中庸之作 04/28 19:08
2F:→ writ:等我一下 我re文 04/28 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