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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akara:如果這案例不屬於原因自由行為,是不是基於原因行為和結果 12/04 17:40
2F:→ dakara:行為之間沒有主觀的連結? 12/04 17:40
3F:→ dakara:那我先把問題點跳開一下,現行刑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被部分學 12/04 17:41
4F:→ dakara:者稱為是原因自由行為的明文化。然而其法條文字中根本沒有 12/04 17:41
5F:→ dakara:對於主觀要件有明確之界定。似乎只要是故意或過失自陷 12/04 17:42
6F:→ dakara:無/限制能力,就不能阻卻罪責或減輕刑期;這樣是否過度擴 12/04 17:44
7F:→ dakara:張刑罰權的適用?而因此雖然沒有明文,我們仍用解釋的方式 12/04 17:44
8F:→ dakara:限縮第三項之適用呢? 在此先謝過了^^ 12/04 17:46
既然該條第三項規定的法律效果是「不得阻卻或減輕其刑」 可見得該條項是在處理罪責的問題 然而不論依照二階說或三階說 罪責都是放在最後面討論的 亦即如果行為欠缺構成要件該當性或違法性 (或是二階說所謂的欠缺不法性) 當然不構成犯罪 也就不用討論罪責的問題了 所以關於原因自由行為的討論 不論是黃榮堅老師或是林山田老師 都認為行為人在陷入無/限制責任能力狀態前 就必須具有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之故意或過失 (林山田,刑法通論上冊,八版,p.335;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冊,三版,p.178) 結論是 只有當行為人先前已具備故意過失時 才需要去討論能否構成原因自由行為的問題 否則行為人自始不構成犯罪 自然也沒有檢驗罪責的必要 -- 頭搖又尾擺 飄移境界 不想醒覺只想感覺被放大 憤怒瓦解 萬人膜拜 讚頌我的偉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1.18.227
9F:推 m54k600ive80: 「具有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之故意或過失」 02/08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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