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nequaled (林阿舍)
看板HolySee
標題Re: [課輔] 違法身分責任身分
時間Wed Apr 11 16:22:31 2007
※ 引述《blackb (安室照片好可愛喔~~~)》之銘言:
: : 推 pigdog:奇怪了?上課都有講啊。 04/11 03:13
: : 推 rubyh:昨天課輔助教舉了§134,說這一條中公務員因為侵害了兩種法꼠 04/11 08:42
: : → rubyh:益而加重處罰,且是違法身分。一個法益是犯罪所侵害的法益, 04/11 08:43
: : 推 rubyh:另一個則是人民對公務員的信賴。我想問的是,要怎樣區別這種 04/11 08:54
: : → rubyh:信賴是否已經強到可以成為一種法益? 04/11 08:55
: : → rubyh:還想要問,刑法的理論系譜那一節好複雜...真的是required嗎? 04/11 08:57
: 一三四我不知道老師有沒有改變見解?
: 信賴有沒有到法益的程度,這要等刑分才有可去瞭解。
: 也沒有一定的理論,但我是覺得刑法謙抑性是底線,
: 至於一個東西為什麼會成為犯罪,那可能要先修犯罪學了。
134到底是責任還違法身份真的有點頭大,
最後一次聽老師課時老師見解是違法身份,因為信賴還是會被破壞,
但是問題是,利用權力機會方法,如果不是在執行公務的時候,
此時哪有所謂信賴可言?(但是到底如何觀察是否真有信賴這種東西?)
但如果說是責任身份,
為什麼是公務員責任就特別重(期待可能性比較高)?
在行政上要依法,在其他生活上也有特別高的服從法律的義務?
而且就又回到老師所不採的身份刑法(為什麼不採,晚上補)。
所以責任身份也不適當。
這大概還是要回頭說法條的產生還是在一九二、三零年代,
身份刑法盛行,
所以不想解釋成責任身份,有一些困難。
: 這就是為什麼,我一直覺得應該先修犯罪學再修刑法嘛,
: 為什麼一直都沒有這樣的提議呢(笑)。
: 學分太多?刑事訴訟法可以選修啊(咳咳,玩笑話玩笑話),
: 去實習學的可能比較快,也才知道保護人權保護到哪裡。
: (已經說是玩笑話囉)
: 刑法理論系普?不是學說介紹嗎我記得?新編講義?
不是新編阿,就是前面大概三四十頁的東西,
那部分講義就先看過,對後面會有幫助,
學到後面再看回來也會更容易知道這裡在說什麼。
如果去修犯罪學,會講一些基本的東西,
但其他的就修老師其他課,降子。
(有一兩年老師上課有講過,我不知道今年有沒有)
ㄜ.....禮拜二有一些問題還沒回答完,
晚上上完日文會補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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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點疑問的是,法益與責任似乎是可以切離開來的東西,
但怎麼在這幾個例子裡,卻流動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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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00.87
1F:推 JohnWayne:現在宿舍網路很不穩定...打到一半就掛掉,快氣死 04/13 16:53
2F:→ JohnWayne:違法身分與責任身分的區分是一種事後合理化的區分方式 04/13 16:54
3F:→ JohnWayne:毋寧說,身分概念的出現是先於「違法」以及「責任」概念 04/13 16:56
4F:推 unequaled:要不要先打到word再貼上來? 04/13 16:58
5F:推 blackb:我也贊成事後合理機制,而且流動性真的太高。 04/14 01:17
6F:推 blackb:不過,違法和責任是否也是事後合理機制? 04/14 01:17
7F:推 blackb:還有,我以為日本學網是飛快的說~~~這邊都普通而已!! 04/14 01:19
8F:推 JohnWayne:宿舍是委外的,網路斷線不說,管理員的嘴臉也是臭到不行 04/16 00:36
9F:→ JohnWayne:回到主題,試問,有沒有第三種身分類型的可能性? 04/16 00:41
10F:→ JohnWayne:另外,有一個小地方要注意,此處的「違法」在解釋上是否 04/16 00:41
11F:→ JohnWayne:當然連結到「法益侵害」之上 04/16 00:42
12F:→ JohnWayne:黃榮堅老師的「不嚴格的不法身分」有其道理存在 04/16 00:43
13F:→ JohnWayne:只是從此處以及他的「不法與責任兼具之身分」等論述中, 04/16 00:47
14F:→ JohnWayne:更可以說明這種分類方法無法將立法者的屁股都擦乾淨 04/16 00:48
15F:→ JohnWayne:當然也可以學其他學說耍無賴,直接從效果來分類,意即「 04/16 00:50
16F:→ JohnWayne:構成身分」與「加減身分」,至於理由為何就推給刑分 04/16 00:51
17F:→ JohnWayne:但若干問題(如134)依舊很難解決。 04/16 01:02
18F:→ JohnWayne:就134而言,我首推廢除,硬要解釋的話,只能解為「違法 04/16 01:05
19F:→ JohnWayne:身分」,但該「違法」不能以法益侵害來解釋,因為如大山 04/16 01:06
20F:→ JohnWayne:所說,找不到足夠的侵害強度來支持這個要件的存在。 04/16 01:07
21F:→ JohnWayne:硬要用法益概念來解釋,就是更進一步讓法益概念稀薄化。 04/16 01:12
22F:→ JohnWayne:回到回答puma的問題, 04/16 01:13
23F:→ JohnWayne:違法跟責任區分概念的提出固然是事後合理機制沒錯 04/16 01:13
24F:→ JohnWayne:但當它們開始有自己的獨立生命之後, 04/16 01:13
25F:→ JohnWayne:就成為要素再製前的正當化事由了。 04/16 01:17
26F:→ JohnWayne:只是往往事前事後兩者交錯纏繞共生,也很難分的清楚了 04/16 01:20
27F:推 blackb:謝學謝長。然則對一三四的部分,若以法益無法支撐為由而廢 04/16 15:01
28F:推 blackb:除,除了仍然將違法身份和法益連結之外,在現今的分類當中 04/16 15:02
29F:推 blackb:是否也會造成向責任解釋的危險性? (廢除果然是最好方法) 04/16 15:04
30F:推 blackb:若承認第三種分類,又必須另外找尋法條(法益)存在的正當 04/16 15:06
31F:推 blackb:性囉? 在違法、責任的架構之下,這個出路似乎不好搞?XD 04/16 15:07
32F:推 unequaled:謝謝謝學長~ 廢除之前總得做個解釋,如果還是做違法 04/16 21:43
33F:→ unequaled:身份的解釋,但是限縮在執行職務才有其適用?能否解決 04/16 21:45
34F:→ unequaled:問題? 學長說的第三條路是違法、責任以外的第三種東東 04/16 21:45
35F:→ unequaled:嗎?(內心無法接受這樣一直找合理化事由的作法阿~逃) 04/16 21:47
36F:→ unequaled:(還有問題無法回答阿阿阿阿阿) 04/16 21:49
37F:推 kent2001:多謝學長。可是我除了黃老師那種不嚴格不法身分外,實在 04/16 22:23
38F:→ kent2001:很難想到所謂的第三條路ㄟ,而且真的有可能外於違法或 04/16 22:24
39F:→ kent2001:任找到另外一條解釋的方向嗎(阿阿阿 我也不懂阿)。 04/16 22:25
40F:推 unequaled:昨天睡前亂想到一個啦,但是完全用不上的感覺(沒實益) 04/16 2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