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ackb (安室照片好可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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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关於财产犯罪刑度与法益的关系
时间Fri Nov 11 00:48:29 2005
※ 引述《Okawa (Skyline GTR R34)》之铭言:
: 窃盗、侵占、诈欺、背信罪的刑度都是五年
: 损坏建物船舰矿坑罪(353)的刑度也是五年
: 是否表示我国刑法在制订之初
: 就把财产法益的「最大值」定在五年呢?
财产法益是要看毁损的刑度比较妥当吧。
窃盗、诈欺等基本上应是罚财产的移转这档子事,
由於"支配"权限的重要性发展而来的,和毁损是两码子事。
: 另外
: 抢夺罪的刑度也是五年
: 但是客体限於动产
: 参考毁损器物罪(354)的两年刑度
: 是否可以把抢夺罪的五年拆成2+3年?
抢夺包括反於意思,和强盗相像的半强制,
但是不到三年,况且,我还是觉得抢夺和毁损不是同一件事。
一个是破坏支配,但是另一个还包括建立支配。
: 如果可以的话
: 3年的部分跟强制罪的三年刑度有无关连?
: 如果可以用上述方法来分析的话
: 恐吓取财罪的刑度也是五年
: 而且客体不限於动产
: 似乎也与毁坏建物船舰矿坑罪的五年相呼应
: 可是恐吓行为本身就可能成立恐吓危害安全罪(305)
: 似乎又表示恐吓行为本身就值两年刑度
承上述概念,恐吓诈欺和窃盗只是手段上的不同,但都是移转支配,
法益的重点不是恐吓,而是支配。
因此,把强盗和恐吓取财看做结合犯,理论上来说是,但是观点不够完全。
如果单纯用强制或恐吓的刑度加上两年,好像过於单纯。
在着手上的探讨也应该会有差别。
: 这样一来
: 为什麽恐吓取财罪的刑度还是只有五年呢?
: 谢谢老师以及各位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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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把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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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114.155
1F:推 Okawa:谢谢学长 11/11 00:50
2F:推 Okawa:因为我尝试着用「侵害所有利益」的观点去解释这些条文 11/11 00:56
3F:→ Okawa:所以才会弄出这些疑惑 我会再回去想想 谢谢你 11/11 00:57
4F:推 blackb:我记得你上次也是问财产犯罪,加油啦~~ 11/11 01:11
5F:推 blackb:而且我也是个人浅见而已,并非最终答案啊。 11/11 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