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hnWayne (Last Christmas)
看板HolySee
标题Re: [问题] 今天讲的「责任」
时间Mon Oct 24 23:58:27 2005
: ※ 引述《neck (pelapela是我学长)》之铭言:
: : 其实说了很久不懂的就是,为啥老师开始极不信任法官
: : 用客观说限缩法官的主观
: : 最後又大放送,给法官最大的「良心」
安卓学长已经讲得很清楚明白了,如果说要补充的话,
或许可以去参考林聪贤在今年六月於中原财经法学所发表的文章,
「消逝的人--法律观察之极限」
全篇最後一个注解里头提到,要突破法律观察的知识论立场,
转而为对法律的伦理实践,是突破法学观察的唯一途径,
而该途径当作审判的法官,在其做成判决之时,於某瞬间能将法律稍加存而不论,
而以最原始之本能或直觉(良心)对所审理的案子加以判断,则於此瞬间,
所谓法律之实践方有可能凸显。
(亦即人脱逸法律的可能性)
其实,这种由法律观察的知识论转向到法律实践的伦理学的倾向,
於所谓自由心证,也就是行礼如仪到最後,必须要做出判决,判断终止的那个瞬间,
似乎也才有达到实践的可能。
当然,PD师在蔡教授退休快乐论文集当中,已经很清楚的提到了这个概念。
只不过,将反抗论述的实践可能性寄寓在有司法良心的法官身上一事,
到底是不是一种过度乐观的想法,是另外一回事了。
这种策略,其实也可以连结到客观主义刑法理论的采用。
客观主义刑法其实老实说,仍旧躲不过共同主观的宿命,而且对我而言,
没有什麽刑法理论是本质上为真或者为善的,
只不过客观主义的刑法解释学,会让适用法律的人,觉得很度烂,
非常的挫折,觉得适用起来,到处是矛盾,让你感觉到做出一个有罪的决定,
是多麽地不容易;其无非是希望去避免在一片杀罚声之中毫无反省或反抗的漠然心态。
这虽然讲起来有点离题,
不过其实这段期间慢慢接触客观说的东西,还真的越来越能体会那种
透过解释学的复杂度的展现,去制造出一些可能去反省的缝隙。
当然,制造出反省的缝隙,跟是不是真的有产生反省,
都不是我们所能够去预测或期待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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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70.1.178
1F:推 Peter:那个伦理实践,在我看来几乎是不太可能存在的,也许我在论文 10/25 22:30
2F:→ Peter:中拨个小节来讨论一下这件事情,这倒也不错。 10/25 22:31
3F:推 pigdog:阿猫,你太悲观了。事实上有几个法官正在尝试。当然,失败 10/26 00:41
4F:→ pigdog:的例子比较多。这是台湾法学教育的问题,不是理论上的问题ꄠ 10/26 00:41