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kawa (Skyline GTR R34)
看板HolySee
标题Re: [问题] 原因自由行为
时间Mon Dec 4 23:42:36 2006
1F:推 dakara:如果这案例不属於原因自由行为,是不是基於原因行为和结果 12/04 17:40
2F:→ dakara:行为之间没有主观的连结? 12/04 17:40
3F:→ dakara:那我先把问题点跳开一下,现行刑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被部分学 12/04 17:41
4F:→ dakara:者称为是原因自由行为的明文化。然而其法条文字中根本没有 12/04 17:41
5F:→ dakara:对於主观要件有明确之界定。似乎只要是故意或过失自陷 12/04 17:42
6F:→ dakara:无/限制能力,就不能阻却罪责或减轻刑期;这样是否过度扩 12/04 17:44
7F:→ dakara:张刑罚权的适用?而因此虽然没有明文,我们仍用解释的方式 12/04 17:44
8F:→ dakara:限缩第三项之适用呢? 在此先谢过了^^ 12/04 17:46
既然该条第三项规定的法律效果是「不得阻却或减轻其刑」
可见得该条项是在处理罪责的问题
然而不论依照二阶说或三阶说
罪责都是放在最後面讨论的
亦即如果行为欠缺构成要件该当性或违法性
(或是二阶说所谓的欠缺不法性)
当然不构成犯罪
也就不用讨论罪责的问题了
所以关於原因自由行为的讨论
不论是黄荣坚老师或是林山田老师
都认为行为人在陷入无/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前
就必须具有实现不法构成要件之故意或过失
(林山田,刑法通论上册,八版,p.335;黄荣坚,基础刑法学上册,三版,p.178)
结论是
只有当行为人先前已具备故意过失时
才需要去讨论能否构成原因自由行为的问题
否则行为人自始不构成犯罪
自然也没有检验罪责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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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1.18.227
9F:推 m54k600ive80: 「具有实现不法构成要件之故意或过失」 02/08 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