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nequaled (林阿舍)
看板HolySee
標題Re: [問題] 刑總問題
時間Mon Apr 16 22:19:10 2007
※ 引述《starandcloud (星雲)》之銘言:
: 理解力差的我遇到了一些不懂的地方
: 想請問一下...
: 請問一般犯、特別犯和違法身份、責任身份有對應關係嗎?
: (例如:特別犯就是違法身份?)
應該是沒有對應,
一般犯,是不需要特殊資格條件就可以成立的犯罪,
而特別犯又分純正特別犯(身份犯)與不純正特別犯(身份犯),
但是介紹這些學說
對前者,是具備特定資格條件才有創設刑罰的意義,才具備純正身份,
對後者,也是具備特定資格與條件,有,則有加重減輕或免除的作用,
不具不純正身份者,只能成立「無加重減輕之普通規定」。
但是卻沒有詳細的說明資格與條件跟創設刑罰意義、加重減輕到底有什麼關連意義。
必須硬記。
同時,要求有普通規定一事,似乎也常有並不存在普通規定的情形。
所以才產生新型的違法身份與責任身份的區分,
將身份的概念與違法論(法益)與責任論(責任論的諸種要素)相連結,
來做解釋。
上面的學說就資格與條件說明不清,
很難說可以跟違法、責任身份對應起來。
: 林山田先生的書中
: 不是分為目的、意圖
: 而是意圖與動機
: 可是老師不是說
: 意圖就是動機嗎?
林山田老師書上的見解,架構、思考都與老師不同,
好像無法跟老師的併予討論,
簡單波,就當參考一下~
以下是林山田老師書上的見解,還有一部份自己的問題。
有看錯請指正一下,耶~
(可以稍微注意跟老師學說架構不同的地方)
目的與意圖,在黑白書上是同一種東西,(實務見解亦有將此二者等視之)
如果條文上有意圖這個要件的話,
則行為人除了必須具備故意,還必須加上意圖此一心理要素,
才能成立故意犯。
從而就不能僅因行為人有認識與意欲,就成立犯罪,
而多附加一個主觀的要件,似乎是來限縮處罰範圍的一種規範方式。
因而意圖並不是故意的一部份。
而故意必須要對應客觀構成要件(主客相對應),
所以多出來的意圖,在通說之下,即「沒有」相對應的客觀構成要件存在,
在實務上,至多是認為在認定意圖存否一事之上,
仍需要透過客觀的情勢來證明。
客觀要件├───┤
↑
∣主客觀相對襯(故意過失必須對客觀構成要件有預見或有預見可能性)
↓
主觀要件├───┼─┤
↑ ↑
故意 故意之外的意圖,客觀沒有相對應的東西(通說)
然而,這樣的意圖犯(或目的犯),實務卻認為(老師講義140頁註)
其不以發生特定結果為必要,
像在三三九第一項的詐欺罪,
倘若具備「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的意圖」,再加上故意即可。
結果是,一個似乎是限縮處罰的規定,
在實務的操作上卻反倒變相的擴張的處罰範圍,
因為三三九第一項財產犯罪,若沒有財產上損失而加以處罰,
則是一種行為無價值的處罰傾向,
而實務不要求特定結果發生,即是如此,
不知道在這種狀況下,實務要怎麼去區分詐欺既未遂的界線。
(不過這個實務見解,我不知道我有沒有解讀錯誤啦~再討論)
回到老師上課說的,意圖是動機...........................(喘)
我傾向這樣瞭解老師說的意思,但是不願意把動機再一分為二,
能考量動機的情形,是在量刑(雖然通常都偷偷考量進去了),
是故意(認識、意欲)以外的東西,
但卻「大多」不是條文上那些意圖(不排除有),
而我國條文上沒有目的這個字眼,
所以就條文上的意圖,就必須去分辨
條文上的意圖跟法益(違法論)比較親近,還是跟責任論比較親近,
然後判斷該意圖的規定應該認為是違法身份還是責任身份。
(倒不用一直去強記:阿老師說目的是違法身份、意圖是責任身份,
因為問題好像只是被換一個名詞而已,
重要的是,必須去看刑法分則中對於各個犯罪、罪章的法益的理解為何,
知道法益,才有辦法去考量說,
特定意圖應該解釋為違法身份比較好、還是責任身份比較好)
(所以快去下載刑分講義XD)
大概是這樣............................不知道有沒有講錯.......
: 講義第六十三頁4的部分
: 說到
: 與違法有關的目的...及 與責任有關的目的
: 那要怎麼區分到底是與違法還是與責任有關的目的呢?
: 234I既沒有特別保障的法益(感覺上)
: 也不是特定身份的人才可以犯此項
: 那為什麼是違法身份呢?
: 感謝解答~!^^
(中場休息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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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00.98
1F:→ unequaled:寫錯或那裡不清楚都請說一聲阿阿阿阿阿阿阿(今天好累) 04/16 22:54
2F:推 kent2001:我是覺得140底下那個實務見解,應該不是那麼蠢吧。(雖然 04/16 23:07
3F:→ kent2001:看起來語意可能真是這樣。)但他會不會其實只是要表示所謂 04/16 23:08
4F:→ kent2001:此罪作為一個目的犯,關於超越的主觀要素,毋須有所謂的 04/16 23:09
5F:→ kent2001:客觀要件(他這裡用了特定結果這個詞)來對應。不過,我也 04/16 23:10
6F:→ kent2001:不敢確定,因為我時再覺得實務不至於把339解釋成無須結果 04/16 23:11
7F:→ kent2001:發生就成立了吧。 04/16 23:12
8F:→ kent2001:以上是猜的拉,也不確定。需要看全文。 04/16 23:12
9F:推 blackb:你那個 (喘),用的時間點怪怪的喔.......(科科) 04/16 23:40
10F:推 unequaled:樓上............-____- 04/16 23:49
11F:推 Vbug:若是92台非220,就如二樓所言,在說結果為何無礙意圖為何判斷 04/17 16:46
12F:→ Vbug:雖然結果是第三人得益,但無礙認定有"自己"不法所有意圖。 04/17 16:51
13F:推 starandcloud:感謝詳細的解答^^ 04/17 22:10
14F:推 unequaled:不法所有意圖 可以是 為自己或他人 (補充一下樓樓上) 04/18 02:48
15F:推 Vbug:^^" 92台非220中,被告主張之一是自己未得益,何來自有意圖 04/18 09:21
16F:→ Vbug:最多有為他人所有意圖,所以原判決論以自有意圖為適法不當 04/18 09:24
17F:→ Vbug:因而提出上訴...那上述說詞就是在回應被告主張... 04/18 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