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u32235 (醉臥閒看江湖老)
看板HolySee
標題Re: [問題] 死刑
時間Thu Jan 11 00:40:10 2007
我覺得這問題不應混為一談,應該分開來思考會比較好。
的確法律人永遠站在受刑人的對立面。所以這才是原罪吧。尤其是在刑法領域。
只要講的是「刑」,那一定是對人的一種限制,對人身的一種侵犯,就算不是處
死,難道剝奪人的自由就不殘忍?將人囚禁起來,群體似的豢養。更進一步說,
法律劃出了某種程度「好人」、「壞人」的界線,讓受刑人即使脫離國家刑罰後
,仍然永世不得超生,要繼續接受社會上的惡評。
但不因為如此,刑法學者就不能夠講慈悲。為什麼我們要限制人的自由,對人做
出侵犯?似乎是在大一的刑總課上,老師說將這些人抓出來,處以刑罰是為了安
定法秩序,讓人們對這套法秩序繼續保持信賴的緣故,受刑人不過是「祭品」而
已。透過他們不斷的受罰,在定義他們是壞人的同時我們繼續肯定自己是好人,
繼續安分守己的活下去。
我們沒有辦法否定這個事實,也無法不讓這樣的儀式持續下去。關鍵在於,法律
人對於這件事的態度。記得老師在監獄學的最後一堂課,講了一個讓我印象無比
深刻的比喻,就是讓飢餓三天的孩子去自己殺雞來吃,讓他感受到生命在終結時
的痛苦與掙扎,血液噴濺時生命的流逝。真正領會到一個人的生存要用多麼崇高
的代價去交換。從此以後他還會浪費食物嗎?還會將吃了一半的便當整個丟棄嗎
?可以用一隻雞來飽食,他就不會為了美味宰兩隻雞來只吃雞腿。對生命的體悟
從此不同。如果法律必須要對違反社會秩序者做出處置,我們應該怎麼面對呢?
即便大家都知道死刑沒有什麼嚇阻效力,卻還是有多數的人贊同。批踢踢鄉民用
「如果被侵犯的是你親人XXXX」的理由也就算了,但我想真正殘酷可怕的是,連
實務上的第一線司法人員都做此解。就算現在矯治學說已經退流行,刑罰的目的
朝隔離無害化前進,但在能用監禁達成同樣隔離效果的情況下,司法人員卻要選
擇死刑。判決書、理由書可以寫的冠冕堂皇,公平正義齊飛,考量被害人、社會
因素等等一大堆,但背後的意涵都一模一樣「我要殺人」。檢察官要求讓一個人
死,法官決定一個人該死,執行官拿槍把一個人射死。我想檢討死刑的真正目的
不是對於受刑人的寬容,而是在這些司法人員的救贖。如果人故意殺人,是這個
社會上最深惡痛絕的犯罪,那憑甚麼司法人員戴上國家的大帽子,念著口號般的
正義,就能去犯下這樣的滔天大罪而心安理得?
沒辦法心安,感覺到痛苦,斬不下手,殺不了一個人。這就是法律人的慈悲。不
是像現在人對動物那般上對下的憐憫,而是身為一個人面對同類的深沉哀痛,執
法者不僅決定了他人的命運,也將對己身的生命產生影響。這樣的深刻體悟大概
也不是我這樣的大學生邊敲鍵盤能邊想像出來的,但如果你真正見識過死亡,真
正意識到死亡,甚至開始想像死亡,或多或少能有些感覺。
從這個地方做反思的起點,終止死刑或許不會造成太大影響,但我們不可能禁止
所有的懲罰,但目的不是為了所謂正義,只是讓大多數人好好的活下去而已。反
省就從戳破這些崇高的口號開始,然後在每一個環節,用身而為人的理解,細思
這樣犧牲的目的,有沒有減輕無謂犧牲的作法,但卻不可能終止犧牲。這樣的寬
容也許仍建立在暴力和剝奪的基礎上,但決不能說沾染血色的慈悲不是慈悲。
至於該怎麼讓社會接受,那想必是一趟漫長的過程。每個批踢踢鄉民在電腦桌前
面,對著螢幕敲一敲說該死很容易,電話訪問的時候說:「我討厭犯罪人,我贊
成死刑。」也很簡單。但給鄉民一把槍,叫他們去殺一個綁在那裡的人,沒有受
過完整版「正義」心理訓練的他們可能敢嗎?不敢,但卻可以繼續嘴砲,也可以
繼續讓受刑人受到歧視。於是整個社會都處於類似微醺狀態的兇殘中,如果想要
讓所有鄉民都對於犯罪人沒有歧視和恐懼,對重大犯罪受刑人都沒有成見,才算
是對他們的救贖,恐怕就不是法律學研究能夠給予解答的問題,要去看看宗教界
有沒有這種達成世界大同的方法。
以上都是我在上老師課昏睡迷離掙扎中的零碎片段記憶,加上一大堆自己成見構
成的,謬誤想必甚多,看看就好。因為想來想去我自己都還是很害怕重大犯罪人
,甚至看到兇一點的我都怕,但這不影響我對「生命應該受到尊重」這件事的看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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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7.192.175
1F:推 pohan88:推一個!!! 01/11 01:01
2F:推 hsbc1287:宗教就是個區分善惡的地方 怎麼給予解答呢.... 01/11 01:01
3F:推 pigdog:不是三天,而是半天。還有既然刑法具有一定的社會機能, 01/11 03:53
4F:→ pigdog:則無法廢除,然而死刑絕對是一個不公平而且過度的刑罰。 01/11 03:54
5F:→ pigdog:死亡是最終的、絕對的共同記憶,或共同感受,所以縱或對於 01/11 03:55
6F:→ pigdog:其他的痛苦或人生經驗無法產生絕對主觀的共振,至少對於 01/11 03:56
7F:→ pigdog:死亡或令人致死一事,可以期待司法人員的倫理覺醒。 01/11 03:57
8F:→ pigdog:至於一般人,那就不是我可以置喙之處。我不是宗教師,而只갠 01/11 03:57
9F:→ pigdog:是一個平凡的、教法律的腐儒而已。我絕對不追求卓越或拔尖 01/11 03:58
10F:推 pigdog:還有,林聰賢認為法律人在適用§57§59時亦可發揮純粹的 01/11 04:07
11F:→ pigdog:主觀的作用,但是我質疑這一點。因為社會的結構會讓法官與 01/11 04:08
12F:→ pigdog:被告生活在不一樣的社會階層。 01/11 04:09
13F:→ pigdog:更可怕的是,法學教育會讓法律人產生崇高的理想,而這個 01/11 04:10
14F:→ pigdog:理想正是讓法官與被告除了「死」以外無法產生共振的障礙。 01/11 04:10
15F:推 donitz:推!!! 01/11 10:30
16F:推 pcchuckwu:好文!!! 01/11 11:42
17F:推 husserl:我沒這麼認為 在階層區分的外表下 人都有陰暗潛藏的一面 01/11 12:06
18F:→ husserl:只是這一面有無可能在做法律判斷時顯現出來才是重點 01/11 12:08
19F:→ husserl:跟刑法57 59其實沒有太大的關係 法條只是論述的工具 01/11 12:08
20F:→ husserl:是一種當作掩飾內心陰暗面的工具而已 01/11 12:09
21F:→ husserl:歸根究底 與其討論法律 法律教育 法規制度 不如想想 01/11 12:10
22F:→ husserl:你想成為什麼"人" 而非成為哪一種"法律人" 01/11 12:11
23F:推 pigdog:我說適用57與59的意思也是一種掩飾,而且57與59的論述,永묠 01/13 23:59
24F:→ pigdog:遠無法到達(或處及)人的內心,不論是法官的抑或被告的。 01/14 00:01
25F:推 CrazyMarc:借轉 04/23 1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