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IGHTINFORMS (形成權)
看板HolySee
標題請問緊急避難
時間Mon Jan 2 15:51:10 2006
今天老師在上監獄學的時候
所提到的緊急避難見解變更
在於民事法上緊急避難中那個被避難的人無法請求民事賠償
如此會使得被避難的人如果又因為緊急避難在刑法上可以阻卻違法
會無法行使正當防衛
所以老師採取阻卻責任的說法
如今變更見解後採阻卻責任的說法
是不是只能適用於兩個法益相當 或是生活利益相當 無法作出利益衡量的情況
像是空難吃活人的例子
才有阻卻責任解釋的適用
但是條文上仍然是規定緊急避難是阻卻違法事由 不罰
再這樣的規定下 我們是不是只有再上述法益相等的例子中才有適用
或是如老師監獄學所提的
縱使是法益或說生活利益不相當的情況
還是將保全的法益與侵害的法益拉到相同的位置
一樣採取阻卻責任的說法
至少讓被避難的人在無法民事求償的情況下能夠做正當防衛
如此緊急避難不就不再有阻卻違法的功能了呢
麻煩老師學長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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