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tuerlich (照水驚非曩歲人)
看板HolySee
標題Re: [情報] 山口厚刑法總論改版暨改版部分序文譯稿 …
時間Sun May 13 03:29:40 2007
※ 引述《pigdog (pigdog)》之銘言:
: 所謂的排他性支配領域不是指主觀的、意識的支配,而是指客觀上排除他人干涉可能性
: 的領域的創設。這個創設可透過作為或不作為(利用局勢等)而達成。
: 只要有排他領域出現,則因果進程中的介入情事,除非是行為人介入,都會變成不可能。
: 而且如此一來,不真正不作為犯的成立範疇也會被限縮。
: 所以排他的支配領域的創設是與目的行為無關的。
: 你所說的目的支配是不被客觀主義刑法解釋學所接受的。
呃…我講的跟老師說的在大部分情況都是一樣的呀,之前那一篇只是說,刑法
「支配」概念的誕生,基本上是目的行為論的產物,也因為透過「目的」→「
支配」的連結,在七○年代以後,所謂的過失共同正犯、過失教唆、過失幫助
才慢慢不見了,亦即主觀目的行為,主觀併客觀對全因果流程掌握的「支配」
概念是這一條系統的根源。所以客觀主義是絕對不可能接受這種主觀的目的支
配。這一點上跟老師的想法應該沒有不同。
所以上一篇最後一部分才會說,應該修正這種目的式的支配概念,因為這是不
符合客觀主義本旨的見解。
但是比較麻煩的是,我覺得在某程度來說,以客觀主義為中心要發展出「排他
性」的支配,或許是比較困難的地方,問題可以分為兩個層次來說,第一是如
何處理客觀主義下的支配概念,特別是我們想要從這個原本屬於目的行為論的
原生概念中,要拉回到客觀主義的「反」目的行為論,某程度上有他的困難性
,特別是老師說的判斷法則「排他領域出現在:除非是行為人介入,否則結果
不會發生」,因為這裏的論述沒有很詳細,我只能覺得說有一點像是用反證法
則來處理問題的樣子。問題在於,反證法則實際上的功用有限,往往無法直接
處理未發生的潛在支配原因、合法則替代行為與累積因果關係,特別是在最後
面累積因果關係的hard case裏面,反證法則基本上能發生的功能有限。如果
不能直接從正面的立場肯定「客觀支配」的意思,客觀主義的發展會受到局限
,問題只是要怎麼發展而已。
第二,特別是在過失犯和不作為犯,犯罪的成立基本上以客觀的他人干涉可能
性的判準來看,可能會有一點難以認定的困擾。縱然一個酒醉駕車的行為人開
直直地給被害人撞下去,會造成系爭事件的結果,必然是「行為人當場的行為
」與「被害人適時適所地出現在該地」,因為客觀主義在此排除掉主觀目的性
支配的關係,要使一件肇事的發生,必然一定要「全般」因果的「共同」介入
才有可能,這些全般性的因果作用會使得客觀主義在決定什麼是客觀支配的同
時,只能反求「規範的目的性」,這也就是為什麼客觀主義,或者說「偽客觀
主義」在德國近年的發展是規範論當頭的原因,輕一點規範思維就是Roxin的
客觀歸責,重一點的客觀思維就完全把作為、不作為、過失等等所有的犯罪完
全透過規範的方式決定支配,換言之會導向規範式的支配,而這種支配在最強
的規範理論下,就變成了「管轄」、「組織負責」的問題,這就是Jakobs的心
路歷程。至少在我看來,用規範論決定的責任規屬,在一定程度下會造成完全
放棄現實取向的缺點。
隨便講一個case,違規超車而被害人騎自行車酒醉,這裏用來處理「排他支配
」的,應該除了把行為人違規超車的要素拿掉,換成是合法超車吧?但是為什
麼我自不說:「把被害人酒醉拿掉,改成被害人無過誤,而行為人違規,那麼
這時死亡結果還是會發生,所以可歸責?」因為不論是行為人的過咎或是被害
人的,都是時間、空間延展下的一個因果因素而已,要透過這種方式確定實際
上似乎只能說從規範的角度來看。
另一個更麻煩的是不作為犯,至少以自然歷程為判斷基準的因果關係項下,不
作為犯的因果關係是「不存在」的,連「不確定」都達不到,因為不作為無法
創造影響因果進行的直接作用力,它只可能是一種規範在期待流程中的假設判
斷而已,這一點在30年代的Engisch、60年代的Arthur Kaufmann、70年代的
Armin Kaufmann就已經指出來了,所以後來才會說「準」因果關係,因為因果
關係在自然意義下是不存在的,在欠缺不具自然意義的因果關係下,想要進而
取代自然因果的客觀主義支配論,會得到無所附麗的結果,最後又是取向規範
目的性。
我相信老師這個時候腦中的例子應該是阻斷救援的案例,但或許更直接的案例
應該是放任小孩在家不救助,這一類完全是不純正不作為的例子,行為人所能
處分到的,只有單純的規範違反,而這時排他性的領域支配,可以說已經低到
難以想像的程度。
因為我不是很確定老師的「排他性支配」是不是又在這些案例裏面提出例外的
情況,但顯然有很多的情況這個排他的可能性是不成立的,所以我才會比較傾
向非排他的支配,因為重點應該在支配,而不是排他,這是客觀主義在發展上
始終不能不面對的難題呀。
: : 就第七點來說,我個人的想法認為,在原因自由行為採用構成要件說基本
: : 上應該與「構成要件規範性擴張」的關係有限,因為構成要件說本來就是
: : 以上述行為的具體支配構成立論原因自由行為的操作方法,構成要件說無
: : 法處理的是罪責上的認定問題而不是構成要件上的問題,相反地,前置說
: : 才是構成要件的規範性擴張,客觀一點的進路強調純粹的預見義務違反即
: : 可成立過失的原因自由行為,主觀一點的進路就拉到對某時點陷入無責任
: : 能力並對法益侵害有所預見就成立構成要件。如果山口厚對構成要件的擴
: : 張採取懷疑的態度,那麼在原因自由行為採用構成要件說或許是一個理論
: : 一貫的作法。比較麻煩還是如何處理罪責上的欠缺問題,實際上的作法,
: : 至少是採用構成要件說的人,通常是指出前階義務的違反會導致後階「罪
: : 責恕免」的寬貸取消,也有人說這是Pufendorf在創立刑法imputatio原則
: : 的時候,例外許可的他項歸責(ausserordentliche Zurechnung)。
: 咦?這裡有用語上的誤差。我的分類是構成要件類型與例外類型。例外類型即是
: 認為結果行為是構成要件行為,只有在例外狀況下,承認非同時性。
: 難道山口本來是採「只有結果行為才是實行行為」的說法嗎?他以前不用實行行為概念,
: 所以就這一部份,我不太清楚他的想法。
: 採我的分類時,會將具有抽象危險性的原因行為視為構成要件行為,所以當然會有
: 後階段判斷時,行為人意思的一貫性的問題。
可能是用語吧?!因為學說的名字叫「例外說(構成要件模式)」和「前置
說」,不過從客觀主義的角度來說,應該是透過對結果→行為→主觀意思,
這樣的邏輯來處理問題吧?!如果在結果行為就能夠成立構成要件,為什麼
不從這個角度來思考什麼時候可以納入罪責的考量,什麼時候不能呢?不掌
握「具體危險」的結果行為,而掌握「抽象危險」的原因行為作為犯罪成立
的行為,至少對我來說,會有抽象危險無限擴張的危險,因為能夠限制抽象
危險的只有主觀和義務違反的客觀行動,不過我不知道山口厚是怎麼談這個
問題的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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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日深杯酒滿 朝朝小圃花開
自歌自舞自開懷 且喜無拘無礙
青史幾番春夢 紅塵多少奇才ꄊ 不須計較與安排 領取而今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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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JohnWayne:除了拿規範當作評判歸屬與否的座標之外沒有其他出路嗎 05/14 00:35
2F:→ JohnWayne:另外,修正後的支配概念,是否勢必會從質的區別走向量的 05/14 00:36
3F:→ JohnWayne:區別? 05/14 00:37
4F:→ JohnWayne:若要貫徹客觀主義,或許真的難免會走向量的因果論, 05/14 00:38
5F:→ JohnWayne:但說穿了,變貌之後的量的因果論跟重要性理論有何兩樣? 05/14 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