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nequaled (林阿舍)
看板HolySee
标题Re: [问题] 刑总问题
时间Mon Apr 16 22:19:10 2007
※ 引述《starandcloud (星云)》之铭言:
: 理解力差的我遇到了一些不懂的地方
: 想请问一下...
: 请问一般犯、特别犯和违法身份、责任身份有对应关系吗?
: (例如:特别犯就是违法身份?)
应该是没有对应,
一般犯,是不需要特殊资格条件就可以成立的犯罪,
而特别犯又分纯正特别犯(身份犯)与不纯正特别犯(身份犯),
但是介绍这些学说
对前者,是具备特定资格条件才有创设刑罚的意义,才具备纯正身份,
对後者,也是具备特定资格与条件,有,则有加重减轻或免除的作用,
不具不纯正身份者,只能成立「无加重减轻之普通规定」。
但是却没有详细的说明资格与条件跟创设刑罚意义、加重减轻到底有什麽关连意义。
必须硬记。
同时,要求有普通规定一事,似乎也常有并不存在普通规定的情形。
所以才产生新型的违法身份与责任身份的区分,
将身份的概念与违法论(法益)与责任论(责任论的诸种要素)相连结,
来做解释。
上面的学说就资格与条件说明不清,
很难说可以跟违法、责任身份对应起来。
: 林山田先生的书中
: 不是分为目的、意图
: 而是意图与动机
: 可是老师不是说
: 意图就是动机吗?
林山田老师书上的见解,架构、思考都与老师不同,
好像无法跟老师的并予讨论,
简单波,就当参考一下~
以下是林山田老师书上的见解,还有一部份自己的问题。
有看错请指正一下,耶~
(可以稍微注意跟老师学说架构不同的地方)
目的与意图,在黑白书上是同一种东西,(实务见解亦有将此二者等视之)
如果条文上有意图这个要件的话,
则行为人除了必须具备故意,还必须加上意图此一心理要素,
才能成立故意犯。
从而就不能仅因行为人有认识与意欲,就成立犯罪,
而多附加一个主观的要件,似乎是来限缩处罚范围的一种规范方式。
因而意图并不是故意的一部份。
而故意必须要对应客观构成要件(主客相对应),
所以多出来的意图,在通说之下,即「没有」相对应的客观构成要件存在,
在实务上,至多是认为在认定意图存否一事之上,
仍需要透过客观的情势来证明。
客观要件├───┤
↑
∣主客观相对衬(故意过失必须对客观构成要件有预见或有预见可能性)
↓
主观要件├───┼─┤
↑ ↑
故意 故意之外的意图,客观没有相对应的东西(通说)
然而,这样的意图犯(或目的犯),实务却认为(老师讲义140页注)
其不以发生特定结果为必要,
像在三三九第一项的诈欺罪,
倘若具备「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的意图」,再加上故意即可。
结果是,一个似乎是限缩处罚的规定,
在实务的操作上却反倒变相的扩张的处罚范围,
因为三三九第一项财产犯罪,若没有财产上损失而加以处罚,
则是一种行为无价值的处罚倾向,
而实务不要求特定结果发生,即是如此,
不知道在这种状况下,实务要怎麽去区分诈欺既未遂的界线。
(不过这个实务见解,我不知道我有没有解读错误啦~再讨论)
回到老师上课说的,意图是动机...........................(喘)
我倾向这样了解老师说的意思,但是不愿意把动机再一分为二,
能考量动机的情形,是在量刑(虽然通常都偷偷考量进去了),
是故意(认识、意欲)以外的东西,
但却「大多」不是条文上那些意图(不排除有),
而我国条文上没有目的这个字眼,
所以就条文上的意图,就必须去分辨
条文上的意图跟法益(违法论)比较亲近,还是跟责任论比较亲近,
然後判断该意图的规定应该认为是违法身份还是责任身份。
(倒不用一直去强记:阿老师说目的是违法身份、意图是责任身份,
因为问题好像只是被换一个名词而已,
重要的是,必须去看刑法分则中对於各个犯罪、罪章的法益的理解为何,
知道法益,才有办法去考量说,
特定意图应该解释为违法身份比较好、还是责任身份比较好)
(所以快去下载刑分讲义XD)
大概是这样............................不知道有没有讲错.......
: 讲义第六十三页4的部分
: 说到
: 与违法有关的目的...及 与责任有关的目的
: 那要怎麽区分到底是与违法还是与责任有关的目的呢?
: 234I既没有特别保障的法益(感觉上)
: 也不是特定身份的人才可以犯此项
: 那为什麽是违法身份呢?
: 感谢解答~!^^
(中场休息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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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00.98
1F:→ unequaled:写错或那里不清楚都请说一声阿阿阿阿阿阿阿(今天好累) 04/16 22:54
2F:推 kent2001:我是觉得140底下那个实务见解,应该不是那麽蠢吧。(虽然 04/16 23:07
3F:→ kent2001:看起来语意可能真是这样。)但他会不会其实只是要表示所谓 04/16 23:08
4F:→ kent2001:此罪作为一个目的犯,关於超越的主观要素,毋须有所谓的 04/16 23:09
5F:→ kent2001:客观要件(他这里用了特定结果这个词)来对应。不过,我也 04/16 23:10
6F:→ kent2001:不敢确定,因为我时再觉得实务不至於把339解释成无须结果 04/16 23:11
7F:→ kent2001:发生就成立了吧。 04/16 23:12
8F:→ kent2001:以上是猜的拉,也不确定。需要看全文。 04/16 23:12
9F:推 blackb:你那个 (喘),用的时间点怪怪的喔.......(科科) 04/16 23:40
10F:推 unequaled:楼上............-____- 04/16 23:49
11F:推 Vbug:若是92台非220,就如二楼所言,在说结果为何无碍意图为何判断 04/17 16:46
12F:→ Vbug:虽然结果是第三人得益,但无碍认定有"自己"不法所有意图。 04/17 16:51
13F:推 starandcloud:感谢详细的解答^^ 04/17 22:10
14F:推 unequaled:不法所有意图 可以是 为自己或他人 (补充一下楼楼上) 04/18 02:48
15F:推 Vbug:^^" 92台非220中,被告主张之一是自己未得益,何来自有意图 04/18 09:21
16F:→ Vbug:最多有为他人所有意图,所以原判决论以自有意图为适法不当 04/18 09:24
17F:→ Vbug:因而提出上诉...那上述说词就是在回应被告主张... 04/18 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