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nequaled (林阿舍)
看板HolySee
标题Re: [问题] 着手与未遂
时间Thu May 3 13:54:48 2007
※ 引述《unequaled (林阿舍)》之铭言:
: 原来觉得不需要波出来,後来想想还是波一下好了~
: 以下是寄到信箱问的问题。
: 所谓「着手」是指在具体个案中法益侵害危险性高涨的时候,
: 所以着手的时点法益还没有真正被侵害吗?
: 还有老师上次举挖洞让某某人掉下去的例子,老师说车子到达洞前是着手,
: 但是如果车子抛锚而不会继续前进,这时候车子 到达洞前也算着手吗?还
: 有,如果车没坏,那到达洞口着手那刹那,就算是杀人未遂?还是要人掉下
: 去没死才是杀人未遂?
: 老师讲一P.77,123的3写「回避可能性(保证人地位)」老师的意思是说只要
: 有回避可能性就会有保证人地位吗?
: 可是有无保证人地位不是还要看广义相当性吗?
第一个着手的问题,你说的大致上没错,
而且特别要注意着手的判断要以「个案具体情事」作为判断基础。
着手基本上只是具体危险的产生,所以只是「危险」而已,还没有结果产生,
而着手到实际损害发生的过程,也就是相当性的进程。
大概这几次上课还会提到一个也要注意的点是,
所谓的结果,不一定会是实害,这点在国家、社会法益之罪就可以看的出来。
如上面所讲的,着手判断要个案而定,
越接近洞口,危险性就层层升高,但具体地使得结果将受威胁的时点,
在这个个案中可以认为是洞口前。
从而如果车子抛锚时,离洞口还有很长的距离,那麽就还未至着手,就连未遂也没有了。
所以你说抛锚而没有继续前进,又还没到洞口前,就连着手都没有,无须动用刑法。
再来是,所谓未遂,是
已至着手而结果没有发生,或者
结果虽然发生(所以已经着手了喔)但却(可能因为介入情事而)归属於
其他人或其他客观事态。
而既遂就是结果一定发生了,并且可以归属於特定行为人(没有其他介入情事)。
因而,车没坏,行驶到达洞口前,基本上就着手了,
而一旦着手,基本上就是未遂,
除非......有不能未遂的问题(小声,我不太确定),但这仍是未遂。
这之後上课也会说。
只要一有法益侵害危险性高涨的客观情事,就是未遂,
从这个时点开始,在结果发生并且可以将责任归属行为人的时候,成立既遂,
否则在这个因果进程中从着手逐步更加具体化到既遂之前的过程,都是未遂。
那结果纵然发生但却无法归属於行为人的话,也就是阻却既遂责任,成立未遂。
我想这样你的问题应该有解答了。
最後是,保证人地位的成立要件之一,还是要具备回避可能性,
当然广义相当性也要具备。
这地方有点复杂,我讲义不在手边,如果有讲错的,会再补一封信告诉你。
希望有帮助理解~
大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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