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BW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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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钻牛角尖:221(强奸)与328(强盗)
时间Fri Sep 15 20:53:19 2006
因为看到不该看的东西而忽然联想到的问题:
犯强制性交罪时(以下强奸),会不会同时成立强盗得利罪?
例如:案1:A某日侵入B女家而强奸之,完事後徉徜而去
比较:案2:A自始以白嫖之意电召公关小姐B女,白嫖後,以绳将B捆绑於床上,
持刀威吓不准取费,徉徜而去
前提:案1成立221一项没问题;案2,如果认为财产价值的概念不限於法秩序或
社会规范所认可者为限,则不管是采客观交易价值或主观使用价值说,解释上
仍可成立328二项,况且偷小偷偷到的赃物依通说仍会成立窃盗,故如此解
释尚非不可.......诈欺部分暂不讨论
问题:如果前者成立,那麽案1可成立328二项吗?
说明:案2中的财产利益其实就是性交的对价,若此,则案1抽象来讲,纵为强奸,
既仍有性交,似乎就也存在着对价关系,而二个法条构成要件又几乎一样,但
子像没看过案1有人论及强盗得利罪的?
或许有人会说二者保护法益不同,然在自由法益部分是重叠的,因为关於性行为
这部分,我国、通说是保护性自主,可包含在自由法益之下,所以328二项应
可涵盖221?
好啦,那可不可以干脆说,一行为,法益也重覆,是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就22
1罗?但怪的是,328以非人格、非一身专属的财产法益为主的犯罪是5年以上
;而221人格专属的性自主(法律明示为自由法益的类型)却只有3~10年,
这就不知道二者之间的价值衡量在哪了?难道是说公关小姐因为是以性为职业,所
以在性自由--或者说因性行为所代表的经济、交易价值--这方面的保护会比一
般人高,相对的法定刑也比较高?
总结:财产价值如何界定?如果否认性交的财产价值(这同时会否定掉诈欺罪等财产犯
罪的成立),那麽白嫖案如何论处?偷赃物呢?
反之,如果认为二者皆可成立,那221不就重复规定了吗?竞合部分要怎麽论
?
这其实是老问题了,只是加上性自主法益的部分,而延伸出221可否成立32
8二项的问题。
应让不会很复杂,只要把刑法要保护的财产价值、性的法益说清楚,如果可以分
得开的话,自然前面的前提就不成立,分开处理,二者无啥关系。
........(我是觉得哦,从古至今,上床不是本来就有价钱吗,高低还差不少,没
理由伪善到完全否认的程度,当然法律的解释要不要如此坦白则又是一回是)
请教老师和各位高手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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