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ackb (安室照片好可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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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請益] 關於財產犯罪刑度與法益的關係
時間Fri Nov 11 00:48:29 2005
※ 引述《Okawa (Skyline GTR R34)》之銘言:
: 竊盜、侵占、詐欺、背信罪的刑度都是五年
: 損壞建物船艦礦坑罪(353)的刑度也是五年
: 是否表示我國刑法在制訂之初
: 就把財產法益的「最大值」定在五年呢?
財產法益是要看毀損的刑度比較妥當吧。
竊盜、詐欺等基本上應是罰財產的移轉這檔子事,
由於"支配"權限的重要性發展而來的,和毀損是兩碼子事。
: 另外
: 搶奪罪的刑度也是五年
: 但是客體限於動產
: 參考毀損器物罪(354)的兩年刑度
: 是否可以把搶奪罪的五年拆成2+3年?
搶奪包括反於意思,和強盜相像的半強制,
但是不到三年,況且,我還是覺得搶奪和毀損不是同一件事。
一個是破壞支配,但是另一個還包括建立支配。
: 如果可以的話
: 3年的部分跟強制罪的三年刑度有無關連?
: 如果可以用上述方法來分析的話
: 恐嚇取財罪的刑度也是五年
: 而且客體不限於動產
: 似乎也與毀壞建物船艦礦坑罪的五年相呼應
: 可是恐嚇行為本身就可能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305)
: 似乎又表示恐嚇行為本身就值兩年刑度
承上述概念,恐嚇詐欺和竊盜只是手段上的不同,但都是移轉支配,
法益的重點不是恐嚇,而是支配。
因此,把強盜和恐嚇取財看做結合犯,理論上來說是,但是觀點不夠完全。
如果單純用強制或恐嚇的刑度加上兩年,好像過於單純。
在著手上的探討也應該會有差別。
: 這樣一來
: 為什麼恐嚇取財罪的刑度還是只有五年呢?
: 謝謝老師以及各位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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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114.155
1F:推 Okawa:謝謝學長 11/11 00:50
2F:推 Okawa:因為我嘗試著用「侵害所有利益」的觀點去解釋這些條文 11/11 00:56
3F:→ Okawa:所以才會弄出這些疑惑 我會再回去想想 謝謝你 11/11 00:57
4F:推 blackb:我記得你上次也是問財產犯罪,加油啦~~ 11/11 01:11
5F:推 blackb:而且我也是個人淺見而已,並非最終答案啊。 11/11 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