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hnWayne (Last Christmas)
看板HolySee
标题Re: [讨论] 给老师(黄荣坚的帮助犯)
时间Sun Jan 13 14:23:19 2008
一一推文太麻烦了,直接回文比较快。
(以下,接续原po推文内容)
某种程度上,黄老师理论的优点在於,
原先通说架构下被认为是共同正犯、教唆犯等不能适用得减轻规定之部分事例等,
在黄理论的脉络下,有可能会论以帮助犯。
因为重点就在於黄一直强调不法的层次中,所有的犯罪参与型态概念上都是相同的,
而在责任的层次里,唯一存在的特殊减轻事由即是,
<<当行为人面对犯罪的决定权者时,体认到自己是犯罪决定权之人际关系以外之局外人,
而在心理上会产生自我工具化的倾向,丧失对於社会规范的思维意思,造成期待可能性
的降低。>>
(关於「决定权高低」究竟是以行为人之想像抑或旁观者之角度来认定一事上,在此我
已经有意识地避开先前推文所指摘黄教科书前後暧昧不清的陈述的质疑,姑且先忝以主
观标准为据。)
那麽,从这一个标准来看,
通说口中的参与构成要件以外行为之共同正犯(如把风、接应者)、共谋共同正犯、
教唆犯、甚至过失犯,都有"可能"有若干情形会成为黄老师理论下的"帮助犯"
(当然,比例可能不高,但至少是理论上可以被想像的。)
可能会有人很难想像连「过失都有机会成立帮助犯」,
不过你只要想一想集体决策时的过失事例即可明白,非决策主导圈之人所参与之表决,
不正是心理上自我工具化的最好范例?
结论来看,其实这种说法也没什麽不好,
如果真的能够贯彻此一理论的适行可能性,反而可以扩大减轻范围到达其他行为的态样,
而不再只是局限於传统的「帮助犯事例」。
但反过来说,这理论的适用范围也可能极度萎缩到连一般的帮助事例都无法减轻,
某部分原因其实跟有责性认定的形式化与虚位化有关,
讲白话一点,只要法官理直气壮的说,
「你既然都有实害认知了,凭什麽说你是局外人、自我工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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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226.0.147
1F:→ dliteraturel:我对於黄老师的帮助犯解释原本就有所保留,我在推文中 01/16 23:38
2F:→ dliteraturel:也已说过,这是个值得再思考(我指的是黄老师的再思考) 01/16 23:39
3F:→ dliteraturel:的问题.至於这个解释到底有没有"比较好",那就要看从 01/16 23:40
4F:→ dliteraturel:哪个角度出发.我个人是认为黄老师一贯是没有要把教唆 01/16 23:41
5F:→ dliteraturel:犯的刑罚减轻的意思,本於他的古典学派倾向(当然若你 01/16 23:42
6F:→ dliteraturel:改由pd师的角度切入或许扩大帮助犯适用是件好事) 01/16 23:43
7F:推 dliteraturel:其实若要贯彻单一正犯,"帮助犯"似乎不应该存在,但或 01/16 23:45
8F:→ dliteraturel:许老师也注意到这个类别的支配力的特殊性,所以想要去 01/16 23:46
9F:→ dliteraturel:例外的限缩它.就我个人观点言,老师现在的解释方式似 01/16 23:47
10F:→ dliteraturel:乎并不圆满(会跟他之前批评实务用自己犯罪意思的说法 01/16 23:48
11F:→ dliteraturel:矛盾) 但我也不觉得有必要因而放弃单一正犯的主张 01/16 23:49
12F:→ dliteraturel:至於如果你问我那到底要怎样? 我哪知道 所以才说要思 01/16 23:50
13F:→ dliteraturel:考嘛 是不是用pd师的切入角度就一定比较好?那就见人 01/16 23:52
14F:→ dliteraturel:见智了. 01/16 2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