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hnWayne (Last Christmas)
看板HolySee
標題Re: [問題] 今天講的「責任」
時間Mon Oct 24 23:58:27 2005
: ※ 引述《neck (pelapela是我學長)》之銘言:
: : 其實說了很久不懂的就是,為啥老師開始極不信任法官
: : 用客觀說限縮法官的主觀
: : 最後又大放送,給法官最大的「良心」
安卓學長已經講得很清楚明白了,如果說要補充的話,
或許可以去參考林聰賢在今年六月於中原財經法學所發表的文章,
「消逝的人--法律觀察之極限」
全篇最後一個註解裡頭提到,要突破法律觀察的知識論立場,
轉而為對法律的倫理實踐,是突破法學觀察的唯一途徑,
而該途徑當作審判的法官,在其做成判決之時,於某瞬間能將法律稍加存而不論,
而以最原始之本能或直覺(良心)對所審理的案子加以判斷,則於此瞬間,
所謂法律之實踐方有可能凸顯。
(亦即人脫逸法律的可能性)
其實,這種由法律觀察的知識論轉向到法律實踐的倫理學的傾向,
於所謂自由心證,也就是行禮如儀到最後,必須要做出判決,判斷終止的那個瞬間,
似乎也才有達到實踐的可能。
當然,PD師在蔡教授退休快樂論文集當中,已經很清楚的提到了這個概念。
只不過,將反抗論述的實踐可能性寄寓在有司法良心的法官身上一事,
到底是不是一種過度樂觀的想法,是另外一回事了。
這種策略,其實也可以連結到客觀主義刑法理論的採用。
客觀主義刑法其實老實說,仍舊躲不過共同主觀的宿命,而且對我而言,
沒有什麼刑法理論是本質上為真或者為善的,
只不過客觀主義的刑法解釋學,會讓適用法律的人,覺得很度爛,
非常的挫折,覺得適用起來,到處是矛盾,讓你感覺到做出一個有罪的決定,
是多麼地不容易;其無非是希望去避免在一片殺罰聲之中毫無反省或反抗的漠然心態。
這雖然講起來有點離題,
不過其實這段期間慢慢接觸客觀說的東西,還真的越來越能體會那種
透過解釋學的複雜度的展現,去製造出一些可能去反省的縫隙。
當然,製造出反省的縫隙,跟是不是真的有產生反省,
都不是我們所能夠去預測或期待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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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0.1.178
1F:推 Peter:那個倫理實踐,在我看來幾乎是不太可能存在的,也許我在論文 10/25 22:30
2F:→ Peter:中撥個小節來討論一下這件事情,這倒也不錯。 10/25 22:31
3F:推 pigdog:阿貓,你太悲觀了。事實上有幾個法官正在嘗試。當然,失敗 10/26 00:41
4F:→ pigdog:的例子比較多。這是台灣法學教育的問題,不是理論上的問題ꄠ 10/26 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