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IGHTINFORMS (形成权)
看板HolySee
标题请问紧急避难
时间Mon Jan 2 15:51:10 2006
今天老师在上监狱学的时候
所提到的紧急避难见解变更
在於民事法上紧急避难中那个被避难的人无法请求民事赔偿
如此会使得被避难的人如果又因为紧急避难在刑法上可以阻却违法
会无法行使正当防卫
所以老师采取阻却责任的说法
如今变更见解後采阻却责任的说法
是不是只能适用於两个法益相当 或是生活利益相当 无法作出利益衡量的情况
像是空难吃活人的例子
才有阻却责任解释的适用
但是条文上仍然是规定紧急避难是阻却违法事由 不罚
再这样的规定下 我们是不是只有再上述法益相等的例子中才有适用
或是如老师监狱学所提的
纵使是法益或说生活利益不相当的情况
还是将保全的法益与侵害的法益拉到相同的位置
一样采取阻却责任的说法
至少让被避难的人在无法民事求偿的情况下能够做正当防卫
如此紧急避难不就不再有阻却违法的功能了呢
麻烦老师学长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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