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hnWayne (Last Christmas)
看板HolySee
標題Re: [討論] 給老師(黃榮堅的幫助犯)
時間Sun Jan 13 14:23:19 2008
一一推文太麻煩了,直接回文比較快。
(以下,接續原po推文內容)
某種程度上,黃老師理論的優點在於,
原先通說架構下被認為是共同正犯、教唆犯等不能適用得減輕規定之部分事例等,
在黃理論的脈絡下,有可能會論以幫助犯。
因為重點就在於黃一直強調不法的層次中,所有的犯罪參與型態概念上都是相同的,
而在責任的層次裡,唯一存在的特殊減輕事由即是,
<<當行為人面對犯罪的決定權者時,體認到自己是犯罪決定權之人際關係以外之局外人,
而在心理上會產生自我工具化的傾向,喪失對於社會規範的思維意思,造成期待可能性
的降低。>>
(關於「決定權高低」究竟是以行為人之想像抑或旁觀者之角度來認定一事上,在此我
已經有意識地避開先前推文所指摘黃教科書前後曖昧不清的陳述的質疑,姑且先忝以主
觀標準為據。)
那麼,從這一個標準來看,
通說口中的參與構成要件以外行為之共同正犯(如把風、接應者)、共謀共同正犯、
教唆犯、甚至過失犯,都有"可能"有若干情形會成為黃老師理論下的"幫助犯"
(當然,比例可能不高,但至少是理論上可以被想像的。)
可能會有人很難想像連「過失都有機會成立幫助犯」,
不過你只要想一想集體決策時的過失事例即可明白,非決策主導圈之人所參與之表決,
不正是心理上自我工具化的最好範例?
結論來看,其實這種說法也沒什麼不好,
如果真的能夠貫徹此一理論的適行可能性,反而可以擴大減輕範圍到達其他行為的態樣,
而不再只是侷限於傳統的「幫助犯事例」。
但反過來說,這理論的適用範圍也可能極度萎縮到連一般的幫助事例都無法減輕,
某部分原因其實跟有責性認定的形式化與虛位化有關,
講白話一點,只要法官理直氣壯的說,
「你既然都有實害認知了,憑什麼說你是局外人、自我工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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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226.0.147
1F:→ dliteraturel:我對於黃老師的幫助犯解釋原本就有所保留,我在推文中 01/16 23:38
2F:→ dliteraturel:也已說過,這是個值得再思考(我指的是黃老師的再思考) 01/16 23:39
3F:→ dliteraturel:的問題.至於這個解釋到底有沒有"比較好",那就要看從 01/16 23:40
4F:→ dliteraturel:哪個角度出發.我個人是認為黃老師一貫是沒有要把教唆 01/16 23:41
5F:→ dliteraturel:犯的刑罰減輕的意思,本於他的古典學派傾向(當然若你 01/16 23:42
6F:→ dliteraturel:改由pd師的角度切入或許擴大幫助犯適用是件好事) 01/16 23:43
7F:推 dliteraturel:其實若要貫徹單一正犯,"幫助犯"似乎不應該存在,但或 01/16 23:45
8F:→ dliteraturel:許老師也注意到這個類別的支配力的特殊性,所以想要去 01/16 23:46
9F:→ dliteraturel:例外的限縮它.就我個人觀點言,老師現在的解釋方式似 01/16 23:47
10F:→ dliteraturel:乎並不圓滿(會跟他之前批評實務用自己犯罪意思的說法 01/16 23:48
11F:→ dliteraturel:矛盾) 但我也不覺得有必要因而放棄單一正犯的主張 01/16 23:49
12F:→ dliteraturel:至於如果你問我那到底要怎樣? 我哪知道 所以才說要思 01/16 23:50
13F:→ dliteraturel:考嘛 是不是用pd師的切入角度就一定比較好?那就見人 01/16 23:52
14F:→ dliteraturel:見智了. 01/16 2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