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nequaled (林阿舍)
看板HolySee
標題Re: [問題] 著手與未遂
時間Thu May 3 13:54:48 2007
※ 引述《unequaled (林阿舍)》之銘言:
: 原來覺得不需要波出來,後來想想還是波一下好了~
: 以下是寄到信箱問的問題。
: 所謂「著手」是指在具體個案中法益侵害危險性高漲的時候,
: 所以著手的時點法益還沒有真正被侵害嗎?
: 還有老師上次舉挖洞讓某某人掉下去的例子,老師說車子到達洞前是著手,
: 但是如果車子拋錨而不會繼續前進,這時候車子 到達洞前也算著手嗎?還
: 有,如果車沒壞,那到達洞口著手那剎那,就算是殺人未遂?還是要人掉下
: 去沒死才是殺人未遂?
: 老師講一P.77,123的3寫「迴避可能性(保證人地位)」老師的意思是說只要
: 有迴避可能性就會有保證人地位嗎?
: 可是有無保證人地位不是還要看廣義相當性嗎?
第一個著手的問題,你說的大致上沒錯,
而且特別要注意著手的判斷要以「個案具體情事」作為判斷基礎。
著手基本上只是具體危險的產生,所以只是「危險」而已,還沒有結果產生,
而著手到實際損害發生的過程,也就是相當性的進程。
大概這幾次上課還會提到一個也要注意的點是,
所謂的結果,不一定會是實害,這點在國家、社會法益之罪就可以看的出來。
如上面所講的,著手判斷要個案而定,
越接近洞口,危險性就層層升高,但具體地使得結果將受威脅的時點,
在這個個案中可以認為是洞口前。
從而如果車子拋錨時,離洞口還有很長的距離,那麼就還未至著手,就連未遂也沒有了。
所以你說拋錨而沒有繼續前進,又還沒到洞口前,就連著手都沒有,無須動用刑法。
再來是,所謂未遂,是
已至著手而結果沒有發生,或者
結果雖然發生(所以已經著手了喔)但卻(可能因為介入情事而)歸屬於
其他人或其他客觀事態。
而既遂就是結果一定發生了,並且可以歸屬於特定行為人(沒有其他介入情事)。
因而,車沒壞,行駛到達洞口前,基本上就著手了,
而一旦著手,基本上就是未遂,
除非......有不能未遂的問題(小聲,我不太確定),但這仍是未遂。
這之後上課也會說。
只要一有法益侵害危險性高漲的客觀情事,就是未遂,
從這個時點開始,在結果發生並且可以將責任歸屬行為人的時候,成立既遂,
否則在這個因果進程中從著手逐步更加具體化到既遂之前的過程,都是未遂。
那結果縱然發生但卻無法歸屬於行為人的話,也就是阻卻既遂責任,成立未遂。
我想這樣你的問題應該有解答了。
最後是,保證人地位的成立要件之一,還是要具備迴避可能性,
當然廣義相當性也要具備。
這地方有點複雜,我講義不在手邊,如果有講錯的,會再補一封信告訴你。
希望有幫助理解~
大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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