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dog (pigdog)
看板HolySee
标题[讨论] 转录不作为犯的质疑
时间Fri Dec 16 00:36:01 2005
: 老师~~请问不作为犯的架构
: 1 因为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是空的 所以运用条文运用保证人地位这个身份来
: 拟制因果关系 然这个身份是违法身份??
: 2 而如何判断保证人地位需要是否有作为义务
: 有无作为义务需要利用修正的支配性领域的排他性来做判断
: 这里有关作为义务的实质判断我们认为可以当做相当因果关系
: 3 老师的讲义上面提到依照支配性领域理论
: 先判断形式上的保证人地位
: 1 是否具有重大危险的先行行为
: 2 或是法令或契约上具有作为..
: 再来才是 讨论作为义务的实质(相当性判断??)
: 我的问题是 支配性领域里头的论述?
: 因为在我的认知下 支配性领域是集结了先行行为说还有事实上接纳行为的判断标准
: 换句话说 有先行行为或是有事实上接纳行为就可能已经是在不作为行为人的支配领域
: 是这样的ㄇ?
: 如果是这样..通说很多关於具有作为义务的保证人地位不就可以轻松成立?
: ex 一群好友去爬玉山,有一人不小心在登顶的时候失足落下山谷
: 其他人不为救助 但因为是具有保证人地位(危险共同体..)
: 所以可能会成立不作为犯..(可能是遗弃) 是这样说的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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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师之前在holyse的板上有讲过不作为犯可以讲成保证人地位其实是一种条件关系
: 作为义务是相当因果关系..
: 但是从形式上的保证人地位的判断看来
: 这已经有支配性领域实质判断的色彩了
: 如此的话不就是直接进行了相当性判断
: 有关保证人地位的条件关系 就只是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判断而已了?
欲将不作为是同作为时,应该满足形式与实质两要件。
前者对比於条件关系,而後者则是对比於相当(因果)关系。
形式要件的内容,法律有规定,此即前行行为以及法律(包含契约)等规定的存在。
实质条件方面,有多说,我采用的是修正的支配性领域说。
形式条件是形成保证人地位的事实,而实质条件则是产生具有规范效力的作为义务的
规范要求。
你所质疑的接纳行为其实有两个面相,如果有前行行为,则事後的接纳行为可以
形成排他的支配性领域,当然纵或没有接纳行为,於前行行为时就客观情事而言,
如果已经具有形成排他性支配领域的可能性时,只要有前行行为即可推定後续的
实质条件,例如在荒郊野外车祸将人撞成重伤等。
当没有前行行为也没有法律规定时,单纯的接纳行为不会造成法律问题,但是如果
该接纳行为创造了新的危险时,是可以将接纳行为视为一种前行行为。
将因不明车祸而躺在阳金公路上的人接纳到车上,并将之移置於忠孝东路上时,
不会成立作为义务。反之则会有作为义务。
最後,我并不认为危险共同体是形成保证人地位的事实要件。
讲义上应该有明确的论述。
最後,如果有问题,请直接於版上询问,回信与转贴实在是有够麻烦。
再者,在版上问的话,除我之外,其他的人也可以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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