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hnWayne (Last Christmas)
看板HolySee
标题Re: [情报] 山口厚刑法总论改版暨改版部分序文译稿 …
时间Thu May 17 01:46:54 2007
※ 引述《natuerlich (照水惊非曩岁人)》之铭言:
: 可能是用语吧?!因为学说的名字叫「例外说(构成要件模式)」和「前置
: 说」,不过从客观主义的角度来说,应该是透过对结果→行为→主观意思,
: 这样的逻辑来处理问题吧?!如果在结果行为就能够成立构成要件,为什麽
: 不从这个角度来思考什麽时候可以纳入罪责的考量,什麽时候不能呢?不掌
: 握「具体危险」的结果行为,而掌握「抽象危险」的原因行为作为犯罪成立
: 的行为,至少对我来说,会有抽象危险无限扩张的危险,因为能够限制抽象
: 危险的只有主观和义务违反的客观行动,不过我不知道山口厚是怎麽谈这个
: 问题的就是了。
另外帮山口厚澄清一下,
这果真是用语上的误差。
不过,李老师一开始的推文中并没有误认,
山口厚的「构成要件model」用语(我当初翻的不好)的确是沿用日本学说的定义,
亦即维持同时性原则,而将构成要件事实往前回溯至原因阶段。
至於跟构成要件model相对的是「责任model(也就是学长所谓的例外说)」,承认
同时性原则的例外,将结果行为解为实行行为,而将该阶段的责任往前回溯至原因
阶段来追究。
山口的作法应该比较偏向将结果阶段的行为解为实行行为。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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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2.71.92.76
1F:推 natuerlich:我再看了一下,确认这是用语差异,因为我一开始理解 05/17 02:00
2F:→ natuerlich:你说的构成要件模式是把犯罪行为依行为时认定,不过查 05/17 02:00
3F:→ natuerlich:了一下後,确认例外模式才是「结果行为」才会构成犯罪 05/17 02:01
4F:→ natuerlich:的正确用语。 05/17 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