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dog (pigdog)
看板HolySee
標題[討論] 轉錄不作為犯的質疑
時間Fri Dec 16 00:36:01 2005
: 老師~~請問不作為犯的架構
: 1 因為不作為犯的因果關係是空的 所以運用條文運用保証人地位這個身份來
: 擬制因果關係 然這個身份是違法身份??
: 2 而如何判斷保証人地位需要是否有作為義務
: 有無作為義務需要利用修正的支配性領域的排他性來做判斷
: 這裡有關作為義務的實質判斷我們認為可以當做相當因果關係
: 3 老師的講義上面提到依照支配性領域理論
: 先判斷形式上的保証人地位
: 1 是否具有重大危險的先行行為
: 2 或是法令或契約上具有作為..
: 再來才是 討論作為義務的實質(相當性判斷??)
: 我的問題是 支配性領域裡頭的論述?
: 因為在我的認知下 支配性領域是集結了先行行為說還有事實上接納行為的判斷標準
: 換句話說 有先行行為或是有事實上接納行為就可能已經是在不作為行為人的支配領域
: 是這樣的ㄇ?
: 如果是這樣..通說很多關於具有作為義務的保証人地位不就可以輕鬆成立?
: ex 一群好友去爬玉山,有一人不小心在登頂的時候失足落下山谷
: 其他人不為救助 但因為是具有保証人地位(危險共同體..)
: 所以可能會成立不作為犯..(可能是遺棄) 是這樣說的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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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師之前在holyse的板上有講過不作為犯可以講成保証人地位其實是一種條件關係
: 作為義務是相當因果關係..
: 但是從形式上的保証人地位的判斷看來
: 這已經有支配性領域實質判斷的色彩了
: 如此的話不就是直接進行了相當性判斷
: 有關保証人地位的條件關係 就只是結果回避可能性的判斷而已了?
欲將不作為是同作為時,應該滿足形式與實質兩要件。
前者對比於條件關係,而後者則是對比於相當(因果)關係。
形式要件的內容,法律有規定,此即前行行為以及法律(包含契約)等規定的存在。
實質條件方面,有多說,我採用的是修正的支配性領域說。
形式條件是形成保證人地位的事實,而實質條件則是產生具有規範效力的作為義務的
規範要求。
你所質疑的接納行為其實有兩個面相,如果有前行行為,則事後的接納行為可以
形成排他的支配性領域,當然縱或沒有接納行為,於前行行為時就客觀情事而言,
如果已經具有形成排他性支配領域的可能性時,只要有前行行為即可推定後續的
實質條件,例如在荒郊野外車禍將人撞成重傷等。
當沒有前行行為也沒有法律規定時,單純的接納行為不會造成法律問題,但是如果
該接納行為創造了新的危險時,是可以將接納行為視為一種前行行為。
將因不明車禍而躺在陽金公路上的人接納到車上,並將之移置於忠孝東路上時,
不會成立作為義務。反之則會有作為義務。
最後,我並不認為危險共同體是形成保證人地位的事實要件。
講義上應該有明確的論述。
最後,如果有問題,請直接於版上詢問,回信與轉貼實在是有夠麻煩。
再者,在版上問的話,除我之外,其他的人也可以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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