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BW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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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鑽牛角尖:221(強姦)與328(強盜)
時間Fri Sep 15 20:53:19 2006
因為看到不該看的東西而忽然聯想到的問題:
犯強制性交罪時(以下強姦),會不會同時成立強盜得利罪?
例如:案1:A某日侵入B女家而強姦之,完事後徉徜而去
比較:案2:A自始以白嫖之意電召公關小姐B女,白嫖後,以繩將B捆綁於床上,
持刀威嚇不准取費,徉徜而去
前提:案1成立221一項沒問題;案2,如果認為財產價值的概念不限於法秩序或
社會規範所認可者為限,則不管是採客觀交易價值或主觀使用價值說,解釋上
仍可成立328二項,況且偷小偷偷到的贓物依通說仍會成立竊盜,故如此解
釋尚非不可.......詐欺部分暫不討論
問題:如果前者成立,那麼案1可成立328二項嗎?
說明:案2中的財產利益其實就是性交的對價,若此,則案1抽象來講,縱為強姦,
既仍有性交,似乎就也存在著對價關係,而二個法條構成要件又幾乎一樣,但
子像沒看過案1有人論及強盜得利罪的?
或許有人會說二者保護法益不同,然在自由法益部分是重疊的,因為關於性行為
這部分,我國、通說是保護性自主,可包含在自由法益之下,所以328二項應
可涵蓋221?
好啦,那可不可以幹脆說,一行為,法益也重覆,是法條競合的特別關係,就22
1囉?但怪的是,328以非人格、非一身專屬的財產法益為主的犯罪是5年以上
;而221人格專屬的性自主(法律明示為自由法益的類型)卻只有3~10年,
這就不知道二者之間的價值衡量在哪了?難道是說公關小姐因為是以性為職業,所
以在性自由--或者說因性行為所代表的經濟、交易價值--這方面的保護會比一
般人高,相對的法定刑也比較高?
總結:財產價值如何界定?如果否認性交的財產價值(這同時會否定掉詐欺罪等財產犯
罪的成立),那麼白嫖案如何論處?偷贓物呢?
反之,如果認為二者皆可成立,那221不就重複規定了嗎?競合部分要怎麼論
?
這其實是老問題了,只是加上性自主法益的部分,而延伸出221可否成立32
8二項的問題。
應讓不會很複雜,只要把刑法要保護的財產價值、性的法益說清楚,如果可以分
得開的話,自然前面的前提就不成立,分開處理,二者無啥關係。
........(我是覺得哦,從古至今,上床不是本來就有價錢嗎,高低還差不少,沒
理由偽善到完全否認的程度,當然法律的解釋要不要如此坦白則又是一回是)
請教老師和各位高手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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