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uda (我真的老了)
看板HolySee
標題Re: [問題] 違法身份
時間Wed Apr 9 16:31:44 2008
※ 引述《Androgyne ()》之銘言:
: 法益理論我不懂。在此之外說明幾件事情。
: 第一是「身分」。不是子女無法觸犯殺尊親屬罪,是因為在這個民事意
: 義下所謂的身分是以一個整體存在的,是整組的,並經常是成對的。「子女
: 」即「某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這某人就是這子女的直系血親尊親屬。父
: 母與子女、夫與妻、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等等。
: 這個身分不可能被殺人罪保障。弒親行為發生了殺的人還是子女、被殺
: 的還是父母。並不會因為弒親行為發生,父母子女這個架構就受到衝擊或變
: 更。也不會像是禁婚親的狀況產生有無法辨認身分之人的情形。如果要以身
: 分為一種法益並加以保障,同時必須承認它有被侵害的可能性。但很顯然的
: 殺人行為怎麼樣也侵害不到這個身分秩序。這無論是東方西方南方北方都是
: 一樣的。家制度可能有所不同、身分關係的架構可能有所不同,但無論是誰
: 殺誰這東西都不會被破壞。
或許這樣解釋是因為你把他定位在身份關係的混淆上
或許這也是懂法律的人的觀點
我把一些想法再說一次
不過因為有人私下問我
我已經回過
不想重打
以前就複製過來
: 我覺得你跟b大的論戰
: 問題應該不是出在到底要接受東方結構或是西方結構吧
當然這我自己也說了
我當時想說的
只是我們在看問題的時候
不要把自己先放在自認為先進的價值裡面
然後回來看自己所處的環境
不知道你常不常看綜藝節目
最近好像康熙跟國光幫
最近他們好像都做過把過去藝人拍的沙龍照拿出來批評
可是當時拍的時候
現在就偏偏要以一種
當時怎麼那麼俗的眼光批評
這樣看問題的角度會產生很大的弊害
如果用比較被害妄想的失説法
或許某些文化或價值永遠會被視為落後
某些人會以拯救之名
把別人爭服
這跟李老師最早一開始要我們進行的反省
找出所謂的司法良心的目的
是相違背的
因為這樣的觀點使得我們更相信自己的優越
而不會看到司法或自己的有限性
頂多會留下一句
『我反省過了 比其他人來說我算好的
我做的是多麼痛苦無奈的決定阿 』
試圖騙自己也騙別人
當然我也不是說騙自己不對
接下來就要進入其他的層次
我不知道你會不會有興趣
就此打住
: 人際關係的信賴當然很重要
: 可是問題出在刑法系統真的有辦法維護這種親密的人際關係的信賴嗎?
: 所以不把這種"法益"放在違法身分裡,只勉強把它放在責任身分裡
: 毋寧說是刑法系統承認自己能力的極限(不足),
: 但是為了呼應社會現實(社會大眾對於行為人可責性的看法),
我當然知道人際關係無法用法律修補
但你最後這兩句說到重點
即便林聰賢說無目的的刑事制度
最後還是承認運作最後是在使運作維持
也就是說~刑事訴訟的目的就是公眾信賴秩序
社會大眾的信賴必須維持
在我們現在的教育背景下
不太能接受價值的失衡
而且我們的價值
是重一身專屬法益多於非專屬
所以就會有人批評傷害或過失致死罪的刑度輕於財產罪章
如果交易秩序~某種程度是在維護財產~是可以被保護的
那麼人際關係更應該被保護
我說會失去公眾信賴
重點在於價值失衡
反而不是人繼關係的修補
所以我才會推文說有人看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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