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tuerlich (照水惊非曩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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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情报] 山口厚刑法总论改版暨改版部分序文译稿 …
时间Sun May 13 03:29:40 2007
※ 引述《pigdog (pigdog)》之铭言:
: 所谓的排他性支配领域不是指主观的、意识的支配,而是指客观上排除他人干涉可能性
: 的领域的创设。这个创设可透过作为或不作为(利用局势等)而达成。
: 只要有排他领域出现,则因果进程中的介入情事,除非是行为人介入,都会变成不可能。
: 而且如此一来,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范畴也会被限缩。
: 所以排他的支配领域的创设是与目的行为无关的。
: 你所说的目的支配是不被客观主义刑法解释学所接受的。
呃…我讲的跟老师说的在大部分情况都是一样的呀,之前那一篇只是说,刑法
「支配」概念的诞生,基本上是目的行为论的产物,也因为透过「目的」→「
支配」的连结,在七○年代以後,所谓的过失共同正犯、过失教唆、过失帮助
才慢慢不见了,亦即主观目的行为,主观并客观对全因果流程掌握的「支配」
概念是这一条系统的根源。所以客观主义是绝对不可能接受这种主观的目的支
配。这一点上跟老师的想法应该没有不同。
所以上一篇最後一部分才会说,应该修正这种目的式的支配概念,因为这是不
符合客观主义本旨的见解。
但是比较麻烦的是,我觉得在某程度来说,以客观主义为中心要发展出「排他
性」的支配,或许是比较困难的地方,问题可以分为两个层次来说,第一是如
何处理客观主义下的支配概念,特别是我们想要从这个原本属於目的行为论的
原生概念中,要拉回到客观主义的「反」目的行为论,某程度上有他的困难性
,特别是老师说的判断法则「排他领域出现在:除非是行为人介入,否则结果
不会发生」,因为这里的论述没有很详细,我只能觉得说有一点像是用反证法
则来处理问题的样子。问题在於,反证法则实际上的功用有限,往往无法直接
处理未发生的潜在支配原因、合法则替代行为与累积因果关系,特别是在最後
面累积因果关系的hard case里面,反证法则基本上能发生的功能有限。如果
不能直接从正面的立场肯定「客观支配」的意思,客观主义的发展会受到局限
,问题只是要怎麽发展而已。
第二,特别是在过失犯和不作为犯,犯罪的成立基本上以客观的他人干涉可能
性的判准来看,可能会有一点难以认定的困扰。纵然一个酒醉驾车的行为人开
直直地给被害人撞下去,会造成系争事件的结果,必然是「行为人当场的行为
」与「被害人适时适所地出现在该地」,因为客观主义在此排除掉主观目的性
支配的关系,要使一件肇事的发生,必然一定要「全般」因果的「共同」介入
才有可能,这些全般性的因果作用会使得客观主义在决定什麽是客观支配的同
时,只能反求「规范的目的性」,这也就是为什麽客观主义,或者说「伪客观
主义」在德国近年的发展是规范论当头的原因,轻一点规范思维就是Roxin的
客观归责,重一点的客观思维就完全把作为、不作为、过失等等所有的犯罪完
全透过规范的方式决定支配,换言之会导向规范式的支配,而这种支配在最强
的规范理论下,就变成了「管辖」、「组织负责」的问题,这就是Jakobs的心
路历程。至少在我看来,用规范论决定的责任规属,在一定程度下会造成完全
放弃现实取向的缺点。
随便讲一个case,违规超车而被害人骑自行车酒醉,这里用来处理「排他支配
」的,应该除了把行为人违规超车的要素拿掉,换成是合法超车吧?但是为什
麽我自不说:「把被害人酒醉拿掉,改成被害人无过误,而行为人违规,那麽
这时死亡结果还是会发生,所以可归责?」因为不论是行为人的过咎或是被害
人的,都是时间、空间延展下的一个因果因素而已,要透过这种方式确定实际
上似乎只能说从规范的角度来看。
另一个更麻烦的是不作为犯,至少以自然历程为判断基准的因果关系项下,不
作为犯的因果关系是「不存在」的,连「不确定」都达不到,因为不作为无法
创造影响因果进行的直接作用力,它只可能是一种规范在期待流程中的假设判
断而已,这一点在30年代的Engisch、60年代的Arthur Kaufmann、70年代的
Armin Kaufmann就已经指出来了,所以後来才会说「准」因果关系,因为因果
关系在自然意义下是不存在的,在欠缺不具自然意义的因果关系下,想要进而
取代自然因果的客观主义支配论,会得到无所附丽的结果,最後又是取向规范
目的性。
我相信老师这个时候脑中的例子应该是阻断救援的案例,但或许更直接的案例
应该是放任小孩在家不救助,这一类完全是不纯正不作为的例子,行为人所能
处分到的,只有单纯的规范违反,而这时排他性的领域支配,可以说已经低到
难以想像的程度。
因为我不是很确定老师的「排他性支配」是不是又在这些案例里面提出例外的
情况,但显然有很多的情况这个排他的可能性是不成立的,所以我才会比较倾
向非排他的支配,因为重点应该在支配,而不是排他,这是客观主义在发展上
始终不能不面对的难题呀。
: : 就第七点来说,我个人的想法认为,在原因自由行为采用构成要件说基本
: : 上应该与「构成要件规范性扩张」的关系有限,因为构成要件说本来就是
: : 以上述行为的具体支配构成立论原因自由行为的操作方法,构成要件说无
: : 法处理的是罪责上的认定问题而不是构成要件上的问题,相反地,前置说
: : 才是构成要件的规范性扩张,客观一点的进路强调纯粹的预见义务违反即
: : 可成立过失的原因自由行为,主观一点的进路就拉到对某时点陷入无责任
: : 能力并对法益侵害有所预见就成立构成要件。如果山口厚对构成要件的扩
: : 张采取怀疑的态度,那麽在原因自由行为采用构成要件说或许是一个理论
: : 一贯的作法。比较麻烦还是如何处理罪责上的欠缺问题,实际上的作法,
: : 至少是采用构成要件说的人,通常是指出前阶义务的违反会导致後阶「罪
: : 责恕免」的宽贷取消,也有人说这是Pufendorf在创立刑法imputatio原则
: : 的时候,例外许可的他项归责(ausserordentliche Zurechnung)。
: 咦?这里有用语上的误差。我的分类是构成要件类型与例外类型。例外类型即是
: 认为结果行为是构成要件行为,只有在例外状况下,承认非同时性。
: 难道山口本来是采「只有结果行为才是实行行为」的说法吗?他以前不用实行行为概念,
: 所以就这一部份,我不太清楚他的想法。
: 采我的分类时,会将具有抽象危险性的原因行为视为构成要件行为,所以当然会有
: 後阶段判断时,行为人意思的一贯性的问题。
可能是用语吧?!因为学说的名字叫「例外说(构成要件模式)」和「前置
说」,不过从客观主义的角度来说,应该是透过对结果→行为→主观意思,
这样的逻辑来处理问题吧?!如果在结果行为就能够成立构成要件,为什麽
不从这个角度来思考什麽时候可以纳入罪责的考量,什麽时候不能呢?不掌
握「具体危险」的结果行为,而掌握「抽象危险」的原因行为作为犯罪成立
的行为,至少对我来说,会有抽象危险无限扩张的危险,因为能够限制抽象
危险的只有主观和义务违反的客观行动,不过我不知道山口厚是怎麽谈这个
问题的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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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日深杯酒满 朝朝小圃花开
自歌自舞自开怀 且喜无拘无碍
青史几番春梦 红尘多少奇才ꄊ 不须计较与安排 领取而今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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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87.166.241.137
1F:推 JohnWayne:除了拿规范当作评判归属与否的座标之外没有其他出路吗 05/14 00:35
2F:→ JohnWayne:另外,修正後的支配概念,是否势必会从质的区别走向量的 05/14 00:36
3F:→ JohnWayne:区别? 05/14 00:37
4F:→ JohnWayne:若要贯彻客观主义,或许真的难免会走向量的因果论, 05/14 00:38
5F:→ JohnWayne:但说穿了,变貌之後的量的因果论跟重要性理论有何两样? 05/14 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