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hnWayne (Last Christmas)
看板HolySee
標題Re: [情報] 山口厚刑法總論改版暨改版部分序文譯稿 …
時間Thu May 17 01:46:54 2007
※ 引述《natuerlich (照水驚非曩歲人)》之銘言:
: 可能是用語吧?!因為學說的名字叫「例外說(構成要件模式)」和「前置
: 說」,不過從客觀主義的角度來說,應該是透過對結果→行為→主觀意思,
: 這樣的邏輯來處理問題吧?!如果在結果行為就能夠成立構成要件,為什麼
: 不從這個角度來思考什麼時候可以納入罪責的考量,什麼時候不能呢?不掌
: 握「具體危險」的結果行為,而掌握「抽象危險」的原因行為作為犯罪成立
: 的行為,至少對我來說,會有抽象危險無限擴張的危險,因為能夠限制抽象
: 危險的只有主觀和義務違反的客觀行動,不過我不知道山口厚是怎麼談這個
: 問題的就是了。
另外幫山口厚澄清一下,
這果真是用語上的誤差。
不過,李老師一開始的推文中並沒有誤認,
山口厚的「構成要件model」用語(我當初翻的不好)的確是沿用日本學說的定義,
亦即維持同時性原則,而將構成要件事實往前回溯至原因階段。
至於跟構成要件model相對的是「責任model(也就是學長所謂的例外說)」,承認
同時性原則的例外,將結果行為解為實行行為,而將該階段的責任往前回溯至原因
階段來追究。
山口的作法應該比較偏向將結果階段的行為解為實行行為。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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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2.71.92.76
1F:推 natuerlich:我再看了一下,確認這是用語差異,因為我一開始理解 05/17 02:00
2F:→ natuerlich:你說的構成要件模式是把犯罪行為依行為時認定,不過查 05/17 02:00
3F:→ natuerlich:了一下後,確認例外模式才是「結果行為」才會構成犯罪 05/17 02:01
4F:→ natuerlich:的正確用語。 05/17 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