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drogyne ()
看板HolySee
标题Re: [问题] 违法身份
时间Wed Apr 9 05:55:19 2008
法益理论我不懂。在此之外说明几件事情。
第一是「身分」。不是子女无法触犯杀尊亲属罪,是因为在这个民事意
义下所谓的身分是以一个整体存在的,是整组的,并经常是成对的。「子女
」即「某人之直系血亲卑亲属」,这某人就是这子女的直系血亲尊亲属。父
母与子女、夫与妻、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等等。
这个身分不可能被杀人罪保障。弑亲行为发生了杀的人还是子女、被杀
的还是父母。并不会因为弑亲行为发生,父母子女这个架构就受到冲击或变
更。也不会像是禁婚亲的状况产生有无法辨认身分之人的情形。如果要以身
分为一种法益并加以保障,同时必须承认它有被侵害的可能性。但很显然的
杀人行为怎麽样也侵害不到这个身分秩序。这无论是东方西方南方北方都是
一样的。家制度可能有所不同、身分关系的架构可能有所不同,但无论是谁
杀谁这东西都不会被破坏。
真正疑似保障人伦秩序的是重婚、诈术缔结无效或得撤销的婚姻、与直
系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性交。然而即使在这个状况下身分关系也没有受到直
接冲击。重婚不会在法律上发生任何结果,就是自始当然绝对无效。有配偶
的人还是夫或妻,他一样是人的子或女、父或母。所以才会有逻辑学家称法
律不「禁止」重婚,法律是「不认识」重婚。这是bad command or filename。
与亲属性交亦然。就算发生与亲属性交的犯罪行为,亲属关系仍然没有改变
,也不造成他人的亲属关系改变。唯一的问题是万一因这样的性行为生出子
女,可能造成上述禁婚亲的情况。然而即便生出来了,即便禁婚亲仍然同居
了,身分秩序仍然没有受到影响。因此所生之子女就是与其母发生身分关系
,不会与其生物上之父发生身分关系,因而假定当事人另外有其他子女,也
不会因此发生任何兄弟姊妹关系。身分秩序并不会藉着让自己复杂化来赋予
这些人身分。
附带一提,海德格去搞纳粹并不是「没什麽了不起」的行为。问题不在
於纳粹今天对或不对。而是以海德格的头脑要能够看不出漏洞百出的NSDAP
主张、要能无视於同时代其他人的批评、还能清醒地附和这个体制,这不能
与随便一个同时代普通德国人相提并论。不要梦呓过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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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马乔即使被三振了,
也是很好看的。
--Ted Willia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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