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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這裡想的問題點有三個。 : 第一個是關於涂爾幹那個問題。簡言之是社會或者任何一個團體,是否 : 等於團體成員全部加起來,或是在全體加起來之外,還有一些其他東西。這 : 個問題在Giambattista Vico的名著《新科學》以降,一直到例如韋伯,就 : 是「科學究竟是一個還是兩(或多)個」、「科學方法究竟是一種還是兩( : 或多)種」。用比較新的辭彙來說,規範性和事實性究竟是一件事還是兩件 : 事、一個層次還是兩個層次。 : 這一類的問題有很多人用很多方法嘗試去回答。其中一個方式是透過邏 : 輯上無法推導這一點來說,例如Hume著名的論斷,認為當為跟存在之間存在 : 著無法跨越的鴻溝。如果這兩個層次之間有這樣的邏輯斷裂,那當然就沒有 : 辦法說這兩個層次是相同的。Hume的論斷雖然還沒有被完全推翻,但是已經 : 被認為有時候說不通,那是另一個問題。 : 稍微跳遠一點,第二個問題點是整體與個別,集體意識與個別成員的意 : 識之間的問題。 : 集體意識牽涉到的東西非常多,如果不要用涂爾幹那個時代、國家與教 : 會之間強烈齟齬的辭彙,像是宗教、曆法這些東西都是具體的集體意識。當 : 然社會學的出現帶有想要對集體性、人群的聚合這些事情提出一套非關傳統 : 、在歐洲的脈絡下也就是無關宗教的答案。法律則是另外一個引起非常大關 : 注的例子。Gibbon的羅馬帝國興亡史,Fustel de Coulanges的古代城邦等 : 等,還有在德意志地區特別興盛的文獻學,這些都是想透過古代留下來的材 : 料去了解古代人集體意識的嘗試。只是沒有用到集體意識這個概念。 : 涂爾幹、或者說當時整個法國社會學派的主流看法用到「集體意識」的 : 時候一個容易造成誤會的點就是「意識」好像有心理學的隱喻、好像存在著 : 「集體」這個意識的主體。不過他們花了不少精神在釐清這件事情。我想涂 : 爾幹另一句說得也容易造成誤解的話表達相同的意思:「把社會事實當成外 : 物(或東西)」。不管是哪些表現集體意識的面向,被當成一個東西的時候 : ,是不能把它化約為小部分的。十字架不是宗教,薰香也不是宗教,但是有 : 個傢伙舉著十字架往某處走,另一個傢伙在那邊薰香,然後很多人擠在一起 : 跟著某個人覆誦一些話,這整套人、物與行為結合的東西,這叫宗教。要用 : 更扁平一點的例子來說,輪胎不是車,方向盤不是車,引擎也不是車,但是 : 可以用方向盤控制輪子,藉由引擎的動力前進後退的這個東西叫做車。 我覺得學長對集體意識的詮釋頗符合涂爾幹原意的,或是說我讀出來的涂爾幹原意。 有待商榷的是數學的比方,我認為涂爾幹關於集體意識的概念,特別是「總和」概念 ,如果採用學長關於數學的類比,會讓人對數學的數、運算及無限大的概念產生某種 誤解,而我只是想澄清這件事而已。 : 那第三個問題點就是數學的比方。我不懂超過高中課本範圍以外的數學 : ,也沒有要對數學的問題做什麼大文章的意思。我借用維根斯坦在劍橋大學 : 關於《數學的基礎》的講課。他的目的是要說明數學也是一種人文學科,不 : 像當時代(或許現在還是)很多人認為的是自然科學、硬科學或是真科學。 1、非標準實數系其實是講無限大也可以拿來運算。 2、笛卡爾積的定義:    令 A B 為兩個集合,則 AXB = { (a b) | a belongs to A, b belongs to B } 除 1 2 之外,其他關於加法以及無窮級數的知識應該屬於高中數學的範圍。 另外,學長所分享的關於維根斯坦肯認數學也是一種人文學科的立場,使我十分欣喜 ,真是一件美事。不知學長有無進一步看法?特別是: 如果肯認數學作為一種人文學科,那它和法律的關係是什麼? (真不知道維根斯坦會怎麼說...) : 他所要說的算數也不是數學界自己對算數的界定,而是小學生在學校學那種 : 很簡單的東西。他的例子是小孩子在做加法,假定說隨便一個2+3+4+5=?, : 小孩子寫15,老師會告訴他這答案不對,是14。老師要教會孩子的並不是這 : 個簡單的加法有什麼實在的基礎,用維根斯坦的話來說是要教會他數學的「 : 文法」。細節沒辦法在這裡解說了,這是後期維根斯坦的特色,他並不是要 : 說之所以會加到那樣是因為數學有這種規定,好像有一本數學法則一樣一條 : 一條告訴你幾加幾等於多少。而是說數學就跟我們講的語言一樣有一套文法 : (他用的涵義非常廣泛)。小學生那個加法的例子裡面,在他沒有學會無限 : 大這個概念以前,不管數列寫得再長,只要不是點點點,還是會加出一個和 : 來。我想要說的連續或不連續是這個意思。 從 19 世紀末數學界非歐幾何的出現後,關於數學的一切知識已經「不必然」要有 實在 (特別是物理學) 的基礎,甚至 20 世紀初數學基礎 - 集合論遭到許多悖論 (特別是羅素悖論) 的挑戰,及至哥德爾不完備定理的出現,對於數學基礎的辯論 數學界分裂成三個無法整合的學派:邏輯、形式和直覺主義,所以 Morris Kline 寫了 << 數學 - 確定性的失落 >> 這本標題本身就頗聳動的書。 雖然數學仍保留了公理化的演繹系統,同時作為學科的數學不斷分化與細緻化,卻 又呈現某種統一氛圍 (特別是代數、分析與幾何),但數學不再必然指涉實在,數學 基礎也不再有完全的確定性,但「數學思考」與「數學發現」的歷程卻似乎從來沒有 改變其原初面貌:好奇、探索、猜測、試誤、聯想、特殊化、一般化、分析、歸謬、 演繹、化歸、推廣、挫折、誤證...等等 如學長所講,維根斯坦強調去認知數學的文法,其實不就正是去認知數學思考與數學 發現的歷程?可是,一旦認知了所謂數學的文法,如果去問: 2 + 3 + 4 + 5 = 14 或 15? 或是 7 + 5 = 12? 可能會有什麼意義? 學長分享的維根斯坦並非強調數學的規約,但能由此推論數學的規約是不需要任何基 礎嗎? 一位學生回答 2 + 3 + 4 + 5 = 14,假若他懂得 2 + 3 + 4 + 5 的數學意義,他是 不知道有 15 這個數學符號? (既然知道 14,現實上很難不知道 15) 還是他認知到 2 + 3 + 4 + 5 所指涉的數量關係 (所謂 15 的規約意義),但混淆了 14 和 15 這兩個符號? 或是他根本認知到的就是 14 的規約意義? 作為一位數學教育者,應該要去分辨這些可能的情形,如果他認知到的是 14 的規約 意義,能不能說他答案不對? 假設我們處理的是一般數的四則運算,則 7 + 5 = 12? 這個問題讓我想到喬治‧歐 威爾的 << 1984 >>,書中主角溫斯頓在日記寫下: 所謂自由,即是能說二加二等於四的自由。 後來,歐布萊恩對他刑求,問他 2 + 2 = ? 溫斯頓一直堅持 4,歐布萊恩說: 「溫斯頓,有時候等於五,有時候等於三,有時候以上皆是。你得更努力,要變成神 志清醒的人並不是件容易的事。」 從歐布萊恩的推論中,想必去思考甚至否定 7 + 5 = 12 的人是神志清醒的人。 當然,在數學的其他運算系統中 7 + 5 可能「不必寫成」 12,如採 12 進位制時,   7 + 5 會寫成 12 進位的 10 。但 7 + 5 與 12 (或 12 進位的 10) 符號的規約意 義是等同的。 以上闡釋了我對數學符號系統的規約的一點想法。 當然,除了符號系統的規約外,其他數學的規約總是可以被探討與質疑的,如為何 0 不能當除數,為何四則運算要先乘除後加減等等,基本上都可以在數學系統內被合理 解答。 Morris Kline 有本有名的書 << 新數學為何會失敗 - 為什麼約翰不會加法 >> 探討了美國 20 世紀 60 年代新數學的弊病,第一個被提出來的現象就是: 老師問 8 歲的小約翰 7 + 5 等於多少,小約翰答 12,老師說這個答案不好,因為 12 只是一個符號,應該說 7 是指有個集合 A ,其元素個數叫 7,5 是指有個集合 B ,其元素個數叫 5 ,A 和 B 沒有共同的元素,那麼 7 + 5 就是指有個集合 C = 集合 A 和集合 B 的聯集,其元素個數叫 7 + 5。 那麼 7 + 5 = 12? How is it possible? 佳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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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52.246 ※ 編輯: tiwsjia 來自: 140.112.252.246 (11/19 00:02) ※ 編輯: tiwsjia 來自: 140.112.252.246 (11/19 00:14)
1F:推 Peter:在下資質駑鈍,有人可以解釋一下到底這裡的爭點在哪裡嗎? 11/19 01:03
2F:→ Peter:或者,在各自的論述中其實是沒有爭點(交點)的?(大驚?) 11/19 01:05
3F:→ tiwsjia:我對學長關於集體意識的論述完全同意,所以沒有爭點。 11/19 09:21
4F:→ tiwsjia:我對學長數學的類比有意見,但學長回答了。 11/19 09:22
5F:→ tiwsjia:前面是覺得學長講的東西有趣,想進一步了解。 11/19 09:23
6F:→ tiwsjia:後面都在回答 dairuei 關於 7 + 5 = 12 如果可能的問題。 11/19 09:24
7F:→ tiwsjia:不一定要爭論阿~可以分享 >///< 11/19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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