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tSnow1987 (LittleSnow)
看板HolySee
标题[问题] 我自己的刑总重点
时间Mon Apr 28 10:07:16 2008
各位大德可以不吝指教吗?
感谢
刑总上重点整理
壹、罪刑法定主义
贰、构成要件判定
一、行为人:分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有身份的问题。身份是人的属性,如公务员、亲属、男女、他人之物的持有者。一种行为类型所侵害的法益,只有具某种身份的人才能侵害时,此身份就是违法身份;若此法益不限於具某种身份的人才能侵害,但社会认为他应该有较多的责任,并受较多的处罚,这个人就有「责任身份」。拥有「目的」者(违法身份)和拥有「意图」者(责任身份)也是身份的例子,但是我国刑法典中的「意图」有时指目的,有时指意图,混淆不清。
依我国刑法31条,共同实行、教唆或帮助犯罪而无特定身份者,若此特定身份为违法身份,则以正犯或共犯论,但得减轻其刑,而若此身份为责任身份,则从刑法中找出不要求此身份的普通之罪科处之。
对於法人则有两罚或三罚规定,两罚是罚执行者和法人,三罚是罚管理阶层、执行者和法人,但都罚不到决策阶层。
二、行为
有个很重要的事是要判定的是一个犯罪过程中到底有多少个行为,而判定出来的行为数目会影响罪刑轻重。首先与结果无因果关系(我先假装老师没有教因果关系)、无实行行为性(即按照各种犯罪类型所定下的,经验法则上有产生结果可能的类型化危险)的行为不必列入计算。具有不同的实行行为性的行为(即不同犯罪类型所规定的行为)分开计算。地点、时间相近,行为人和受害者同一的行为算作一行为,反之则分开计算。
如果讨论的行为是「不作为」的话,有作为义务者的不作为才要列入计算。什麽样的人才有作为义务呢?首先要有符合刑法第15条的规定,也就是拥有保证人地位,而拥有此保证人地位者制造出了一个「支配领域」,使他人与外界资源没有介入改变结果的可能,那他就有作为义务。
(小考范围以後的内容待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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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53.48
1F:→ askrui:实乃中庸之作 04/28 19:08
2F:→ writ:等我一下 我re文 04/28 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