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drogyne ()
看板HolySee
標題Re: [問題] 違法身份
時間Wed Apr 9 05:55:19 2008
法益理論我不懂。在此之外說明幾件事情。
第一是「身分」。不是子女無法觸犯殺尊親屬罪,是因為在這個民事意
義下所謂的身分是以一個整體存在的,是整組的,並經常是成對的。「子女
」即「某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這某人就是這子女的直系血親尊親屬。父
母與子女、夫與妻、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等等。
這個身分不可能被殺人罪保障。弒親行為發生了殺的人還是子女、被殺
的還是父母。並不會因為弒親行為發生,父母子女這個架構就受到衝擊或變
更。也不會像是禁婚親的狀況產生有無法辨認身分之人的情形。如果要以身
分為一種法益並加以保障,同時必須承認它有被侵害的可能性。但很顯然的
殺人行為怎麼樣也侵害不到這個身分秩序。這無論是東方西方南方北方都是
一樣的。家制度可能有所不同、身分關係的架構可能有所不同,但無論是誰
殺誰這東西都不會被破壞。
真正疑似保障人倫秩序的是重婚、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的婚姻、與直
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性交。然而即使在這個狀況下身分關係也沒有受到直
接衝擊。重婚不會在法律上發生任何結果,就是自始當然絕對無效。有配偶
的人還是夫或妻,他一樣是人的子或女、父或母。所以才會有邏輯學家稱法
律不「禁止」重婚,法律是「不認識」重婚。這是bad command or filename。
與親屬性交亦然。就算發生與親屬性交的犯罪行為,親屬關係仍然沒有改變
,也不造成他人的親屬關係改變。唯一的問題是萬一因這樣的性行為生出子
女,可能造成上述禁婚親的情況。然而即便生出來了,即便禁婚親仍然同居
了,身分秩序仍然沒有受到影響。因此所生之子女就是與其母發生身分關係
,不會與其生物上之父發生身分關係,因而假定當事人另外有其他子女,也
不會因此發生任何兄弟姊妹關係。身分秩序並不會藉著讓自己複雜化來賦予
這些人身分。
附帶一提,海德格去搞納粹並不是「沒什麼了不起」的行為。問題不在
於納粹今天對或不對。而是以海德格的頭腦要能夠看不出漏洞百出的NSDAP
主張、要能無視於同時代其他人的批評、還能清醒地附和這個體制,這不能
與隨便一個同時代普通德國人相提並論。不要夢囈過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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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馬喬即使被三振了,
也是很好看的。
--Ted Willia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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